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校外住宿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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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校外住宿生管理制度
為切實加強我校學生住宿管理,保護學生人身安全和學校的安全穩定,強化因特殊情況經學校審批允許外住學生的法紀觀念和自律意識,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高校學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廳〔2005〕4號)精神及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學生校外住宿”指我校在籍學生在學院統一安排的學生集體公寓以外任何地方的居住行為。
第二條 我校學生實行集中學習與管理,所有在籍學生原則上不允許自行在校外居住。因特殊原因需在校外居住者,必須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並自覺遵守相關管理規定。
第三條 有下列特殊情況者可以申請在校外居住:
1、患有疾病不能正常住校生活或對宿舍其他成員身體健康產生影響,且同時能提供縣級以上醫院的病情診斷證明,可申請外住,並辦理退宿。
2、因特殊情況由家長在校內雅寶賓館陪讀,可申請外住,但學校宿捨不得退宿。
3、畢業班學生由於實習等原因,可申請外住,但學校宿捨不得退宿。
4、大學一年級學生除符合上述第1條申請條件者外,其他原因原則上一律不得外住。
第四條 符合外住條件的學生按下列程序辦理手續:
學生本人持書面申請、家長簽署的書面意見和相關證明材料,到所在系領取《南廣學院學生外住申請表》填寫,經所在系審核,簽署意見后報學務部審批,獲得批准后,學生及家長到學務部簽署“外住協議書”。符合退宿條件的學生到公寓管理中心辦理退宿后,到財務處辦理退住宿費手續。
第五條 辦理外住手續及走讀期間相關管理規定:
1、學生申請外住手續只在每學年的第一學期的第一個月內集中辦理,無特殊情況,逾期不予受理。有效期為一年,到期后需重新提出申請。
2、學生申請外住的事由必須實事求是,符合申請條件第三條規定的,如發現學生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在校外私自租房等行為,將取消該生外住資格。必須限期搬回指定的公寓居住。對拒不搬回的,一律按夜不歸宿給予紀律處分。
3、學生在走讀期間必須嚴格遵守正常上課學習作息制度,按學校、系、班要求參加各項集體活動。
4、被批准外住的學生,必須與家長共同到場和學校簽定外住協議,走讀期間學生在校外一切安全責任由其本人及家長負責。
5、學生走讀期間必須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不得在校內外從事違法亂紀活動或有違反大學生行為規範的活動,如由此造成一切後果,由學生本人承擔。
6、學生在走讀期間,輔導員、班主任要與學生及家長經常保持聯繫,掌握學生走讀期間學習、生活、行為規範等方面情況。
7、被批准外住的學生在走讀期間如個人表現已不符合申請走讀條件的,將取消該生走讀資格。
8、批准外住的學生在走讀有效期期滿后,學生所在系要對走讀學生綜合情況進行調查了解。如符合條件,可以批准繼續申請;如不符合條件,必須將相關情況通知學生家長,取消該生外住走讀資格。
9、因特殊情況在學期中途提出退宿申請,經學校批准后,其所交住宿費學校不予退還。
第六條 各系要嚴格學生住宿管理,堅決杜絕學生不辦理任何手續在校外私自租房居住行為。
第七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由學務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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