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範文大全 > 規章制度 >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實施細則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實施細則

手機:M版  分類:規章制度  編輯:小景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實施細則 標籤:班幹部選拔 學生幹部 幹部作風 班幹部 科級幹部

  第二十三條 考察主要採取個別談話的形式,也可召開座談會或發放徵求意見表廣泛聽取和徵求群眾的意見,並查閱本人檔案和有關材料。30人以下的單位除全部談話外,要同業務相關部門(單位)負責人談話,聽取意見和反映。同時,對考察對象的配偶、子女在單位和社會上的表現也要進行廣泛了解。考察對象在本單位任職不足一年的,還應深入到其前一個任職單位進行考察。

  根據需要,考察可以採取實地考察、專項調查、同考察對象面談,也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和領導對考察對象進行筆試、口試、素質測評或公開答辯,了解其與擬任職務相適應的基礎知識、專業知識和組織領導能力。考察對象對近期工作寫出述職報告。

  第二十四條 考察要按照任用幹部的德才標準,對政治態度、思想品德、敬業精神、工作實績、勤政廉政、遵紀守法等進行全面考察。在革命化的前提下重點了解其工作實績和勤政廉政情況,注意從長遠利益與眼前利益、整體利益與局部利益、集體作用與個人作用、主要作用與次要作用、客觀條件與主觀努力以及其八小時外的生活圈、社交圈進行實事求是的考察和評估,防止片面性和簡單化。同時還要考慮到班子整體結構,以及擬任職位所需要的任職條件。

  第二十五條 考察中要對幹部的學歷、任職時間、身份、基層工作時間和培訓、年度考核、民主推薦等基本情況以及是否後備幹部等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以幹部檔案為準,檔案中沒有記載的要提供有關原始證件。

  第二十六條 在考察幹部的同時,幹部主管部門原則上應在任用幹部前一周內向紀檢(監察)部門發出徵詢廉政鑒定函件,紀檢(監察)部門應及時準確地予以提供。對考察中群眾反映廉政和計劃生育等方面重要問題要及時調查清楚,一般應有有關部門的結論性意見。

  第二十七條 考察對象本人所在單位黨組織要負責地對本人作出評價和提出使用意見。

  第二十八條 在嚴格考察的基礎上,考察組要認真研究,綜合分析,堅持原則,公道正派,實事求是地寫出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須一分為二,既要把成績反映出來,又要把主要缺點、不足和問題如實地寫清楚。還要寫明被考察對象民主測評、民主推薦、個別談話推薦情況和位列名次。

  第二十九條 實行幹部考察責任追究制。考察組成員必須在考察材料上簽字,並對考察材料負責。如發現考察組成員在考察中有不堅持黨性原則,對反映幹部問題的線索不認真調查,不實事求是彙報考察情況和意見的,要追究考察者的責任。

  第三十條 考察結束后,考察組要及時提交書面考察材料,幹部主管部門領導成員集體聽取考察組彙報,研究提出意見,向黨委彙報。

  第三十一條 無論是組織推薦,還是個人舉薦或自薦的人選,須經旗委組織部門研究同意后,再提交有關會議研究討論。

  第六章 醞釀呈報

  第三十二條 黨政領導幹部人選,在提交旗委討論決定前,必須在一定範圍內進行醞釀。醞釀分為個別醞釀和旗委書記辦公會議醞釀。

  第三十三條 幹部醞釀應遵守以下程序:

  (一)旗委組織部在聽取考察彙報並進行研究后,提出任用幹部的初步意見,由組織部部長向旗委書記和分管副書記彙報。

  (二)旗委組織部要根據幹部任用的去向,充分徵求黨委、政府分管領導和人大、政協黨組意見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對地方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雙重管理的幹部,徵求協管方意見。雙方意見不一致時,正職的任免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協調,副職的任免由主管方決定。非中國共產黨黨員擬任人選還應徵求旗委統戰部門、工商聯主要領導的意見。

