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內部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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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內部承包合同(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本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調整企業內部協作經濟關係,用法律手段強化管理機制,促使分廠與分廠之間、分廠與科室之間、科室與科室之間承包經濟合同的完成,提高經濟效益,確保“廠長任期目標”的全面實現,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企業內部承包經濟合同是本企業內部各單位為完成各自承擔的生產經營任務,所訂立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是用合同方式固定下來的一種法律文書。
第三條 訂立承包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必須符合國家政策和計劃的要求;在本企業的生產、經營計劃的指導下籤訂,以保證本企業生產、經營計劃的實施。
第四條 訂立承包經濟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貫徹“包死基數、確保上交、超收多留、虧損自補”的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原則;貫徹以責為中心的責、權、利三結合原則,實行有槳有罰、賞罰分明的獎罰制度。
第五條 承包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六條 承包經濟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各種糾紛,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時,可向本企業“承包經濟合同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仲裁,未經本企業”仲裁委員會“裁決,不得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調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章 承包經濟合同的基本條款
第七條 承包合同的範圍,包括:科研、工藝、工裝、零件、部件、物資、設備維修、經營管理、勞務協作等。
第八條 數量。數量是衡量承包合同履行的尺度。合同雙方應明確規定品種、規格、數量、經營管理目標成果等,沒有數量條款的合同是無效合同。
第九條 質量。質量是檢驗承包經濟合同完成情況的標準和依據之一。雙方在簽訂承包合同時,應明確規定質量標準。特殊要求應在合同中註明。沒有質量條款的合同是無效合同。
第十條 期限。期限是對承包經濟合同履行完成預期的目標的時間要求,應按工廠年、季、月、旬、日生產、作業經營計劃進度要求籤訂。沒有期限條款的合同是無效合同。
第十一條 價格。按照廠內規定核准的價格計算,簽訂承包合同。包括零件、部件和勞務以及辦公費、旅差費、生產經營管理費,醫療勞動保險費等等一律按廠內核定價格(包干限額標準),進行控制結算。沒有價格條款的合同是無效合同。
廠內沒有規定訂價的,由雙方另行協商訂價,經廠價格管理部門審定。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在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或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負有責任的一方應承擔違約責任,按本條例規定處罰。沒有違約責任條款的合同是無效合同。凡屬於“不可抗力”的情況,當事人應在有效期限內取得有關:主管部門書面證明后,可免除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章 承包經濟合同的公證
第十三條 承包合同的公證,由企業法定代表人委託指定或由法律顧問室指振的法律顧問對簽訂承包合同的冥買性、合法性、可行性進行審查,凡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予以鑒證,並對此負責。未經法律顧問審查、鑒證的承包合同,法律顧問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法律顧問認為有必要時,有權提請經地方公證或鑒證機關進行公證或鑒證。
第十四條 承包合同鑒證的內容
(1)根據承包合同當事人的申請,法律顧問依法證明法律行為、法律事件和有關法律意義的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預防糾紛,減少訴訟。
(2)審查證明承包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否具有簽訂合同的合法主體資格,、即“法定代表人”科室,分廠、車間、班組、行政首長身份資格。委託代理人,必須有授權委託證書。”不具備資格的當事人,無權簽訂承包經濟合同。
(3)證明承包合同上的簽名、印鑒屬實。
(4)證明承包合同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5)法律顧問室收取一定的鑒證費,並負有向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的義務,解答有關法律諮詢。
簽訂承包合同,需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法律顧問室一份存檔。
第四章 承包合同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由於設計或設計修改錯誤,造成生產單位零件報廢,違約方按零部件損失價值總額的30~50%作賠償金(計賠償賬,用廠內結算支票支付),並按價值的5%支付受損失違約金,從獎金中扣除。
第十六條 由於工藝或工藝流程編製錯誤,造成生產單位零部件報廢。違約方按零部件損失價值總額的30~50%作賠償金(計賠償賬,用廠內結算支票支付),並按價值5%支付受損方違約金,從獎金中扣除。損失價值在100元以下只罰賠償金。
