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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受刑事處分公證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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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ХХ字第ХХ號

  根據ХХ省ХХ市公安機關的證明,茲證明ХХ國公民(或無國籍人)ХХ(中譯名為ХХ)(男或女,ХХ年Х月Х日出生)於ХХ年Х月Х日至ХХ年Х月Х日在ХХ國駐華大使館(或駐中華人民共和國總領事館)工作期間未曾受過中國司法機關的刑事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ХХ省ХХ市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ХХ年Х月Х日

  註:1、本證明適用於外國駐華使領館不享有外交豁免權的工作人員。

  2、當事人姓名應寫本人外文姓名並附中譯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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