  (三)旗委組織部召開部辦會集體討論研究,提出任用意見。

  (四)書記辦公會醞釀或分別交換意見。

  (五)由旗委組織部負責向旗委提交幹部任用議題。

  (六)參與醞釀的同志要嚴格遵守幹部人事紀律,加強保密工作,不能隨便擴散醞釀情況,更不能跑風漏氣。

  第七章 討論決定

  第三十四條 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事項,必須經過下列程序: (一)根據醞釀情況,組織部部辦會集體討論研究提出任免意見。

  (二)旗委常委會集體討論作出任免決定。

  1、旗委分管幹部工作的副書記或組織部負責人,逐人介紹領導職務擬任人選的提名、推薦、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況。

  2、參加會議成員進行討論;

  3、按照旗委《關於討論任用蘇木鄉鎮黨政正職實行全委會投票表決制辦法》、《關於常委會實行討論任免幹部投票表決制的試行辦法》,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以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

  旗委研究幹部任免問題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旗委在討論決定幹部任免問題時應邀請人大、政協主要領導列席會議。並保證與會成員有足夠的時間聽取情況介紹,並充分發表意見。與會成員對任免事項,應當發表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等明確意見。對意見分歧較大的或重大問題不清楚時,應當暫緩做出決定。對影響做出暫緩決定的問題應及時查清,避免久拖不決。

  在討論中,如原擬任人選被否決,應按規定程序重新提出人選,進行考察,不能臨時動議。未經旗委集體討論,不能決定幹部任用,不準以書記辦公會、領導圈閱等形式代替旗委集體討論決定幹部任用。

  有關幹部任免的決議需要複議的,應當經超過半數成員同意後方可進行。

  須報上級審批的擬提拔任職的幹部,必須呈報旗委的請示並附幹部任免呈報表、幹部考察材料、廉政鑒定表、本人檔案和旗委會議紀要、討論記錄、民主推薦情況。上級有關部門對呈報的材料及表格,要嚴格審查。須報上級備案的幹部,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三)實行任前公示制度。對旗委常委會議研究確定的擬任人選,在正式下發任職通知前,應當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示。公示對象為提拔任用的黨政領導幹部的擬任人選(非領導職務改任同級領導職務人選除外)。

  (四)進行任前談話。對公示期間沒有不良反映或有反映,經調查不影響任職問題的,在正式發文前應當按幹部管理權限對幹部本人進行談話。旗委管理的幹部,由旗委領導談話;旗委委託組織部管理的幹部,由旗委組織部負責人談話。對新提拔的領導幹部,由紀委同志同其進行廉政談話。談話前旗委組織部門要向被談話人所在單位主要領導發出通知。談話的內容主要是肯定成績,指出缺點和今後努力方向。談話時有關工作人員要做好談話記錄。

  (五)實行任職試用期制度。對新提拔任用的黨政領導幹部(選任制幹部、非領導職務改任同級領導職務除外)實行一年任職試用期。試用期從任免機關下發試用期任職通知之日起計算。試用期滿,按照《幹部試用期滿公示暫行辦法》,經考核勝任現職,辦理正式任職手續,試用期計入任職時間。經考核不勝任的,免去試任職務,一般按試用前的職級安排工作。

  第八章 任 免

  第三十五條 黨政領導幹部的任免程序:

  (一)黨政領導幹部黨內職務的任免,由旗委組織部直接發文。

  屬於政府任命的幹部,經旗委會議研究決定后,由旗委組織部向政府黨組行文提名,由政府黨組討論任命。

  屬於推薦給人大、政協任命的政府組成人員、人大、政協專委會、辦公室領導幹部,旗委會議決定后,組織部門行文提名,由有關單位按有關法律或章程辦理。

  (二)旗委委託組織部管理的幹部,研究決定后,按有關程序由組織部發文任命。

  凡屬旗委提名,由人大、政府、政協等選舉或任命的幹部和報上級審批的幹部在選舉或做出正式任命前,不得提前行文、到位或離職。

  (三)旗委管理的幹部,任職行文由旗委分管領導或分管領導委託組織部部長簽發;旗委委託組織部管理的幹部,行文由部長或部長委託分管副部長簽發。

  第三十六條 宣布黨政領導幹部到職、離職,由旗委組織部門統一協調。

  幹部離職前要搞好離任審計並進行交接;幹部到職一般由本人在一個月內親自辦理調動等手續。

  第三十七條 在黨政領導幹部任用過程中形成的有關材料,要分別裝入個人檔案和有關幹部科室的文書檔案。裝入幹部個人檔案的材料是:幹部任免審批表、幹部廉政鑒定表和考察材料。民主推薦匯總表、推薦幹部表和考察談話記錄等歸入組織人事部門的文書檔案。

