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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軟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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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軟件管理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計算機軟件管理制度(一)

  1、中心資產管理實行中心及機房和倉庫雙重管理制度。

  2、中心建立資產總帳、總卡,由中心副主任(護士長)負責,各機房建立分帳、分卡,由機房管理員負責,資產管理員做到中心和機房帳帳相對,卡卡相對,機房管理員做到帳、卡、物相對照。

  3、機房管理員和中心副主任(護士長)對每台設備建立卡片登記制度,每次該設備維修或變更后,機房管理員和中心副主任(護士長)都要分別在該設備的卡片上予以登記,並附上維修報告單、設備報廢單等,以備以後對機房進行資產核查。

  4、倉庫管理員和中心副主任(護士長)要分別建立倉庫出入帳,每季對照出庫單和入庫單對倉庫進行一次盤點,報盤點報告兩份,報中心主管領導核實並簽字,分別由倉庫保管員和資產管理員留存,以備核查。

  計算機軟件管理制度(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運工程設計計算機軟件的管理,提高軟件質量,加快工程設計軟件的系列化、標準化和商品化的進程,根據建設部《工程設計計算機軟件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軟件系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交通部水運工程建設系統直屬院(局)級單位開發的工程設計計算機軟件的管理。地方交通廳所屬水運系統設計院開發的水運工程設計計算機軟件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交通部基建管理司是水運工程設計計算機軟件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國家或部下達的軟件(國家和部科技攻關項目除外)開發項目的立項審批、審定、登錄和推廣工作;各直屬院(局)自行開發的項目,一般由立項單位管理,對應用價值高、通用性強的優秀軟件,經批准后也可納入部級管理。

  第五條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中應用的設計軟件,必須經過審定,審定合格后,方可在審定範圍內應用。

  第六條 計算機軟件實行有償轉讓。經部審定合格並登錄的項目可在水運工程全行業內使用和轉讓;經院(局)審定合格的項目僅限於在本單位內部使用,不得轉讓。

  第二章 軟件開發立項

  第七條 軟件開發一般是指軟件的研製、編製、改編和移植。研製是指自行建立數學模型,方法有所創新,具有研究或探索性;編製是指利用已有的數學模型和方法,針對具體問題開發程序;改編是在已有軟件的基礎上,擴大或改進其功能,或對若干軟件進行綜合;移植是把程序從一種機型或語言翻譯到另一種機型或語言,程序功能無實質性改變。

  第八條 軟件開發要有計劃地進行,盡量避免重複開發。部一般兩年組織一次設計計算機軟件的立項,各院(局)級單位組織開發的設計計算機軟件可自行安排立項。

  第九條 對於水運工程設計中普遍存在的技術難題,且其開發成果具有應用價值高、通用性強的設計計算機軟件開發項目,可申請部立項。並於可立項年的3月底前提交申請報告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一式四份,報部(基建司)。

  第十條 部根據行業需要,適時組織專家評審立項或採用招標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

  第十一條 承擔部下達的計算機軟件項目的單位,應按部統一制定的合同文本簽定合同,並遵照合同規定的要求完成開發任務。

  第十二條 軟件開發單位應加強對軟件開發、實施過程與成果的後期管理,確保軟件成果的質量。

  第三章 軟件審定

  第十三條 部立項下達的計算機軟件開發項目,經過院(局)級審定后,必須報部審定。各單位自行開發的應用價值高、通用性強的計算機軟件,經過院(局)級審定后可申請部級審定。

  第十四條 部級審定由部組織跨部門或單位的同行業專家(一般不少於7名)組成審定委員會通過會議形式進行,並形成審定意見;院(局)級審定應組織同行業專家(一般不少於5名)通過會議形式進行,並形成審定意見。

  第十五條 申請部級審定的設計計算機軟件應提交下列主要文檔:

  1、技術報告(含功能、編製依據、計算方法、數學模型、框圖等);

  2、用戶手冊、使用說明;

  3、測試報告;

  4、用戶報告;

  5、院(局)級審定意見及推薦意見。

  第十六條 軟件審定委員會應在審定會前組織專家對送審軟件的功能進行必要的測試,並寫出測試報告。審定期間還應對重要技術數據進行現場演示並聽取開發單位必要的補充說明。

  第十七條 軟件評審考核的主要指標是:

  1、軟件成果正確、可靠、實用、先進、符合有關工程設計的標準規範,無產權爭議。

  2、軟件結構清晰,操作方便,可維護性好。

  3、軟件通用性好、經濟 效益高,有推廣應用價值。

  4、技術文檔齊全。

  第十八條 部根據審定委員會的審定意見,對審定合格的軟件頒發軟件審定合格證書,在水運工程建設行業內予以公布,並組織推廣應用。

  第四章 軟件的登錄

  第十九條 經部審定合格的水運工程設計計算機軟件,實行軟件登錄製度,具體登錄要求另行通知。

  第二十條 登錄在案的軟件擴充功能、更新版本后,也應經過相應的審定,並及時通報原軟件登錄部門。

  第二十一條 軟件登錄部門有義務及時向本行業內各單位通告新登錄的軟件以及軟件版本更新等情況。對於已無實用價值並登錄在案的軟件,登錄部門有權宣布自然淘汰終止使用。除特殊情況外,登錄的軟件一般保留5年。

  第五章 獎 勵

  第二十二條 軟件管理主管機構對審定合格並登錄在案的軟件每兩年進行一次評選活動,對評選出的優秀軟件給予適當獎勵。具體獎勵辦法可參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對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應用價值高、通用性強和經濟 效益較好的優秀軟件,可申報參加全國工程設計計算機優秀軟件的評選。經部科技成果鑒定通過的水運工程設計計算機軟件,可按有關規定申報部科技進步獎。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交通部基建管理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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