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常用建築材料檢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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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常用建築材料檢測合同
甲方:
乙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結合本工程的具體情況,甲方就的部分項目委託乙方進行檢測的事項和乙方協商一致,同意訂立本合同,並共同信守合同各項條款。具體條款如下:
第一條:檢測內容
1、工程名稱:
2、委託內容:包括鋼筋、混凝土、水泥、砂、石等材料及土工試驗的普通檢驗和見證檢驗。
第二條:檢測費用和結算
1、檢測單價按有關規定和甲乙雙方商定的價格收費(見附件);
2、檢測費用累計達到 萬元結算一次,甲方收到乙方的結算單據后10個工作日內結清;
3、乙方向甲方提供 4份檢驗報告(原件)。超出部分按叄元/份計。
第三條:雙方責任
1、甲方責任
1)負責對見證材料出具相關證明;
2)及時提供建築材料的試件;
3)及時和乙方進行結算。
2、乙方責任
1)負責到甲方工地現場進行收樣,承擔由此發生的相關費用;
2)嚴格按照國家規範及當地相關規範、法規等對甲方提供的建築材料進行檢測,並保證檢測結果的準確、公正;
3)乙方要及時向甲方提供相關的檢測報告,報告出具的日期必須在試件到期后七個工作日內;
4)乙方在收款的同時向甲方開具相同數目的正式發票。
第四條:違約責任
1、乙方未能及時出具材料檢測報告,由此而影響到甲方後續工作的進行,每延誤一天按延誤報告所有材料試驗總價的1%進行處罰;
2、由於乙方的原因對材料的試驗檢驗發生錯誤,需無償重新進行試驗檢驗,由此造成甲方的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由此而產生的責任由乙方全部承擔;
3、甲方收到乙方的結算書後,需進行審核確認並辦理相關付款手續,每延誤一天按結算額的1%進行處罰。
第五條:爭議的解決
雙方發生爭議時,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按以下方式的其中一種予以解決:
1)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2)向當事人所在地法院起訴。
第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另行協商,制訂補充協議或承諾,補充協議或承諾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條: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后成立並生效。雙方義務完成後,合同自行解除。
本合同一式 捌 份,甲、乙方各執 肆 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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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代表: 簽約代表: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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