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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總承包合同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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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總承包合同範本 標籤:簡歷範本

  第8條 乙方工作

  8.1 施工圖和配套設計名稱、完成時間和要求:開工前完成

  8.2 提供計劃、報表的名稱、時間和份數:每月25日向甲方提供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報告及下月計劃報表各一份(小型工程雙方商定)

  8.3 施工保護工作的要求: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的使用的照明、看守、圍欄和警衛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義務造成工程、財產和人身傷害,由乙方承擔責任及所發生的費用。

  8.4 對施工現場交通和噪音的要求:遵守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規定,經甲方同意后辦理有關手續,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乙方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8.5 施工場地整潔衛生的要求:保證施工現場清潔符合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擔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合同簽訂后頒發的規定和非乙方造成的損失和罰款除外)。

  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項義務,造成工期延誤和工程損失,應對甲方的損失給予賠償。

  8.6 保護建築物結構及相應管線和設備的措施: 由乙方保護

  8.7 建築成品保護的措施: 由乙方保護

  第9條 進度計劃

  9.1 乙方提供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的時間: 開工前15日提供

  9.2 甲方代表批准進度計劃的時間: 收到后15日

  第10條 延期開工

  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時開工,應在協議條款約定的開工日期7天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7天內答覆乙方。甲方代表7天內不予答覆,視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應順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竣工工期不予順延。

  甲方徵得乙方同意並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要求推遲開工日期,承擔乙方因此造成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

  第11條 暫停施工

  甲方代表在確有必要時,可要求乙方暫停施工,並在提出要求后48小時內提出處理意見。乙方應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並妥善保護已完工工程。乙方實施甲方代表處理意見后,可提出復工要求,甲方代表應在48小時內給予答覆。甲方代表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乙方復工要求后48小時內未予答覆,乙方可自行復工。停工責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擔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停工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時作出答覆,施工無法進行,乙方可認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12條 工期延誤

  由於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甲方代表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甲方不能按協議條款的約定提供開工條件;

  2、工程量變化和設計變更;

  3、一周內,非乙方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4、工程款未按時支付;

  5、不可抗力

  6、其它非乙方原因的停工。

  乙方在以上情況發生后7天內,就延誤的內容和因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向甲方代表提出報告,甲方代表在收到報告后7天內予以確認、答覆,逾期不予答覆,乙方可視為延期及要求已被確認。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13條 工期提前 按雙方約定填寫

  第14條 工程樣板

  按照協議條款規定,乙方製作的樣板間,經甲方代表檢驗合格后,由甲乙雙方封存。樣板間作為甲方竣工驗收的實物標準。製作樣板間的全部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15條 檢查和返工

  乙方應認真按照標準、規範、設計和樣板間標準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員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並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員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擔因自身原因導致返工、修改的費用。因甲方不正確糾正或其他原因引起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甲方承擔。

  以上檢查檢驗合格后,又發現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質量問題,仍由乙方承擔責任和發生的費用,賠償甲方的有關損失,工期相應順延。

  檢查檢驗合格后再進行檢查檢驗應不影響施工的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的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影響施工的費用由乙方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甲方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第16條 工程質量等級

  16.1 工程質量等級:優良(或者合格)

  16.2 工程質量等級要求的經濟支出:按山西省朔州市有關規定執行

  16.3 質量評定部門名稱:按現行規定執行(不能填寫質檢站)

  第17條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7.1 中間驗收部位和時間:按現行工程工程驗收規範執行

  第18條 驗收和重新檢驗:

  甲方代表不能按時參加驗收或試車,須在開始驗收或試車24小時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兩天。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驗收或試車,乙方可自行組織驗收或試車,甲方應承認驗收或試車記錄。

  無論甲方代表是否參加驗收,當其提出對已經隱蔽工程重新檢驗的要求時,乙方應按要求進行剝露,並在檢驗后重新進行復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經濟支出,賠償乙方損失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也予順延。

  第19條 合同價款及調整

  19.1 合同價款形式(固定價格加風險係數合同、可調價格合同等):按概算下浮 %總價承包(包含概算調整)

  19.2 調整的方式:除政策性調整外,其他不予調整

  第20條 工程預付款

  20.1 預付工程款總金額:

  20.2 預付時間和比例:

  20.3 扣回時間和比例:

  20.4 甲方不按時付款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甲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數額,向乙方預付工程款,開工后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甲方不按協議預付,乙方在約定預付時間7天後向甲方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預付,乙方可在發出通知7天後停止施工,甲方從應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應付款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第21條 工程量的核實確認

  21.1乙方提交工程量報告的時間和要求:每月25日向甲方提供本月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報告 4份,並由發包方、承包方、監理三方確認

  第22條 工程款支付

  22.1 工程款支付方式: 銀行轉帳支票(現金)

  22.2 工程款支付金額和時間: 按經三方確認的已完工程量付款,每月20日前付至70%止。

  22.3 甲方違約的責任:甲方根據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方式和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按構成合同價款相應項目的單價和取費標準計算、支付工程價款。甲方在其代表計量簽字后7天內不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發出通知7天後停止施工,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經乙方同意並簽訂協議,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價款。協議須明確約定付款日期和從甲方計量簽字后第8天計算應付工程價款的利息率。

