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投資基金合同文本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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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經理人須認購併持有本基金單位發行總額5%的份額,且在本基金清盤前
未經主管機關批准不得低於上述原始數額。
6.本基金單位的實際持有人同時為本基金的受益人,每一受益人按本契約規
定所享有的對本基金的權益大小,與該受益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單位份額大小成正比,
但任何受益人均不享有對本基金某一特定資產的特別權利。
7.本基金單位的受益人在本基金封閉式存續期間不得向本基金贖回其所持的
基金單位。
8.如果本基金在規定的發行期限內所售出的基金單位數額達不到最低限額的
要求,則本基金不能成立,屆時將由發起人將已募集的金額加上按人民銀行規定的
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在扣除相應發行費用后一併退還給認購人。
第四條 受益人名冊和基金單位的轉讓
1.本基金在未上市前或開放式運作期間,受益人名冊由經理人以書面或電子
信息形式製作、登錄、變更和保存,上市后可交由登記人辦理。受益人名冊記錄的
內容為:
(1)受益人的姓名和供分配現金收益用的銀行帳號或存摺號;
(2)受益人所持有的基金單位份額;
(3)該受益人認購或受讓基金單位的日期及轉讓人的有關資料;
(4)基金單位轉讓的過戶日期。
2.受益人如認為需要更改上述記錄內容時,應向經理人或登記人提出更改申
請,由經理人或登記人按有關規定程序進行審核,並視情況決定是否在受益人名冊
上作出相應變更。
3.受益人身份的確認和其所持單位份額的大小一般應以受益人名冊的記錄為
准。
4.本基金成立滿三年後,如屬延長封閉期,則本基金單位可申請在證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單位上市后的交易規則按照上市的證券交易規則執行。
5.任何受益人均有權將其名下的基金單位通過經理人或其委託的證券交易所
或證券商有償轉讓給他人。
6.上述基金單位的交易或轉讓價格按該交易日的市場價格確定,並由轉讓方
和/或受讓方另行支付主管機關規定的印花稅和手續費。
7.上述轉讓中的受讓人須持轉讓憑證向經理人或登記人辦理已轉讓的基金單
位過戶手續后,方能享有該份額基金單位的收益公配等權益。
第五條 基金的投資目標、投資範圍及投資限制
1.本基金作為面向社會的新型金融投資工具,目標是根據證券等市場的變化
情況,將投資人所彙集的資金以多元化組合投資的方式投放於不同類別的已上市或
非上市的股票和債券等有價證券上,或企業的股權、房地產或期貨等投資項目上,
以求分散和降低投資風險並達到本基金資本的較大增值。
2.本基金在初始階段,證券投資將以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債券為主。並以深圳、
上海兩地市場為主。為了更好地利用投資機遇,本基金也可以參與非上市公司的
股權收購及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等業務。
3.本基金的投資規模或範圍有下列限制:
(1)投資於股票的資金不超過本基金該會計年度初資產凈值的80%,投資
於債券的比例不超過40%,投資於非上市公司的股權不超過30%,房地產和期
貨等其它類投資不超過40%;
(2)投資於任一上市公司的股票或其它任何一種證券的總金額不超過本基金
年初資產凈值的10%;投資於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或其它證券的數額不超過該公司
該種股票或證券發行總數額的10%;
(3)本基金不能投資於其它各類基金所發行的單位或受益憑證,不能以本基
金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不能投資於承擔無限責任的項目;
(4)本基金不能對外放款,但等待投資時機的款項可對外短期拆借,拆借余
額不能超過本基金年初資產凈值的25%;
(5)經理人在未獲得信託人書面同意前,不得將本基金資產投資於經理人自
己的股東擁有30%以上股權的企業或項目上。
4.在下列情況下,如果本基金的任何投資已超出上述投資限額,經理人無須
