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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開公司協議合同

手機:M版  分類:合同範本  編輯:得得9

  合夥開公司協議合同(一)

  甲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委託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人:

  電話:

  傳真:

  帳號:

  電子信箱:

  乙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委託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人:

  電話:

  傳真:

  帳號:

  電子信箱:

  為了規範合夥企業的行為,保護合夥企業及其合夥的合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本着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合夥宗旨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勞動、共同經營、共同發展的原則,共同經營美容美髮店事務。

  第二條合夥企業概況

  名稱:

  經營場所:

  經營範圍:

  經營方式:

  第三條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條出資方式

  1、甲方:出資額為五萬元,以現金方式出資,占註冊資本的50%;

  2、乙方:出資額為五萬元,以現金方式出資,占註冊資本的50%;

  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十萬元。合夥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出資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資,於年月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六條出資評估

  用實物(或者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應當經有企業法人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在公司註冊資本驗證後天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並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時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證明。

  第七條合夥企業登記

  全體合伙人同意指定為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業務的公司派員或者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作為申請人,向登記機關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登記和設立登記。申請人應保證向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證jian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並承擔責任。

  第八條財務、會計

  合夥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頒布的《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建立本合夥企業的財產、會計制度。

  第九條盈餘分配

  1、合夥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2、盈餘分配以為依據,按比例分配。合夥企業分配當年的稅後利潤(虧損),按下列順序進行;

  (1)提取法定公積金10%;

  (2)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3)剩餘利潤(虧損)按合伙人出資比例分配(分擔)。

  3、合夥企業的利益分配、虧損,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協商決定。

  第十條債務承擔

  1、合夥企業債務由合夥企業財產償還。

  2、合夥企業財產不夠償還時,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資的比例承擔債務。

  3、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協商決定。

  4、由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應當依照約定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伙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伙人承擔。

  第十一條委託執行人

  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委託方(一名或數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並出具合夥的委託書。

  第十二條執行人的職責

  企業事務的執行人對全體合伙人負責,并行使下列職責: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主持合夥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3、擬定合夥企業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

  4、制定合夥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5、制定合夥企業具體管理制度或者規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制定增加合夥企業出資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報告合夥企業事務執行情況以及經營狀況、財務狀況;

  9、除《合夥企業法》另有規定外,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決通過,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法,但在爭議雙方票數相等時,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裁決權。

  第十三條其他合伙人的權利:

  1、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

  2、為了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

  3、被委託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有權決定撤消該委託;

  4、合伙人分別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其他合伙人有權對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第十四條企業事務的決定

  企業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1、處分合夥企業不動產;

  2、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3、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4、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5、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夥;

  8、合伙人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9、合伙人增加對合夥企業的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彌補虧損;

  10、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

  第十五條禁止行為

  合伙人在合夥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必須禁止:

  1、禁止合伙人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2、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夥企業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3、除全體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4、禁止合伙人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如合伙人違反上述各條,其業務獲得的利益歸本合夥企業,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十六條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1、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依法訂立入伙協議;

  4、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七條可以退夥的情形

  (一)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夥:

  1、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夥;

  3、發生合伙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二)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八條當然退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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