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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小平法制建設思想論析

手機:M版  分類:公眾演講  編輯:pp958

鄧小平法制建設思想論析 標籤:兩個文明建設

     作 者 閆弘宇

  所在單位 東北師範大學 政法學院 法律系

  通信地址 東北師範大學(凈月校區)政法學院 法律系

  郵政編碼 130000

  摘 要

  黨的十五大,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確立為我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 這一理論的提出,是對鄧小平法制建設思想的重大發展。二十幾年來,我國法制的建設與發展,正是在鄧小平法制建設思想的指導下順利進行的,研究鄧小平法制建設思想,對於認清我國現時期法治發展規律,明確法治建設方向,有着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本文的研究目的,旨在於通過深入地分析鄧小平法制建設思想的形成條件,整體結構和主要內容,深入地分析我國法治發展的規律,為我國現時期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提供系統的理論參考。

  本文在寫作中閱讀了大量相關書籍和材料。在對鄧小平相關論著認真研讀的基礎上,深刻地分析了鄧小平法制建設思想的形成條件,創造性地對鄧小平法制建設思想的整體結構作了充分的闡釋,並通過對鄧小平法制建設思想主要內容的詳盡論述,明確了其對我國現時期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歷史意義。同時,通過全文的論析,總結出鄧小平法制建設思想對我國法治建設提出的基本要求。

  通過本文的論證,我們看到,正是在鄧小平法制建設思想的指導下,才有了我國二十幾年來法制建設的飛速發展,才形成了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才使得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大踏步地前進。他的法制建設思想無疑是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重要法寶,是我們過去和現在法治建設的重要指南,也是我們在今後法治建設中需要始終貫徹並不斷發展和完善的重要理論武器。

  主題詞: 鄧小平 法制 法治

  引 言

  關於鄧小平法制建設思想,國內理論界的研究較多,但所使用的概念、闡釋的角度多有不同,諸如“法制思想”、“法治思想”、“法律思想”以及“民主與法制建設思想”,從論述的內容上看,大都闡釋了其法制建設思想的某一個方面,目前尚沒有從鄧小平法制建設思想的結構上深入地分析,理論上缺乏整體性論述。國外的部分學者,對鄧小平法制建設思想雖也高度重視,但研究就更為有限。本文將對鄧小平法制建設思想從總體上加以分析、論述,使我們清楚、明確地掌握鄧小平法制建設思想的整體脈絡,這對我國現時期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有着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研究鄧小平法制建設思想,首先要明確“法制”和“法治”兩個不同的概念。法制通常有三種意義上的理解。(1)是指國家的法律和制度,或法律制度的簡稱,這是從廣義上、靜態意義上理解的法制。在此意義上,只要有國家制定法律和制度,便有法制,《中國法制史》和《外國法制史》這兩門法學學科中的“法制”指的就是法律和制度。(2)是指按照依法辦理來治理國家的一種治國方式、原則和制度,這是從狹義上、動態意義上理解的法制。在此意義上,君主專制和封建特權的社會制度下不可能實現“以法治國”,只有在民主的社會制度下,才能實現“以法治國”,故奴隸制國家和封建制國家沒有法制,只有資本主義國家和社會主義國家才有法制可言。這種意義上的“法制”同“法治”含義相同。(3)是指由立法、執法、司法、守法、法律監督等各個環節結合起來協調運行的有機統一整體,這是從動態和靜態相結合的意義上理解的法制。這種意義上的法制,既包括國家創製的法律制度,又包括法律在現實中的運行和實現的過程,且將立法、執法、司法、守法、法律監督等環節看作一個有機聯繫的整體。在此意義上,只有近代以來的國家,即資本主義國家,特別是社會主義國家才有法制。對法治的理解也有兩種不同的含義:(1)是指中國古代法家提出的治國主張。源於春秋時期管仲、子產、鄧析等革新家的思想,經戰國時期李悝、商鞅、慎到、申不害等發展,至韓非時集其大成,秦始皇以其為立國指導思想,大力推行。(2)是指西方政治家、法學家提出的嚴格依照法律治理國家的一種治國方式和理論思想。西方的法治思想最早是由古希臘的亞里士多德提出的,其主張建立以資產階級為主體的共和政體,反對一人專制和“賢人政治”,與人治相對立。這種思想為近代啟蒙思想創立民主與法治理論奠定了思想基礎,代表人物是法國的啟蒙思想家盧梭。他們主張依法治國,並把法治與民主聯繫起來,提出主權在民,宣稱法律至高無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為資產階級反對封建特權,奪取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提供思想武器。現代法治是與民主密切相關的,它除了強調以法治國,還注重對國家權力的限制和制約,以極大限度地保護公民的民主權利。[1]

