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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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印章管理和使用的規定
各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我社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現根據上級相關文件精神,並結合我社實際制定如下規定:
1、印章由統一由辦公室專人負責保管,印章保管人員外出時,由辦公室主任指定人員代管。辦公室及保管人員必須嚴格按規定程序範圍管好和用好印章,特殊情況需報有關領導批准。
2、印章保管印章者要堅持原則,對上不唯命是從,亦不能濫用權力,謀取私利,違章違紀。印章管理應遵守有關保密制度,隨用隨鎖。
3、凡機構成立,從批准之日起,由上級主管出具證明到指定的刻印社刻制單位全稱公章,並印發啟用通知,如系機構改稱,在啟用使用新印章的同時,應將舊印章截角作廢。
4、凡單位撤銷,其印章應由被撤銷單位填寫舊印章卡片邊同印章上交主管機關辦公室立卷備查或封存;若無保存必要,可由主管機關自行截角作廢。
5、加蓋下行公文的印章,部門一般文件由部門負責人簽批;部門比較重要的文件,由分管領導簽批;全局性重要文件由主要領導簽批后蓋章。
6、呈送市委、市政府等上級機關的請示、報告、彙報等公文,須經社主要領導簽發後方可蓋章;
7、報送上級主管部門、同級有關部門的公文、信函、報表蓋章及基層單位上送、出具的文函、證件、合同、協議等,需加蓋本社公章的,由處室分管領導審批簽字。
8、為本社幹部出具的一般證明,如戶口遷移、領取郵件、身份證明、購買車票等可由印章掌管者給予蓋章。
9、凡出差需開具介紹信的,省內由分管領導簽批,省外由主要領導簽批。不得在空白介紹信上蓋章使用,以防紕漏。
10、凡基層要求主管機關出具證明的,重要的要經領導簽批,一般的可由部門負責人或經辦人簽批。但不得交來人直接到辦公室蓋章,以防途中作弊。
11、除上述明確規定用印外,凡未列入需用印的,屬於掌管者職權範圍內的小事可自行酌情處理,對超出職權範圍的不得輕率輸,應請示后再蓋印。
12、加蓋公章的位置要正確。公文用印要印跡清晰,位置端正,印要蓋在署名中央,以蓋印時能壓住年月日為宜;幾個單位聯合行文的,印跡不可互相重疊;公文用印必須與署名一致。
13,加蓋公章時,掌管者不能圖省事,把印章交給來人自行用印。
14、建立印登記制度,由辦公室統一登記,以供查考。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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