  第23條 甲方供應材料設備

  23.1 甲方供應材料、設備的要求(附清單):

  第24條 乙方採購材料設備:乙方採購的品種

  第25條 材料試驗:

  對於必須經過試驗才能使用的材料,不論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供應,按協議條款的約定,由乙方進行防火阻燃、毒性反應等測試。不具備測試條件的,可委託專業機構進行測試,費用由甲方承擔。測試結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未採購的應停止採購,凡已採購運至現場的,應立即由採購方運出現場,因此造成的全部材料採購費用,由採購方承擔。甲方或設計單位指定的材料不合格,由甲方承擔全部材料採購費用。

  第26條 甲方變更設計:

  甲方變更設計,應在該項工程施工前7天通知乙方。乙方已經施工的工程,甲方變更設計應及時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停止施工。

  由於設計變更造成乙方材料積壓,應由甲方負責處理,並承擔全部處理費用。

  由於設計變更,造成乙方返工需要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和相應損失均由甲方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第27條 乙方變更設計:

  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涉及到變更設計和對原定材料的換用,必須經甲方代表及有關部門批准。合理化建議節約的金額,甲乙雙方協商分享。

  第28條 設計變更對工程的影響:

  所有設計變更,雙方均應辦理變更洽商簽證。發生設計變更后,乙方按甲方代表的要求,進行下列對工程影響的變更:

  1、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數量;

  2、更改有關工程的性質、質量、規格;

  3、更改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變有關工程施工時間和順序。

  第29條 確定變更價款: 乙方在變更發生后7日內向甲方提交變更價款書面報告,經由發包方、承包方、監理三方確認

  第30條 竣工驗收

  30.1 乙方提供竣工驗收資料的內容:甲方所需的全部竣工資料

  30.2 乙方提交竣工報告的時間和份數: 竣工驗收前15天提交8份

  第31條 竣工結算

  31.1 結算方式:銀行轉帳支票

  31.2 乙方提交結算報告的時間: 竣工后28天內

  31.3 甲方批准結算報告的時間: 結算報告送達后56天內

  31.4 甲方將撥款通知送達經辦銀行的時間:報告批准后14天內

  第32條 保修

  32.1 保修內容、範圍:乙方施工範圍

  32.2 保修期限: 執行國家及省建築工程質量管理規定

  32.3 保修金額和支付方法:執行國家及省建築工程質量管理規定

  32.4 保修金利息:執行國家及省建築工程質量管理規定

  第33條 爭議

  33.1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34條 違約

  34.1 違約的處理:甲方代表不能及時給出必要指令、確認、批准,不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支付款項及發生其它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包括支付因其違約導致乙方增加的經濟支出和從應支付之日起計算的應支付款項的利息等),相應順延工期:按協議條款約定支付違約金和賠償因其違約給乙方造成的窩工等損失。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質量達不到設計和規範的要求,或發生其它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支付違約金,賠償因其違約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34.2 違約金的數額: 按工程總造價3%以下雙方約定

  34.3 損失的計算方法: 按實際發生核算

  34.4 甲方不按時付款的利息率: 按人民銀行現行貸款利率(與本工程同期)及滯納金,工期順延

  第35條 索賠

  除非雙方協議將合同終止,或因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因一方違約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應提前10天通知違約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甲方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各種費用、順延工期、賠償損失,乙方可按以下規定向甲方索賠:1。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關證據;2。索賠事件發生14天內,向甲方發出索賠通知;3。甲方在接到索賠通知后14天內給予批准、或要求乙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甲方在7天內未予答覆,應視為該項索賠已經批准。

  第36條 安全施工

  乙方按有關規定,採取嚴格的安全措施。承擔由於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非乙方責任造成的傷亡事故、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和有關費用。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乙方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並通知甲方代表。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甲方為搶敷提供必要條件。發生的費用由事故責任方承擔。乙方在動力設備、高電壓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應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護措施,經甲方代表批准后實施。由甲方承擔保護措施費用。在有毒有害環境中施工,甲方應按有關規定提供相應的防護措施,並承擔有關的經濟支出。

  第37條 專利技術和特殊工藝 按雙方約定填寫

  第38條 不可抗力

  38.1 不可抗力的認定標準: 按國家有關部門認可為準

  第39條 保險

  施工人員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由乙方辦理(其它險種自願)

  第40條 工程停建或緩建

  由於不可抗力及其它甲乙雙方之外原因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乙方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現場。甲方應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的費用,並按合同規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和賠償乙方有關損失。

  已經定貨的材料、設備由定貨方負責退貨,不能退還的貨款和退貨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但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41條 合同生效與終止

  41.1 合同生效日期: 自雙方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

  41.2 合同終止日期: 保修期滿工程款全部結清,本合同條款即告終止。

  第42條 合同份數

  42.1 合同副本份數:×份(根據實際份數填寫,正副本不應少於八份)

  42.2 合同副本的分送責任: 各自

  42.3 合同制訂費用: 乙方負責

  第43條 合同備案、鑒證

  43.1合同備案、鑒證承辦人:(現場簽字)

  發包方:  身份證號碼:

  承包方:  身份證號碼:

  附加條款: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另行簽訂的書面協議或文件必須與國家的現行法律、行政法規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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