  幹部任免審批表由旗委組織部門根據任免文件填寫任免決定並加蓋印章。

  任免結束后,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及時完成幹部檔案中職務變更的續填和幹部名單的更改工作。

  第九章 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

  第三十八條 公開選拔適用於選拔任用蘇木鄉鎮黨委、政府、旗直部門及事業單位黨政副職領導幹部,以及其他適於公開選拔的領導職務。競爭上崗適用於蘇木鄉鎮、旗直部門、事業單位及其所屬內設機構人員的調整安排。公開選拔面向社會進行,競爭上崗在本單位或者本系統內進行。

  第三十九條 報名參加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人員的基本條件和資格,應當符合《幹部任用工作條例》和本細則關於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的條件和資格。

  第四十條 公開選拔在旗委領導下進行,由組織部組織實施,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1)發布公告;

  (2)報名與資格審查;

  (3)統一考試(包括筆試和面試);

  (4)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人選方案;

  (5)旗委討論決定。

  第四十一條 競爭上崗工作在旗委領導下,由組織人事部門組織實施。必須在核定的編製和領導職數限額內進行,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1)制定並公布實施方案;

  (2)報名與資格審查;

  (3)筆試、面試;

  (4)民主測評、組織考察;

  (5)旗委討論決定;

  (6)辦理任職手續。

  第十章 交流與迴避

  第四十二條 實行黨政領導幹部交流制度。

  (1)交流對象: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適合擔任更重要領導和需要壓擔子培養的;到基層或綜合部門鍛煉、豐富領導經驗、提高領導水平的;在一個地方或者單位工作時間較長的;按照規定需要迴避的;

  (2)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蘇木鄉鎮、旗直部門黨政領導幹部在同一地方(部門)的黨政正職一般不同時易地交流。交流可以在蘇木鄉鎮之間、部門與部門之間、部門與蘇木鄉鎮之間、黨政機關與事業單位之間進行。

  (3)交流的幹部接到任職通知后,應當在限定的時間內到任。

  第四十三條 實行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迴避制度。

  旗委及組織部門在考察、討論任用幹部時,凡與考察(任用)對象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的,本人必須迴避。有上列親屬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人事、紀檢、財務、審計工作。

  蘇木鄉鎮黨政主要領導不得在本人成長地任職。

  黨組織在討論幹部任免時,凡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親屬的,本人必須迴避。

  第四十四條 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免去現職;

  (1)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退休年齡界限的;

  (2)在年度考核、幹部考察中,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經組織部門考核認定為不稱職的;

  (3)因工作需要或因其他原因,應當免去現職的。

  第四十五條 實行領導幹部辭職制度。嚴格執行旗《黨政領導幹部辭職暫行辦法》。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願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

  第四十六條 因公辭職,是指黨政領導幹部因工作需要職務變動,應當依照法律或者政協章程規定,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人大常委會或者政協提出辭去現任職務。

  第四十七條 自願辭職,是黨政領導幹部因個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辭去領導職務。自願辭職必須寫出書面申請,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報任免機關審批。任免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予以答覆。未經批准,不得擅離職守;擅自離職的,給予紀律處分。

  黨政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提出辭職:

  1、在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特殊職位任職且不滿解密期限的;

  2、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3、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四十八條 引咎辭職,是指黨政領導幹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不宜再擔任現職,由本人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第四十九條 責令辭職,是指根據黨政領導幹部任職期間的表現,認定其已不再適合擔任現職,通過一定程序責令其辭去現任領導職務,拒不辭職的,應當免去現職。

  第十一章 降 職

  第五十條 建立黨政領導幹部降職制度。

  按照旗《調整不勝任現職領導幹部暫行規定》,因工作能力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降職使用。降職使用的幹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職務的標準執行。