對該投資額進行調整(包括無須減少或追加投資或作其它資產配置):
(1)由於本基金全部或部分資產升值或貶值,或由於某種市價變動的原因而
造成該項投資額超過上述限額時;
(2)由於受投資的企業出現兼并、重組、分立、轉讓等情況而造成該項投資
額超限時;
(3)由於本基金在經營活動中支出或收入一定款額而造成該項投資額超限時。
5.經理人或其關連人在未獲得信託人書面同意前,不得以其本人名義與本基
金髮生投資往來關係。
6.本基金存放在信託人或經理人或關連人處的現金存款的利率不得低於當期
同業的存款利率水平。
7.經理以可隨時根據經營需要決定某一投資項目或隨時將部分或全部投資項
目變現后將資金轉作其它用途。
8.上述一切投資活動均應遵循市場通常交易方式進行,除非經理人認為有必
要採用對本基金並無不利的其它交易方式,但須得到信託人同意。
9.信託人有權拒絕接受其認為不符合本契約規定的投資或其它財產,並可要
求經理人及時採取措施,將不符合本契約規定的投資或財產加以替換。
10.經理人只有在本基金成立並經信託人書面同意后才可開展投資經營活動。
第六條 資產估值規則
1.本基金單位上市后每月的第一個證券交易日為本基金資產和基金單位的估
值日。
2.本基金資產和基金單位的估值遵循深圳市的會計準則、參照國際慣例並遵
照本契約的有關規定進行。
3.本基金資產價值的數額應按下列基準確定:
(1)任何上市的或掛牌的證券投資項目的價值應按該投資市場計價日相等投
資份額的收市價計算,但下列除外:
a.如果上述投資市場不止一處,則按主要投資市場的收市價計算;
b.如果出於某種原因在一定時間內無法從上述投資市場中獲得價格數據,則
按前一計價日價格計算或視需要暫停估值;
c.如果投資項目須負擔利息而上述價格資料並未包括該應計利息部分,則在
對該投資項目計算時應將至計價日止的應付利息部分預先扣除。
註:如果經理人循上述途徑所獲得的並據稱是最新資料的價格與實際價格有誤
差,經理人不對此差錯承擔任何責任。
(2)任何未上市債券或短期商業票據以買進成本加上自買進次日起至計價日
止應收利息為準計算。
(3)銀行存款及類似貨幣性資產的價值應按其票面值加上至計
價日止應收的
利息為準計算。
(4)任何已達成價格協議但尚未實施的需要依約交割的投資或其它財產的價
值應按該投資或財產權責發生后應具有的價值來計算。
(5)股權或其它未清算的投資項目按該項投資原始成本加上依預期利潤值計
至計價日止應能獲取的利潤數來計算。
(6)除上述投資或財產項目之外應收付的債權債務按至計價日止應收回或應
付的數額進行計算。
(7)按規定在本基金資產中待攤或預提的所有規費或其它支出金額,應按上
月月末餘額減去上月月末至計價日止應攤銷部分或加上至計價日止應預提部分后,
餘額計入本基金資產總額來計算。
4.本基金資產按上述方法估值后,如果資產價值大於帳面值,增值部分作為
重估盈餘入帳;如小於帳面值,則從重估盈餘中扣除。
5.將按上述方式所計算出的本基金資產總額減去本基金負債總額后的餘額,
即為本基金在該估值日的資產凈值。
將上述資產凈值除以本基金已發行的單位總額后的得數,即為每一基金單位資
產凈值。
6.經理人可以在經信託人同意后,將上述投資項目或其它財產的計值方式作
適當調整,或採用其它計值方式,以能真實反映資產的實際價值。
7.本基金的單位資產凈值每月在《深圳特區報》或《深圳商報》上公布一次。
第七條 本基金的費用
1.首次發行費,包括發起費用、傭金、承銷費、宣傳廣告費和文件資料印製
和派發費等,其費率按基金單位發售價格的3%計算,由認購人在認購基金單位時
一併支付。
2.基金經理年費,其費率為本基金年資產帳面凈值的1.2%,逐日累計,
並在每月10日前由信託人從本基金資產中直接支付給經理人。
3.基金信託年費,其費率為年資產帳面凈值的0.3%,逐日累計,每月1
0日前由基金信託人從本基金資產中直接提取。
4.基金受益人名冊登記費、受益憑證託管費、上市交易費和分配基金收益所
發生的費用,由信託人根據本契約或有關規定的標準從信託資產中按時支付給經理
人登記人或證券商或證券交易所。
5.公告或通知本基金有關事項及編製年報、季報等文件的費用及律師費、核
數師費、公證費等應付費用,由信託人依據經理人的指定或有關合同並核實后從本
基金資產中支付。
6.基金在進行投資和管理運作中,向外借款或辦理財產保險中所發生的一切
費用或利息支出,由信託人依據有關合同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7.本基金投資經營中或獲得的收益中應繳納的各種稅費及地方性規費等,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