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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工程承包合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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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工程承包合同(2) 標籤:電子工程師

  國際工程承包合同

  (一)工程總承包合同

  A國的一家業主和B國的一家國際建築工程承包公司之間,就在A國的一座學

  校的施工建設,簽訂了工程承包合同。現將合同全文介紹如下:

  合 同

  日期:1983年3月30日

  地點:_____市

  本合同經下述雙方簽署:

  1._______市衛生局局長______先生(以下簡稱甲方)

  2._______建築工程承包公司海外工程部經理_______先生(

  1983年3月20日由______建築工程承包公司授權)(以下簡稱乙方)

  出生地:_______(國家)

  國籍:_______(國家)

  總部:_______(國)_______市

  在A國的通訊地址:___________信箱

  鑒於甲方要興建的______學校10000m2的教學樓,乙方提交報價已

  於1983年2月10日被_____市衛生局招標委員會接受並已中標。根據A

   ̄

  國___部1983年2月5日第318號決議,雙方締約於下:

  (一)合同內容

  乙方要完全、準確地按照該合同條款、技術規範、設計圖紙、工程量表、價格

  表及與合同條款有關的書面協議,在____市對_____學校10000m2的

  教學樓(該工程為樓房,包括全套傢俱、設備、空調)進行施工。

  乙方承認自己對合同的正文和附件,已有正確的理解,在此基礎上同意締約,

  按合同施工。

  所有上述文件、附件,均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二)合同金額

  本合同總金額為_______第納爾。兌換美元的比例為70%。

  這個金額是用單價乘實際工程量的方法計算出來的,這是指“概算工程”而言。

  至於“分段工程”則根據臨時報表進行支付。臨時報表的書寫方法應是雙方在合

  同中一致同意的。對乙方的支付要根據合同及其附件的規定。

  合同價格是固定的,它包括乙方為施工所承擔的所有費用、開支、義務、各種

  稅款,包括因施工不良而支出的工程維修費及在合同期內規定的保修、保養費。乙

  方無權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合同價格,如市場物價上漲,貨幣價格浮動,生活費用

  提高,工資的基限提高,調整稅法、關稅及稅務,在A國國內或國外新增加賦稅。

   ̄

  (三)工期

  乙方必須根據本合同第___號附件的說明,在自移交場地之日起的380天

  之內完成全部合同工程的施工。正式的節假日包括在工期之內。如果乙方由於某些

  不可抗拒的原因而認為不可能按期完工的話,可書面通知甲方,說明原因,並提出

  要求增加期限。如果乙方證實這些原因存在,合同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四)移交場地

  根據甲方向乙方發出的通知,進行工地交接,交接時須簽訂紀要,雙方各持一

  份。如果乙方或其接收場地的代表在通知中規定的期限內缺席,甲方可照常起草紀

  要,並將紀要的複印件寄給乙方。起草紀要之日等於乙方接收場地之時。

  (五)查看工地

  乙方承認在簽訂合同之前已查看了土地及周圍的環境,掌握了所有與工程施工

  有關或對施工有影響的情況,如地質土壤情況、水源、當地氣候情況、道路、交通

  流量、勞動力的提供範圍等。由這些因素產生的後果均由乙方負責。

  (六)履約保證金

  乙方應自被通知中標的第2天起的30天內,向甲方寄存履約保證金,金額為

  該合同總額的20%,或在指定期限將以前寄存的投標保證金補充到上述比例。該

  合同只有在寄存保證金之後才對甲方產生義務。

  用現金、信用支票,或按合同第十條規定的條件提供保函作保均可。按第五十

  六條規定,保函須在合同整個執行期中都有效,直到最後交付工程為止。

  該保證金始終都由甲方保存,作為乙方完美施工和履行甲方權利的保證。乙方

  應在甲方發出挂號函件后,最多在一個月內,按可能業經被扣除的金額的相同額度

  補足保證金。否則,甲方有權沒收保證金的餘額,或者從乙方手中收回工程,由甲

  方自行施工而由乙方承擔費用。甲方有權索賠,只要用挂號函件通知乙方即可,無

  須訴諸法院或採取其它措施。

  甲方有權從乙方在本合同的任何收益中索取其拖欠的債務。

  (七)圖紙和規範完整無缺

  甲方提交的任何技術說明、設計、繪圖中的所有錯誤或疏忽,隨時可以更正。

  乙方應親自審查規範、設計、圖紙的有效程度,並在適當的時候把自己的意見告訴

  甲方。在甲方接受這些意見的情況下,甲方就要對這些意見負責,就如同是其自己

  提出來的一樣。

  (八)施工進度計劃表

  乙方自接收工地起,15天內向甲方遞交一份施工計劃,闡明為完成本合同工

  程所採用的方法、施工進度、施工安排、運進施工現場的設備,以及建立臨時設施

  等。乙方應根據甲方意見和施工進展情況,對自己的施工計劃進行調整。

  (九)合同內容的變更

  甲方有權調整合同內容,但增加或減少的工程量不得超過合同金額的15%。

  實際工程量的增加或減少在合同金額的15%之內,乙方無權要求任何補償。

  上述調整金額,要用業已議定的單價計算。如果沒有這種單價,則在責成乙方

  進行調整時的當地市場價格或世界市場價格的基礎上進行計算。

  根據本條款的規定,如果乙方認為提出的調整會導致工程不能按期完工或交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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