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投資基金合同文本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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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人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8.除上述項目之外的臨時性必需開支或法規或當地政府規定的繳費,由信託
人認可后按實際發生額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9.經理人或信託人在將本基金資金進行投資和管理活動中所發生的必須開支
由信託人從本基金資產中支出,但經理人和信託人本身的日常行政管理開支不得由
本基金承擔。
第八條 會計和審計報告
1.本基金單獨立帳,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2.本基金會計制度按深圳經濟特區會計準則執行;特區會計準則未作規定的,
參照國際慣例執行。
3.經理人在每季終了后的一個月內,須向信託人提交本季度信託報告,信託
人在每半年終了后的一個半月內,應公開本基金的中期財務報告,在每會計年度終
了后的三個月內,向受益人大會提交經核數師公允審計過的年度財務報告。
4.本基金的投資和管理活動中的會計帳簿以及資產保管會計帳簿均由信託人
建立和保管;經理人負責建立和保管本基金的一切投資或管理活動事項記錄。
經理人與信託人均應為對方查看和複製所建帳簿或記錄資料提供方便條件。
5.上述一切會計憑證或帳簿或投資管理記錄資料的保存年限為本基金清盤終
結后滿五年。
6.本基金的核數師應為在中國大陸或香港註冊的專業會計機構及其專業人士,
且必須獨立於信託人、經理人或關連人。
第九條 收益分配
1.本基金在每一個會計結算日止所實現的該會計年度收益總額是指該會計年
度內本基金投資經營中所獲得的任何股息、紅利、利息、利潤和/或其它種類的收
入(包括已/應收回的債權)的總收入部分,扣除當年應支出的所有投資經營成本
和應納稅額、地方性規費等款項后的餘額部分。
2.本基金的上述每年收益總額扣除按規定或可由經理人提取的業績獎金部分
后的餘額,為該會計年度的可分配收益總額。
3.上述當年的可分配收益總額和分配方式由信託人確定並經受益人大會通過
后,按本基金單位的總數額計算出每一基金單位可分配收益數,並依照收益分配日
在冊的受益人名單由經理人或登記人以現金形式直接劃撥入每一受益人在受益人名
冊上登錄的銀行戶頭內,或以送紅利單位的形式打印出受益憑證發交給受益人。通
常情況下,本基金每年的收益分配均採用派送紅利單位的形式。
4.本基金每年分配收益一次,通常於每個會計的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進行,
一般不進行中期分配;如果該會計年度的收益總額低於本基金年初資產凈值5%
的比例或無收益,則該年不進行收益分配。
5.上述每年收益存放在待分配收益帳戶中可計取的利息收入,應轉入下一會
計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數額內,但在該年收益分配日後的分配過程中均不再計提利息。
6.如果因受益人自身原因造成信託人或經理人或登記人無法在一定期限內(
一般為本基金清盤前達到五年或到本基金清盤開始日止)將應分配給該受益人的收
益及時派發出去,則該受益人被視為已自行放棄上述收益的受益權,且在上述期限
后無權再向信託人或經理人索償在上述情況下,上述無法公配出的收益應構成基金
資產的一部分。
第十條 受益人大會及決議
1.受益人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通常在該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二個月內召開,
或者是根據代表本基金單位份額總數10%或以上的受益人書面建議后臨時召開。
2.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單位一定份額(視發行情況而定)的受益人有權出席大
會,不足上述份額的受益人可以書面委託其它有權出席人發表有關意見或代行表決
權,經理人和信託人的董事和獲授權的高級職員均可出席大會。
3.大會召開的時間、地點、出席人資格和會議議題經信託人確定后,應至少
提前二十天以在《深圳特區報》或《深圳商報》上刊登公告和寄發信函的方式通知
受益人。任何受益人無論出於何原因末見到或收到上述通知,均不影響該次大會決
議對其產生的約束力。
4.大會須有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單位發行總份額30%或以上的受益人或其委
託人出
席方可正式召開並可討論和表決一般決議;如需討論和表決特別決議,則出
