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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宣講提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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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宣講提綱 標籤:東方中國夢 中國夢 我的中國夢 感動中國

  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國有企業(公司)、集體所有制的企業(公司)等單位以及這些單位的工作人員中的黨員違反國家財政經濟管理法規和制度,給國家和集體利益造成損失,依照黨內法規應當受到黨紀追究的行為。《條例》第十一章規定了這類行為,我們着重介紹兩種行為:(1)條例第117條規定,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這是修訂中新增條文,是根據《商業銀行法》第48條關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單位的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的規定作出的。(2)擅自使用、調換、變賣或者損毀被查封、扣4甲、凍結、劃撥、收繳的財物,或者擅自處理應當委託拍賣的物品的,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視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處分。查封、扣押、凍結、劃撥、收繳等行為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由有關機關在一定的條件下對公私財產採取的強制行為,對上述物品的處置必須遵守嚴格的法定程序。"擅自"就是違反了法定的程序規定,實際上是侵犯了公民財產權和公共財產權。

  7、失職、瀆職行為。

  《黨紀處分條例》將"試行條例"中使用的"失職類錯誤"改為"失職、瀆職行為",是為了加大對瀆職行為的處罰力度。《條例》中所稱的失職,是指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為;所稱的瀆職,是指上述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行為。失職、瀆職行為應該說是公開的腐敗,它不僅會造成社會公共財產的重大損失,而且會給黨和國家的形象造成較大的不良影響,會給人民群眾造成較大的人身傷亡後果,造成的損失有時是難以估量的。例如,一架有民航包機,在起飛前已經發現了它的機尾后翼不能正常展開,可能會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發生,但航空公司以保證飛機準點為由帶病飛行,結果造成了機毀人亡的特大安全事故。這就構成了失職瀆職行為。現實中,有的黨員幹部認為,自己不拿不貪不上錯床,就不會犯違紀的錯誤,其實這隻包涵了廉政的要求,我們黨員幹部還有勤政的要求,要積極、認真、正確地履行黨和人民賦予自己的職責。否則會造成失職、瀆職行為。對於失職、瀆職者,要注意分清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實際工作中,只要直接參与研究、決策某一具體問題或者某一事項由其拍板決策,就是直接責任者,不能因為某個人是黨員領導幹部,就認定其為領導責任者,《黨紀處分條例》與"試行條例"相比,加大了對直接責任者的懲處力度。這裡重點講兩種違紀行為:(1)《條例》第13l條規定,對突發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況瞞報、謊報、緩報、漏報的,要視情給予相關責任人以黨紀處分,這是基於我國當前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機制的要求新增的規定;

  同時該條還規定,對涉及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能解決而不解決的,也要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這一規定是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我們黨要代表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要把"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的要求切實落實到我們的工作中去。(2)《條例》第134條對在執紀、行政執法和司法工作中的失職、瀆職行為進行了規範。現實生活中,執法犯法、司法腐敗問題屢見不鮮,令老百姓深惡痛絕,社會危害十分巨大。本條對於瞞案不報、壓案不查,對要求保護合法權益的申請不予辦理,以及在行政裁決或者案件偵查、起訴、審理、審判活動中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等違紀行為的直接責任者,都要按情節給予黨紀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8、侵犯黨員權利、公民權利的行為。

  侵犯黨員權利、公民權利的行為,是指侵犯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保護的黨員權利、公民權利,依照黨內法規應當受到黨紀追究的行為。黨員權利,指《黨章》第4條規定的八項權利,保障黨內民主權利是黨內民主的基礎,

  而黨內民主則是黨的生命。公民權利既包括由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

  主要有公民參與政治生活方面的權利,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會經濟、文化教育方面的權利等;也包含以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為依據,由刑法、

