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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行風評議公開內容及承諾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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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行風評議公開內容及承諾事項 標籤:分析評議

  民政局公開內容及承諾事項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務

  1.公開內容

  標準:城市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可以申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補助。申請辦法:由戶主向所在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所在居委會調查核實,經街道民政辦審核后報區民政局,由區民政局報市民政局審批。

  2.承諾事項

  (1)深入調研,實事求是,確保特困戶切實納入城市低保範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在區民政局上報一個月內審批完。

  (2)嚴格標準,保證質量,在保障戶審批中客觀公正、不偏親向友,不吃、拿、卡、要。

  (3)堅持動態管理的原則,每季進行一次城市低保調查,對符合條件的及時納入,對於已達到保障線標準以上的及時調出。

  (4)對保障戶上訪的要熱情地接待,依據有關政策給予翔實的答覆,需要協調的要予以協調解決。

  3.違諾責任追究

  (1)工作中對符合保障條件拒不審批的,或不該審批而獲保障的,發現一次給予批評教育,並扣發當月獎金,三次以上者取消當年評優資格。

  (2)工作中有搭車收費,對申請保障戶吃、拿、卡、要及受賄行為的,依據有關法規給予紀律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

  (3)對工作中貪污、挪用、扣壓、拖欠保障款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優待撫恤服務

  1.公開內容

  對生活有困難的烈屬、傷殘軍人、複員軍人實行群眾優待、傷殘撫恤金、傷殘保健金的發放及評殘批烈的申報、審批工作均屬於優待撫恤的服務範疇。

  2.承諾事項

  (1)熱情接待上訪優撫對象,對上訪問題,依據政策給予滿意答覆,需要協調的,幫助協調解決。

  (2)督促指導縣(市、區)民政部門做好優待金、傷殘撫恤金、傷殘保健金、撫恤金、定期定量補助金的發放工作,保證優待金在12月底前兌現,傷殘撫恤金、傷殘保健金每半年發放一次,烈屬的定期撫恤金和在鄉複員軍人的定期定量補助費每月發放一次。

  (3)對經縣以上醫院評殘領導小組診斷並符合評殘、提等條件的,特一等傷殘軍人和傷殘工作人員報省民政廳審批,其他人員由市民政局在縣(市、區)申報後半月內審批。對申報追認革命烈士的及時報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后,由市政府報省政府審批。

  3.違諾責任追究

  (1)對優撫對象態度不好,生冷硬頂的,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扣發當月獎金處罰。

  (2)工作時間擅離職守,影響工作正常進行者,給予批評教育,並取消當年評優資格。

  (3)對縣(市、區)優待撫恤工作指導不力,出現失誤、致使有關方案、政策沒有落實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情節嚴重者調整崗位,或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4)在評殘批烈工作中,有吃、拿、卡、要行為的,或因工作不負責任造成極壞影響的,給予停薪待崗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三)區劃、地名、政權服務

  1.公開內容

  全市行政區劃的撤併、調整、地名命名、更名的申報、審批、地名諮詢及村(居)委會建設和村(居)民自治工作,均屬於公開服務範疇。

  2.承諾事項

  (1)熱情接待涉及到行政區劃、地名、政權建設的有關查詢者和上訪者,給予翔實、準確的答覆,當時答覆不了的說明原因,解釋清楚。

  (2)接到變更行政區劃、地名命名、更名(包括地名標準化處理)的申請后,15日內完成考察論證工作,需報省政府的一周內完成上報。

  (3)按照上級規定的時間,組織、協調完成村(居)委會換屆選舉工作。接到涉及到村(居)委會換屆選舉的群眾上訪,一周內與相關縣(市、區)溝通,拿出解決意見。

  3.違諾責任追究

  (1)接待諮詢、上訪不熱情,敷衍塞責,使用不文明用語者,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扣發當月獎金,取消承辦人年度評優資格。

  (2)沒有在承諾時限內完成工作的或因主觀原因使工作沒有如期完成的,取消科室年度評優資格,情節嚴重的追究科室領導和具體承辦者責任。

  (3)借工作之機吃、拿、卡、要或到基層大吃大喝,違反工作紀律者,視情節給予停薪待崗或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四)“雙退”、安置服務

  1.公開內容

  (1)辦理退伍義務兵、複員、轉業、退休士官、複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志願兵和無軍籍退休職工接收安置及落實政治生活待遇方面的政策法規。

  (2)符合安置政策的城鎮退役士兵均享受待安置期間生活補助費。

  (3)符合安置政策的城鎮退役士兵均可報名自謀職業,政府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

  2.承諾事項

  (1)對前來諮詢安置政策法規的退伍軍人,要做到文明用語,給予準確解答,使當事人明白、滿意。

  (2)在辦理接收安置工作中,要認真執行政策規定,熱情接待服務,對符合規定的做到不推、不託,及時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要說明理由,解釋清楚。

  (3)要依法行政,秉公辦事,做到不受賄,不吃、拿、卡、要。

  3.違諾責任追究

  (1)服務態度蠻橫,辦事推諉扯皮,造成影響的,經查實要給予批評教育和取消當年評優資格。

  (2)承諾不踐諾造成不良影響的,科室取消當年評優資格,責任者視情節給予經濟處罰或依據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3)工作徇私枉法,嚴重違背廉政建設規定,造成後果的要追究黨政紀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五)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服務

  1.公開內容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服務包括社團的成立、註銷、變更登記,社團年檢,監督社團依法活動等工作。

  (1)成立登記服務

  收到擬成立社團申請成立的報告后,確認業務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申請報告、章程草案、業務主管部門資格審查意見、領導成員及會員名單、籌備情況報告),審查后,做出是否同意成立的結論,同意的,發給同意成立的批複及《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

  (2)變更登記服務

  對擬變更登記社團,申報的變更登記材料(變更登記申請書、業務主管部門意見)進行審查后,做出結論,同意的,發給同意變更的批複,並換髮《社會團體登記證》。

  (3)註銷登記服務

  對擬註銷的社團,申報的註銷登記材料(註銷登記申請書、決定終止的會議決議,業務主管部門同意註銷文件和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財務終結審計報告、社團全部印鑒及證書)審查后,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發出註銷公告。

  (4)年檢服務

  發出公告或通知,要求社團在規定時間內寫好年度工作總結和下年度工作計劃,攜帶登記副本一併上報,經檢查驗收后,在登記副本上做出年檢合格或不合格的結論。

  2.承諾事項

  (1)文明用語,熱情服務,使當事人滿意。

  (2)成立登記在所提交的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前提下,30日內做出正式答覆。

  (3)變更登記在所提交的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前提下,15日內做出正式答覆。

  (4)註銷登記在所提交的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前提下,15日內完成。

  (5)受理上訪投訴案件,要件件有着落,事事有迴音,在充分了解情況的前提下,答覆時限不超過一個月。

  3.違諾責任追究

  (1)服務中態度蠻橫,推諉扯皮,使用不文明用語者,經查實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扣發當月獎金處罰。

  (2)無正當理由在承諾時限內沒有完成服務項目的,科室取消當年評先進資格,承辦者取消當年評優資格。

  (3)工作不負責任,不依法辦事,違規審批,為違法社團註冊登記,或因對社團活動的監督不力,出現嚴重後果的依據有關規定,給予承辦人員黨政紀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舉報投訴地址:通化市民政局紀委(電話:3213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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