席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單位份額應達到發行總額的50%或以上。
5.如果通知的開會時間已過十分鐘而簽到的出席人所代表的基金單位份額達
不到上款的要求,則大會必須順延15日後召開,時間和地點由大會主席或信託人
決定后仍按上述方式通知受益人。凡屬延期召開的大會對出席人所持有或代表的基
金單位份額不作任何要求,且可討論和表決所有原定的議案。
6.大會主席由信託人事先書面指定;如果信託人未指定或已指定的大會主席
遲到15分鐘以上,則由出席人當場推舉出一位出席人擔任大會主席。
7.除非大會主席根據表決需要或根據代表本基金髮行單位總份額10%或以
上的出席人的提議而決定採用每一基金單位一票的表決方式,大會表決決議一般以
每一出席人一票的表決方式進行。
8.一般決議的通過或否決須有上述出席人表決權總額50%或以上贊同或反
對方為有效,特別決議的通過或否決有上述出席人表決權總份額75%或以上贊同
或反對方為有效。
大會通過的任何決議對全體受益人(包括未出席大會的受益人)、經理人和信
託人均有約束力。
9.大會的會議紀要應詳細記錄大會召開的時間、地點、出席人名單、議題和
大會討論和通過或否決的決議,並由大會主席簽名。上述會議紀要正本交信託人保
存,副本交經理人留存。
10.下列事項須經大會作為特別決議進行討論和表決:
(1)對本基金章程進行修改或增補;
(2)對本契約進行修改或增補;
(3)已終結會計年度的收益分配方案;
(4)本基金存續期的延長或轉變為開放式基金的提案;
(5)本基金期滿清盤或提前清盤事項;
(6)經理人或信託人的辭職或撤換;
(7)其它有關本基金的重大事項。
上述所通過的特別決議必要時須經主管機關核准。
第十一條 本基金的結業和清盤
1.本基金在封閉期屆滿未獲延長時或延長封閉期屆滿時,或受益人大會決定
不轉變為另一名下的投資基金時,或在開放式運作期間受益人大會決定終止本基金
時,經主管機關批准,本基金應結業。
2.在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本基金經受益人大會通過決議並經主管機關批准,
可以提前結業:
(1)由於現行法規的變更或新法規的實施使本基金不能繼續合法存在或運作
時;
(2)經理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換而在二個月內無新的經理人繼任時;
(3)信託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換而在二個月內無新的信託人繼任時;
(4)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基金不能正常運作達二個月以上時;
(5)本基金的資產凈值連續六個月以上降至已發行基金單位面額總值70%
以下時。
3.信託人、經理人或代表本基金已發行單位總份額50%或以上的受益人均
有權書面提出本基金提前結業的建議。
4.本基金的結業經主管機關批准后,信託人應儘快以公告或信函的方式將本
基金的結業日和基金單位的過戶截止日通知受益人,同時由信託人負責組織本基金
清算小組,經理人在本基金決定結業后不得再進行任何新的投資,且本基金單位停
止轉讓。
5.本基金清算小組的組成人員應包括信託人、經理人、註冊會計師或核數師、
法律顧問等。
6.本基金清算小組的職責為:
(1)清理、核對和保管對本基金所有資產;
(2)清理本基金未結的債權債務;
(3)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儘快變現一切未以現金形式存在的資產。
(4)向主管機關提出本基金結餘資產的分配方案並在獲批准后負責該方案的
實施;
(5)負責本基金結業過程中的其它事宜。
7.本基金清算小組及其受託人在履行上述職責時有權獲取合理的報酬,且該
項報酬經主管機關核准后可優先從本基金結餘資產中受償。
8.受益人在上述本基金結餘資產分配開始達一定期限(通常為十二個月)后
未領取的部分,應上交主管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信託人
1.信託人必須履行下列職責:
(1)協助經理人發起本基金;
(2)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妥善保管好本基金資產;
(3)設立本基金資產的單獨帳戶並將之區別於自有資產或他人資產之外進行
登錄和核算;
(4)建立並保存單位受益人名冊,召集受益人大會以及負責收益分配;
(5)負責本基金證券交易中的交割、清算和過戶並負責股權及其它項目的投
資清算;
(6)監督經理人履行其職責並監督其投資管理活動符合本契約和本基金章程
的規定;
(7)確認經理人在履行職責中不違反本契約規定的投資行為後依其指示辦理
有關收支的財務手續;
(8)審查和公開本基金的財務報告及其它公開性文件;
(9)本契約或本基金章程中規定的信託人應履行的其它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