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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招標設標合同合同條件(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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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招標設標合同合同條件(第2部分) 標籤:電子工程師 兩個文明建設

  工程建設招標設標合同合同條件(第2部分)

  勞務

  34.1 職員與勞務的僱用

  除非合同另有規定,承包人應全權負責無論地方的還是其他方面的勞務及職員的僱用,

  工資的支付、房屋、膳食及運輸的安排。承包人不應從為業主或監理工程師服務的人員中

  招募勞務或職員,承包人應負責將為履行合同而招募的人員送回原籍,並安排將要送回但

  尚未返回人員的生活,直到他們離開工地。非中國籍的及在國外招募的人員應在施工完成

  后離開中國。

  34.2 承包商的外警勞務及職員

  除自有勞務來源及接第16.2款和34.3款規定辦理之外,承包人應按下述(a)至(d)

  款的詳細規定,負責本工程所需的外籍勞力和外籍職員(下稱“外籍人員”)招募、交通

  和食市供應以及與此有關的人員費用支付..

  (a)承包人所在外籍人員及他們家庭成員的出入境簽證、中轉簽證及居住許可證等

  的發放應遵守中國的有關規定。承包人應負責為進入中國境內的外籍人員獲取所有必需

  的簽證或許可證。

  (b)當承包人認為有必要為工程的實施而僱用外籍專業人員和監理人員時,承包人

  為僱用這些人員事先取得業主的批准。

  (C)承包人僱用的外籍人員的家屬申請來華之前,必須取得業主的書面批准。

  (d)承包人和其分包人在與臨時僱用的或與工程有關的外籍人員打交道過程中,應

  對所有的公認的節、假日和宗教習慣或其他風俗給予必要的關心和尊重。

  34.3 當地勞務的獲得

  承包人只能與中國境內被允許提供勞力的部門(見條款16.2)簽訂勞務供應協議,

  協議副本及其附件的副本應提交監理工程師。

  34.4 當地勞務的工資

  承包人在合同有效期內應根據中國及工程所在地省級政府的法律與規章的更改,調

  整其當地僱員的工資。

  34.3 工地規則

  業主與承包人將制定工地規則並在其中訂立在工程實施過程中應遵守的規章制度。

  這類工地規則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方面的內容:

  (a)安全防衛;

  (b)工程安全;

  (c)工地出人管理制度;

  (d)環境衛生;

  (e)防火措施;

  (f)周圍及近鄰環境保護的附加規則。

  34.6 防止不法行為

  承包人在任何時候均應採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以防止其僱員或在其僱員之中發生

  任何違法的、暴亂性的妨害治安的行為,並維護治安和保護工程附近的個人財產免遭行為

  的破壞。

  34.7 供水

  承包人應根據當地條件,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在現場為其職員和勞務人員提供足夠

  的飲用水和其它用水。

  34.8 酒精飲料或毒品

  承包人除根根現行法令、法規及政府規章或命令外,不得進口、出售、給予、易貨或

  以其他方式轉讓任何酒精飲料或毒品,也不得允許或容忍其分包人、代理人或僱員從事任

  何此類進口、出售、給予、易貨或轉讓。

  34.9 武器彈藥

  承包人不得將任何種類的任何武器彈藥給予、易貨或以其它方式轉讓與任何其他人,

  或允許或容忍上述同樣行為。

  35.1 勞力及承包人設備的報表

  如監理工程師提出要求,承包人應向監理工程師送文詳細的書面報表,其格式和時間

  隔由監理工程師預先規定,報表中開列承包人在工地隨時僱用的人員與各類工人人數,當

  監理工程師需要時,還應開列有關承包人設備的此類報表。

  35.2 安全員

  承包人在工地的工作人員中應有一名合格的安全員,負責處理全體工作人員和勞務人

  員的安全保護和防止事故等問題,該安全員有權發布指令並採取保護性措施以防事故的發

  生。

  35.3 健康和安全及其記錄

  承包人應以自己的費用採取適當的措施,確保其工作人員和勞務人員的安全。

  承包人應保留有關財產損失、人員福利、健康和安全的記錄,井在監理工程師隨時提

  出要求的情況下呈遞有關報告。

  35.4 事故報告

  承包人應在事故發生后盡岡能短的時間內將其詳細情況報告監理工程師。如果出現人

  員致死或其他嚴重事故,他應以最快方式通知監理工程師。

  材料、工程設備及工藝

  36.1 材料、工程設備和工藝的質量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人應以迅速而有序的方式將所採購的當地和進口材料運至工

  地現場。在儘可能合理而可行的範圍內,鼓勵承包人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材料和設

  備。

  所有的材料、工程設備和工藝均應;

  (a)符合合同規定的相應品級並符合監理工程師的指令要求,及

  (b)接監理工程師要來隨時在製造加工或準備地點,或在工地或在其他本合同可能規

  定的其他地點或任何此類地點進行試驗。

  承包人應提供檢驗、測試及試驗任何材料或設備通常所需要的協助、勞力、電力、燃

  料、儲藏室、儀器及儀錶,並應在這些材料用於工程之前,接監理工程師的選擇和要求,

  提供樣品以供試驗。

  36.2 樣品費用

  如果合同中已明確地指明或規定試樣應由承包人提供,則承包人應以其自己的費用提

  供全部試樣。

  36.3 檢驗費用

  如果檢驗屬於下列情況,承包人應承擔其任何檢驗費用:

  (a)在合同中明確指明或規定,或

  (b)在合同中已作出足夠詳細的說明(只有在通過一項荷載試驗或其他試驗方可確定

  任何已竣工或部分竣工工程的設計是否達到預期目的的情況下)以使承包人能定價或在投

  標書中標價。

  36.4 未規定檢驗的費用

  如果監理工程師要求的任何檢驗:

  (a)未規定及未明確指明,或

  (b)(在如上所述的情況下)未詳細說明,或

  (c)(儘管規定或指明了)監理工程師要求不在現場、或在製造加工或準備這些材料

  或設備的地點以外的場所進行試驗。

  這些試驗結果表明,材料、設備及操作工藝未按合同規定滿足監理工程師的要求,則

  有關的費用應由承包人承擔,其他情況下,應根據36.5款的規定辦理。

  36.5 監理工程師決定中未規定的檢驗

  根據36.4款規定,本款規定,監理工程師應在與業主和承包人認真協商之後,確定:

  (a)按第44款規定,承包人有權獲得任何工期延長;以及

  (b)應追加到合同價中的這筆費用,並相應通知承包人,抄報業主。

  36.6 業主可提供的材料或設備

  業主可向承包人提供貨物和材料(包括工程機械):

  招標文件中如附有“業主

  可供材料一覽表”時,承包人可按所定的價格選擇使用或者

  可選用自有來源的材料。如果承包人選用業主提供的材料:

  (1)業主將保證在合同期間按表中所列價格及指定的地點供應上述材料;及

  (2)該種材料應被認為已由承包人選定和使用,並應相應地符合各種有關的要求。

  37.1 操作的檢查

  監理工程師及其授權人,在適當的時間內,有權進入工地、車間以及為工程生產、加

  工和準備材料、設備的地方,承包人應為這種進入提供一切便利,並協助得到進入上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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