第十七條 由供方生產的零部件,雖經檢驗單位檢驗合格,調人需方后發現所加工的零部件不合格,需方應通過檢驗單位複檢確定責任。如屬供方的責任,在超過交付合格零部件合同規定履行期限,按廠內規定價格核算,供方承擔支付需方5%違約金,從獎金中扣除(用廠內支票結算)。屬於檢驗單位調檢失誤,檢驗單位承擔連帶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 使用工模具的單位,在使用過程中發現工模具不合格,經檢查(計量)單位鑒定后,屬於工模具製造單位的責任,使用單位可退回原工模具並有權要求製造單位提供合格工模具。工模具製造單位承擔支付使用單位5%違約金(從獎金中扣除),並承付50%由於工模具不合格所造成零部件報廢的經濟損失。
第十九條 對鉚裝工具在試壓時,已經需方專人簽收,再發現工模具不合格,其責任由使用方負責。
第二十條 由於檢驗部門誤檢、漏檢所造成的廢品掏失,按損失價值總額5%承擔違約金,從獎金中扣除。
第二十一條 由於材料供應不及時,生產單位因等工待料而造成的經濟損失除計賠償金外,並根據雙方簽訂承包合同所規定的違約金進行裁決,其違約金從供應部門的獎金中支付。
第二十二條 由於外協配套件不齊,使產品不能按期完成,對所造成的經濟損失除計賠償金外,並根據雙方簽訂承包合同所規定的違約金進行裁決,其違約金從外協部門的獎金中支付。
第二十三條 由於生產經營進度編製計劃的失誤,致使原材料、元器件訂購經濟合同漏項,臨時提出訂購計劃,根據雙方簽訂的承包合同所規定的違約金進行裁決,其違約金從生產經營計劃部門的獎金中支付,並補償供方臨時措施使用。
第二十四條 產品對外銷售合同中,由於銷售人員失誤致使合同條款不全、責任不明造成已發貨銷售的產品資金不船回收的經濟損失,或造成債權糾紛經國家仲裁機關或人民法院判令責任在我方時,對其造成的經濟損失(含訴訟費用、聘請律師、法律顧問費用),根據雙方所簽訂的承包合同所規定的違約金進行裁決,其違約金從銷售部門的獎金中支付。
第二十五條 供方不能按期交貨,應由供方償付違約金,按承包合同所規定的違約責任處罰。
第二十六條 供方所交付的產品或零部件,不符合承包經濟合同的規定,包括:規格、品種、數量、質量等,供方應承付違約金,按承包所規定的違約責任處罰。
第二十七條 承包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后,不得應承辦人或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八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
(1)訂立承包經濟合同所依據的國家計劃被修改或取消。
(2)在不影響國家和企業集體的經濟效益,不影響企業生產經營總目標完成的前提下,根據變化的實際情況,經雙方當事人充分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形成產生法律效力的文字協議書後。
(3)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或不能全面履行承包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申明;取得有關部門合法書面證明文書向“仲裁委員會”呈報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仲裁委員會”認證后,可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根據情況可部分免除或全部免除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其他承包,如內部運輸、醫療保健,環境保護(含工業衛生,廠區綠化、清掃等)、會計、統計、行政管理等類別承包合同,參照以上條款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廠屬集體企業、工業貿易公司、勞動服務公司等同總廠某單位所簽訂的承包合同及其內部所簽訂的承包合同,均按照本條例執行。如有違約,其違約金從其為總廠的勞務加工費中扣除,由內部銀行結算支付給對方。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由總廠經濟法律顧問室起草,經廠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後,據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程序頒發生效,修改亦同。有關法律問題的由總廠經濟法律顧問室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實行。
企業內部承包合同(二)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本着平等合作,相互信任,互惠互利精神,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由乙方綠化工程承包人 。在甲方和業主所簽訂的施工合同書基礎上,就有關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職責:
1、積極協助乙方進行本工程投標、簽約等工作。
2、接待業主組織的考察等活動,參加工程檢查驗收工作及建設單位要求的承包單位應參與的工作,相關活動開支由乙方承擔。
3、扣除按本協議有關條款約定的管理費外,對乙方工程款不拖延、截留、卡扣。
二、乙方職責:
1、維護甲方企業聲譽,認真履行甲方與業主簽訂的工程合同,不得給甲方造成企業形象影響和經濟損失。
2、按本協議有關條款約定,向甲方繳納本工程管理費及質量安全保證金。提取工程進度款時提交相同金額的材料發票及勞務發票,以供甲方做賬使用。
3、自行負責工程款催收。
4、需甲方配合參與的工作,提前兩日通告甲方,並承擔甲方所發生的費用(包括差旅費、住宿費、生活費、勞務費)。
5、經乙方對外簽訂的合同協議,一切經濟、法律責任均由乙方承擔。
6、乙方負責現場工程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並接受檢查,承擔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的所有費用,乙方如發生安全事故,負責處理善後工作,並承擔事故處理所有費用。自行承擔一切工程質量和安全責任。
7、乙方向甲方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后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保修期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年限,具體日期按竣工日期起計算。
