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銀行借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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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於中方股本外匯貸款)
編號:
借款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貸款方:交通銀行 行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應借款方於 年 月 日的申請,貸款方願意向借款方提供股本貸款。借貸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借款合同條例》以及交通銀行有關業務辦法的規定,經過平等協商達成以下條款,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借款幣種、金額和期限
1.1 借款幣種:
1.2 借款金額: (大寫: )
1.3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為 年,自第一筆提款之日起算。
第二條 借款用途
2.1 借款限用於對 的投資。
第三條 提款
3.1 借款方按第一條規定的借款額提款均必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後方可進行:
(1)已提供第二條所述投資項目列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證明;
(2)已提供貸款方認可的項目預(概)算資金已全部落實的證明,包括撥款和發行股標、債券的批准件;各類已簽署生效的融資合同副本;註冊外投資或/和自有資金已落實的證明等;
(3)已提供貸款方認可的還款擔保;抵押合同已辦妥登記及公證手續;
(4)借款方自籌註冊資本金已按有關規定繳納;
(5)投資項目外方註冊資本金已按有關規定繳納;
(6)未發生第9.1條款所列任何一種違約行為;
(7)其它;
3.2 提供期限為 個月。自本合同簽訂生效之日起算。在提款期限內,借款方應按下列計劃提款:
┌────────────────────────────┬─────┐
│ 計 划 提 款 │ 金 額 │
├──────┬──────┬───────┬──────┼─────┤
│ 年│ 季│ 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3 借款方如需調整提款計劃,應提前十五天通知貸款方,並經貸款方同意。提款期到期,未提貸款部分即自動註銷。
3.4 借款方辦理提款,應提前 個銀行營業日提交有效借款憑證。
第四條 利息和費用
4.1 借款利率
借款年率為
利息每 計收一次,結算日為
計息方法:以三百六十天為一年,按貸款餘額和實際用款天數計收利息。
4.2 承諾費。如借款方未按第3.2條款規定的季度提款計劃提用貸款,又未按第3.3條款規定提前通知調整提款計劃,貸款方有權按未提或超提金額的 ‰一次性收取承諾費。
4.3 管理費。借款方應在第一次提款時按合同借款金額的 %一次性向貸款方支付管理費,管理費以人民幣支付(以支付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中間價折算)。
4.4 凡因簽訂和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屬文件而發生的其他費用均由借款方承擔。
4.5 借款方應於結算日主動支付利息。如結算日為非銀行營業日,則順延至下一個銀行營業日支付,屆時未付,貸款方有權主動從借款方的存款帳戶中扣收。如存款不足以支付利息,對應付未付利息,貸款方可計收複利。
4.6 除4.3條款項下費用外,其他各項利息、費用均以所借幣種支付。
第五條 還款
5.1 借款方應以自有資金及其他可還貸資金歸還本貸款。本貸款項下投資項目的紅利分配應首先用于歸還本貸款。
5.2 借款方應在第1.3條款規定期限內以所借幣種歸還全部借款本金。借款本金每半年歸還一次,分 期還清;第一期還款在第一筆提款之日後 個月進行,各期還款金額見下表:
┌────────────────────────┬─────────┐
│ 期 序 │ 金 額 │
├────┬────┬────┬────┬────┼─────────┤
│序 數│ 年 │ 季 │ 月 │ │ 幣種: │
├────┼────┼────┼────┼────┼─────────┤
│第1期│ │ │ │ │ │
├────┼────┼────┼────┼────┼─────────┤
│第2期│ │ │ │ │ │
├────┼────┼────┼────┼────┼─────────┤
│第3期│ │ │ │ │ │
├────┼────┼────┼────┼────┼─
────────┤
│第4期│ │ │ │ │ │
├────┼────┼────┼────┼────┼─────────┤
│第5期│ │ │ │ │ │
├────┼────┼────┼────┼────┼─────────┤
│第6期│ │ │ │ │ │
├────┼────┼────┼────┼────┼─────────┤
│第7期│ │ │ │ │ │
├────┼────┼────┼────┼────┼─────────┤
│第8期│ │ │ │ │ │
├────┼────┼────┼────┼────┼─────────┤
│第9期│ │ │ │ │ │
├────┼────┼────┼────┼────┼─────────┤
│第10期│ │ │ │ │ │
├────┼────┼────┼────┼────┼─────────┤
│第11期│ │ │ │ │ │
├────┼────┼────┼────┼────┼─────────┤
│第12期│ │ │ │ │ │
├────┼────┼────┼────┼────┼─────────┤
│第13期│ │ │ │ │ │
├────┼────┼────┼────┼────┼─────────┤
│第14期│ │ │ │ │ │
├────┼────┼────┼────┼────┼─────────┤
│第15期│ │ │ │ │ │
├────┼────┼────┼────┼────┼─────────┤
│第16期│ │ │ │ │ │
├────┼────┼────┼────┼────┼─────────┤
│第17期│ │ │ │ │ │
├────┼────┼────┼────┼────┼─────────┤
│第18期│ │ │ │ │ │
├────┼────┼────┼────┼────┼─────────┤
│第19期│ │ │ │ │ │
├────┼────┼────┼────┼────┼─────────┤
│第20期│ │ │ │ │ │
└────┴────┴────┴────┴────┴─────────┘
5.3 借款方在原定借款期限內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應在計劃還款日前一個月提出調整還款計劃申請,經貸款方同意並對第5.2條款作出修訂后執行。貸款到期(指分期還款計劃中的最後一期),借款方因客觀因素無力歸還,最遲應在貸款到期日前一個月提出展期申請,經貸款方同意展期的,借貸雙方就本合同中的借款期限、利率和還款計劃部分作出補充和修訂,展期貸款利率按修改後期限的相應利率檔次確定。
5.4 借款方未按第5.2條款規定的分期還款計劃按期如數還款,又未經貸款方同意調整還款計劃,對未還貸款部分貸款方有權從計劃還款日後的第一天起在原訂利率基礎上加收20%的利息。
5.5 借款方提前還款應經貸款方同意方可處理,並應提前 個銀行營業日通知貸款方,提前還應在結息日並應按第5.2條所列還款期序的倒序進行,而不能抵沖即將到期或下一期的還款。
第六條 擔保
6.1 本借款由 提供還款擔保(具體擔保內容見附件)。如借款方未能履行,貸款方可行使上述擔保項下的權利。
第七條 陳述與保證
7.1 借款方向貸款方陳述並保證:
(1)借款方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獨立的企事業法人,具有履行本合同的資格和能力;
(2)借款方已辦妥簽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批准和授權手續,並切實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3)借款方提供的一切報表、資料和情況是真實準確的,自向貸款方提出本借款申請以來,借款方的綜合財務狀況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或未損害借款方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能力;
(4)借款方未隱瞞任何已發生或即將發生的影響貸款方權益的下列事件;
A.重大違紀違法或被索賠事件;B.未結案的訴訟仲裁事件;C.向第三者提供信用擔保、權益和資產抵押以及各類債務承諾;D.各類舉債、欠債;E.其他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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