  引咎辭職、責令辭職、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在新的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實績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可以按照《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行政監察法》等法規文件的有關規定,重新擔任或者提拔擔任適合的領導職務。

  第五十一條 參與討論或承辦幹部選任的所有領導幹部及有關工作人員,必須遵守組織人事紀律,嚴格保密。對泄密者要嚴肅查處。

  第五十二條 凡違反《條例》規定,不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條件、任職資格、工作程序選拔任用幹部者,上級有權制止糾正;情節嚴重,構成違紀的,按照中國共產黨中央辦公廳下發的《關於對違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行為的處理規定》辦理。

  第十二章 教育、培訓、 考核、管理

  第五十三條 重視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1、建立幹部教育、培訓制度。擔任科級幹部上崗后要進行政治理論和業務能力培訓。

  2、支持和鼓勵幹部在職攻讀學位,提高科級幹部大學本科學歷的比例。

  3、有計劃地選送科級幹部到發達地區參加幹部學習培訓和考察活動,開闊眼界和思路。

  4、加強外語、計算機等現代科學技術知識的教育培訓,適應辦公自動化的要求,提高幹部的現代管理技能和水平。

  第五十四條 堅持幹部考核制度。

  根據旗委《領導幹部考核工作暫行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組織完成幹部考核工作。幹部考核材料歸入幹部管理檔案。

  第五十五條 實行幹部審計制度。

  按照幹部審計工作的有關規定,對財務、基建、資產、產業、後勤等主管財物的部門和經濟獨立核算單位的主要行政負責人實行屆末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審計結果歸入幹部管理檔案。

  第五十六條 完善幹部交接制度。

  根據旗《黨政領導幹部離(任)職交接制度》,在幹部任免決定下達后,應在兩周內做好崗位交接工作。

  交接內容為:由本人負責尚未完成的重大事項及對下一步工作的建議;單位內部經費收支情況和經辦程序;移交主要工作文件及有關財物的帳目和清單。

  新任領導對交接工作負責,如交接手續不完善或交接中發現問題應及時向其上級領導提出並協助解決。

  第五十七條完善幹部信息管理系統。

  建立科級幹部、後備幹部信息管理系統。內容包括:幹部基本情況、幹部任免審批表、幹部綜合考察材料等。

  第十三章 紀律與監督

  第五十八條 選拔任用幹部必須執行本細則的各項規定,做到堅持原則不動搖,執行標準不走樣,履行程序不變通,遵守紀律不放鬆。嚴格遵守下列紀律:

  1、不準超職數配備幹部,或者違反規定提高幹部的待遇;

  2、不準以書記辦公會、領導圈閱等形式,代替黨委會集體討論決定幹部任免;

  3、不準臨時動議決定幹部任免;

  4、不準個人決定幹部任免,個人不能改變黨委會集體作出的幹部任免決定;

  5、不準拒不執行旗委調動、交流領導幹部的決定;

  6、不準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或者指令提拔某個幹部;

  7、不準在機構變動和主要領導成員工作調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幹部,或者幹部調離后,干預原任職單位的幹部選拔任用;

  8、不準在選舉中進行違反黨的紀律、法律規定和有關章程的活動;

  9、不準在幹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泄露醞釀、討論幹部任免的情況;

  10、不準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親,封官許願,營私舞弊,搞團團伙伙,或者打擊報復。

  第五十八條 對違反本細則規定的幹部任免事項,不予批准;已經作出的幹部任免決定一律無效,由旗委或組織部門予以糾正,並按照規定對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作出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調動或者交流決定的,依照有關規定就地免職或者降職使用。

  第五十九條 實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追究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十條 旗委及組織部門受理有關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舉報、申訴,制止、糾正違反本細則的行為,並對有關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或者處理建議。

  紀檢(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十一條 建立組織部、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幹部監督聯席會議制度,就加強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溝通信息,交流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聯席會議由組織部召集。

  第六十二條 黨員、幹部、群眾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紀違規行為,有權向旗委組織部和紀檢(監察)部門舉報、申訴,受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核實處理。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本細則由旗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四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上一頁 [1] [2] 下一頁
您正在瀏覽: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實施細則
網友評論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實施細則 暫無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