  應當說,鄧小平在其論著中所使用的“法制”的概念,在不同的時期體現了上述法制的第(1)種含義和法治的第(2)種含義,為了闡釋的便利,本文在論述中所使用的法制即為其第(1)種含義,使用的法治為其第(2)種含義,而對鄧小平關於“法制”思想的整體性論述,稱為鄧小平法制建設思想。

  一、鄧小平法制建設思想的形成條件

  任何思想的形成和發展都有其歷史、現實根源。鄧小平法制建設思想是鄧小平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伴隨着鄧小平理論的形成而逐步完善的。它的形成同樣有着深刻的理論與實踐、歷史與現實的條件,具體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關於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理論為鄧小平法制建設思想的形成奠定了理論基礎。

  馬克思和恩格斯一起共同創立了歷史唯物主義法學理論體系,實現了法學發展史上的偉大革命。1848年到1883年,恩格斯在直接參加無產階級革命鬥爭的過程中,進一步分析批判了剝削階級法律制度,論證了建立無產階級革命法律制度的歷史必然性和具體途徑,更加深入地闡明了法的本質和運動規律。從1883年到1895年,恩格斯繼承馬克思的遺志,更加全面、系統地闡發了馬克思主義的法律觀,在鬥爭中捍衛和發展了他們的法學理論。馬克思、恩格斯在自己的理論中只是闡明了法的起源、法的本質以及法與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中其他現象的關係等基本理論問題,對於在社會主義國家中如何建設法制並沒有提出具體、系統的觀點,但為社會主義法制的形成和研究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並為後人提供了廣闊的研究空間。

  1917年俄國十月社會主義革命的勝利和蘇維埃政權的建立,則為社會主義法制的產生創造了前提。從蘇維埃政權建立的第一天起,列寧就十分重視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工作。在列寧的參加和指導下,蘇維埃政權頒布了一系列法令和決議。其中,1918年頒布的《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則為社會主義法制的建設奠定了重要的基礎。列寧還創造性地提出了關於社會主義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監督等一系列嶄新的理論,極大地豐富了馬克思主義法學寶庫。為我國法制建設提供了寶貴的理論和實踐經驗。

  以毛澤東為領導核心的中國共產黨第一代領導集體,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開創者,他們從理論和實踐上奠定了社會主義法制的基礎。早在1949年9月召開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上,就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次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這個綱領在一定時期內起到了臨時憲法的作用,是當時中國人民的大憲章。 新中國成立后,毛澤東曾設想在中國建立一個比較理想的法制國家,並為此做出過巨大努力。1954年,毛澤東親自領導制定了新中國第一部憲法,強調了憲法應具有極大的權威性,並指出:“用憲法這樣一個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會主義原則固定下來,使全國人民有一條清楚的軌道,使全國人民感到有一條清楚明確和正確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國人民的積極性。”同時,他還強調指出:“一定要守法,不要破壞革命的法制。” [2]1956年,劉少奇在黨的八大的政治報告中講到“國家工作中的一個重要任務,是進一步擴大民主生活,開展反對官僚主義的鬥爭。”後來他又講到“國家工作中的迫切任務之一,是着手系統地制定比較完備的法律,健全我們國家的法制。”[3]

  鄧小平法制建設思想與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關於社會主義法制的論述是一脈相承的,從鄧小平的法制建設思想中我們可以看到,他對於馬克思、恩格斯的法制理論有着深刻的理解。例如,他在後來強調法制對經濟建設的重要性問題上,就是對馬克思、恩格斯關於法與經濟基礎論述的現實闡述,是對馬克思、恩格斯法制理論的現實補充。對於列寧的建國法制理論,鄧小平結合我國實際情況給予了大部分的肯定,並吸收、借鑒了其合理部分。他的許多論證,諸如社會主義民主和社會主義法制、立法思想、經濟法制思想等都是對列寧法制建設思想深入闡述和合理借鑒。對於以毛澤東為核心的中國共產黨第一代領導集體所完成的我國法制建設工作,鄧小平是持批判地繼承態度的,既肯定和繼承了其合理成分,同時又將一些錯誤予以及時的糾正。例如在鄧小平指導下制定的我國82年憲法,就是對54年憲法的肯定,對75年、78年憲法的錯誤思想的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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