  民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的一般權利。處理侵犯黨員民主權利、公民權力行為,要注意區分違反黨紀和一般工作作風的界限,特別是在基層單位、事業單位和農村基層組織中,有的黨員幹部工作作風簡單,有的出口傷人、動輒訓人,一般情況下更多地屬於工作作風問題,應更多地予以批評教育,勸誡其改進工作方式,一般不應簡單地定性為侵犯黨員權利、公民權利的行為。當然,對故意壓制民主、打擊報復的行為,一定要嚴肅追究。這類行為中重點介紹下列兩種行為:(1)鑒於目前違反勞動管理法律、法規的問題比較突出,同時根據黨的十六大精神,營企業主等可以入黨,他們中的一些人在從事生產、管理、經營時會出現違反勞動管理法律、法規的問題,因此新增了《條例》第144條規定:"違反勞動管理法律、法規侵犯他人權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者開除黨籍處分。"(2)第147條誣告陷害行為,這是指故意捏造他人違紀違法事實,向黨和國家有關機關、組織或者領導幹部作虛假告發,意圖使他人受到黨紀國法追究的行為。構成該行為所要求的客觀方面有以下三個表現,一是捏造事實;二是必須向有關方面或者領導幹部做虛假告發;三是要有特定的對象。以上三個要素缺一不可。例如,某縣有一個紀委書記是一位外地交流到該縣的幹部,因為秉公執法,得罪了當地的一些幹部。在換屆選舉前,有人舉報說該書記某月某日到一家歌廳嫖娼,還有證人證言。後來,上級紀委十分重視,認真進行了調查,最後查明是該縣的一名縣長和公安局長捏造了違紀事實,還找了社會閑散人員做了假證,這種行為就構成了誣告陷害行為。

  在實際工作中,認定、追查誣告陷害行為還要經過一定的程序按照1993年中央紀委發布的《中國共產黨控告申訴工作條例》規定認定誣告要經過市地以上級黨委、紀委批准,縣級黨委、紀委無權認定。將這項認定權上收,是為了保證辦案更為準確,防止有些方面、有些領導幹部打擊報復現象的發生。

  9、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的行為

  是指黨員嚴重違犯社會道德規範,依照黨內法規應當受到黨紀追究的行為。社會主義道德規範包含的內容相當廣泛,涉及社會生活的諸多方面;其中只有嚴懲違反社會主義道德的行為,才予以黨紀處分一般的違反道德規範的行為,如上公交車不給老人小孩讓座等,靠批評教育的手段來處理。這類行為中重點介紹以下內容:(1)第150條第1款通姦行為。是指男女雙方出於一定感情因素而自願發生不正當性關係,依照黨內法規應當受到黨紀追究的行為。對這種行為,要造成不良影響才追究。處理通姦行為,要注意三個方面:一是男女雙方是自願的;二是既要處理男黨員,又要處理女黨員,有的地方只給通姦的男黨員黨紀處理,而不處理女的;三是雙方要發生了不正當的性關係。是否發生了不正當性關係,有時難以認定。如某地有一名領導,有一次在他司機的家裡和司機的妻子在一起,這時他的司機突然回家裡來了,開門打不開,就拚命地敲門。裡面這位領導着急呀,想了個辦法,把床單撕成條順着窗口往下溜,由於這個布條質量不好,布條斷了,人摔得脊椎骨折,癱瘓了。這個案件中,按照常理,男女雙方肯定存在不正當的兩性關係,但是一定要完全認定有一定難度。這個案件後來是依照《條例》第29條進行類推,比照第150條通姦行為進行了處理;(2)第150條第3款,規定了重婚或者包養情婦(夫)的行為。所謂包養,社會上稱之為"包二奶",是指為女方(男方)提供可以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錢財、住所等生活資料為條件,長期與其保持不正當性關係的行為,但不以夫妻名義同居。按照《條例》規定,只要認定包養情婦(夫)的,一律開除黨籍。

