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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處分公證書(4)

手機:M版  分類:法律文書  編輯:小景

  刑事處分公證書

  ()ХХ字第ХХ號

  根據ХХ人民法院第ХХ號刑事判決書,茲證明ХХ國公民(或無國籍人)ХХХ(中譯名ХХХ)(男或女,ХХ年Х月Х日出生,)於ХХ年Х月Х日至ХХ年Х月Х日於ХХ年Х月Х日在ХХ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大使館(或駐中華人民共和國ХХ總領事館)工作期間,於ХХ年Х月Х日,被ХХ人民法院以ХХ罪判處ХХХХ,ХХХХ(指主刑與附加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ХХ省ХХ市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ХХ年Х月Х日

  註:1、本證明適用於外國駐華使領館不享有外交豁免權的工作人員。

  2、當事人姓名應寫本人外文姓名並附中文譯名。

  3、寫明判決書處分的具體刑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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