三、費用及支付方式:
1、該工程合同額暫定為: ,由乙方獨立經營,自負盈虧,乙方上繳甲方管理費(不含稅),該項目的稅金由乙方負責繳納,管理費按工程決算額同比收取2%。
2、支付方式:甲方在和乙方簽訂合同時把管理費繳清。
四、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違約,對違約方處罰違約金人民幣壹拾萬元整。
2、雙方發生爭議時,協商解決,協商不妥,可申請宿州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五、其他:
1、如果與業主發生合同糾紛,裁定為承包方支付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
2、合同期間若發現乙方有損害甲方形象和權益行為時,甲方可終止本協議,乙方應賠償甲方相關損失。
3、未盡事宜,雙方共同協商,或簽訂補充協議。
4、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署與加蓋公章後生效。全部養護工程合同期滿,業主工程款全部到位后,雙方結清相關費用時終止。
甲方:乙方:
委託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企業內部承包合同(三)
甲方(發包方):XXXXXX
乙方(承包方):
本協議簽訂的背景:
乙方系甲方公司內部股東,經公司股東會同意,決定將公司目前正在開發的 房地產工程項目以公司內部承包的方式發包給乙方經營。現甲乙雙方就乙方承包事宜,經雙方充分、友好的協商,訂立如下協議,以資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承包標的物:
乙方承包的標的物為公司正在開發的 房地產工程項目在約定的期限內的承包經營權。承包經營期間,承包方必須在本公司的法定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以本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為準)。
第二條、承包經營的期限:從本協議簽訂之日起至房地產工程項目所涉的房地產全部完成銷售止。
第三條、承包經營方式:
1、乙方以股東內部承包經營的方式介入公司的經營活動,即由乙方負責融資,對承包的工程項目進行實際的運營活動,公司其他股東不再參與公司的實際運營。
2、乙方在承包期間應當每年向乙方支付承包金 萬元。該筆款項於每年 之前付清。
3、乙方承諾從項目前期投資所獲得的收益中優先撥出資金作為承包金支付給公司。
第四條、承包方的經營收入:
乙方在承包經營期限內的所有利潤均由乙方享有。甲方依據本協議第三條約定取得承包金后,不再參與乙方承包項目的盈餘利潤分配。
第五條、在承包經營期間,乙方可以委派的一名代理人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
第六條、乙方在承包期間的權利如下:
1、對本公司享有自主、獨立的的承包經營權,甲方無權干涉。
2、有權聘任公司總經理和各部門經理,組成本公司的領導機構並報股東會備案。
3、有權決定公司的機構設置,制定規章制度,人事聘用、任免和獎懲。
4、有權在承包期內使用公司公章、合同章、支票、賬號、發票等財務憑證。
第七條、乙方在承包期間的義務如下:
1 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期如數繳納應繳納的各種稅、費等。
2、在承包期間應保證公司賬目清楚、財務資料完整。
3、乙方在承包期間不得濫用公司法人人格制度,損害公司及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發包方的權利如下:
1、有權維護公司利益不受損害,但甲方行使該權利以不損害乙方的承包經營權為限。
2、有權監督本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九條、發包方的義務如下:
1、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乙方的承包經營權。
2、必須按本合同規定保障乙方的合法權益。
3、必須全面履行合同中應由甲方履行的全部條款。
第十條、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發包、承包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時,須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新的書面協議,在新的書面協議未達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一條、甲方如違反本合同規定,干擾承包方的經營管理活動,使乙方無法繼續經營下去,或使乙方的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要求甲方以乙方對承包項目的投資總額的30%作為違約金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逾期支付承包金的,應當立即支付並按照應付未付款的每日萬分之五向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在簽訂本合同時,甲方應將公司所有資產及債權債務狀況編製成冊,雙方確認後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甲方應提供公司股東會關於同意乙方內部承包經營以及不干涉乙方自主經營的決議,並將其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四條、本合同由雙方簽章後生效。
第十五條、本合同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六條、本合同在履行合同中發生爭議的,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的,雙方一致同意提交福州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甲方(發包方):
簽訂時間: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承包方):
簽訂時間: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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