  10、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

  這類行為,是指違反社會管理法律、法規,妨害國家機關對社會的管理活動,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依照黨內法規應當受到黨紀追究的行為。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更多地是靠社會管理法規來調整,如隨地吐痰、闖紅燈等行為也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等行為。只有少數行為由《黨紀處分條例》來處理。這類行為涉及面較廣,下面重點解釋說明幾個條款:(1)第155條進行色情活動。本條規定的進行色情活動,是指除《條例》第156條至第159條規定的行為以外的其他色情活動,是對黨員進行色情活動規定處理措施的總括性條款,第156條至第159條規定的嫖娼、賣淫、淫亂等活動也屬於色情活動,但這涉及到法條競合問題,按《條例》第26條規定,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所以嫖娼、賣淫等行為各自適用其特別規定。而設立本條的目的,在於解決黨員進行色情性異性按摩、偷窺、色情陪侍等活動,這是一個開放性條款,包括現在同性間的色情活動也可以歸入本條處理。本次修訂中,將"試行條例"中的"色情性異性按摩"修改為"進行色情活動",其中原因之一是實踐,中異性按摩是否是色情性的,有時很難認定,有的是打擦邊球的,這次修改後只要認定是從事色情活動,都可以納入本條規範。例如,有一個代表團出國訪問,到了駐地後有二個訪團成員去偷看外國女人洗澡,就構成了進行色情話甜;實際工作中,還要注意將進行色情活動與嫖娼行為相區別。如某地有一名黨員領導幹部,晚飯後去美容美髮店理髮,理完髮后髮廊里的小姐又給他進行按摩,但這個按摩不是全身性按摩,她只是按摩其性器官一個部位。這個案件出來后,這位幹部所在部門將其認定為從事色情性異性按摩活動,但這樣認定就是錯了。按照公安部(2001)公法復字第4號文件規定,不特定的異性、同性之間,以金錢為媒介,雙方發生不正當性行為,包括口淫、手淫、雞姦等屬於嫖娼,所以上面所說的這名黨員幹部構成了嫖娼行為。(2)第156條規定的嫖娼、賣淫行為。嫖娼行為,是指男子以付出金錢、財物為條件與賣淫女發生不正當性關係的行為;賣淫,是指妓女以獲得金錢、財物為條件,與嫖娼男子發生不正當性關係。實踐中,要注意區分嫖娼和通姦的區別:通姦的男女雙方有時也互相給一些財物,但雙方有一定的感情為基礎;嫖娼則純粹是金錢與肉體的交易。有一個案例,某縣一個局的局長在一家酒店裡認識一個小姐,認識當晚雙方就發生了不正當性關係,但當天沒有付給這名小姐金錢、財物,以後雙方又發生了幾次不正當性關係,之後該局長送給該女金項鏈、金戒指等數千元財物。後來案發後,該局長申辯雙方是通姦關係,但分析該案,雙方在認識當晚就發生了不正當性關係,沒有感情為基礎,事後又付給了金錢、財物,應認定為嫖娼行為。實踐中,還有一種嫖娼未遂的情況。如有一名黨員幹部到外地去出差,晚上到當地公園散步,跟公園裡的一名賣淫女達到了交易,回到住處準備進行嫖娼活動,但是在實施之前被發現。這種情況構不構成嫖娼,我們認為也應當構成嫖娼,因為他已經與賣淫女達成了交易,沒有實施這一行為是因為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按照《條例》第156條,構成嫖娼、賣淫的,一律開除黨籍。(3)第162條賭博行為。是指以金錢、財務做賭注,賭輸贏的活動,這是一種社會醜惡現象,給國家造成極大的危害。新修訂的條例中,增加了在國(境)外賭博,要給予黨紀處分的規定。同時,黨員領導幹部參加賭博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實踐中,還要注意區別名為賭博、實為行賄受賄的情況,領導和下屬、上級和下級之間賭博,下屬、下級故意輸給領導,這種情況下贏錢的以受賄論,輸錢的以行賄論。

  在《黨紀處分條例》的修訂過程中,貫穿了與時俱進和制度創新精神。《條例》與"試行條例"相比,呈現出以下幾個新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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