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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農民“發錢”重要還是健全法制重要?

手機:M版  分類:公眾演講  編輯:pp958

  嗚呼!!!

  “農民真苦、農村真窮、農業真危險。”(某農村幹部語錄)

  綜上所述,以上這三個層次的本質問題結合起來,就使“三農問題”從單純的和一般的經濟與財政問題跳出來,構成了當今中國社會的主要社會矛盾之一:城鄉發展不均衡矛盾。農民、農村、農業,好象是年邁多病的父母,她的身體被長年的勞作和為城市兒女的幸福“輸血”而大傷元氣了,無奈的跟在城市以及第一等級與第二等級公民的後面,忍辱負重、步履蹣跚……

  二、一個令人震驚的發現。

  幾天來,我在網絡上閱讀了許多關於三農問題的文章和資料。也許是長期從事法律專業工作的職業敏感所致吧,我有一個令人震驚的發現:在為三農問題奔走呼號的同時,幾乎所有的人都忽略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對於解決三農問題的價值和作用!更有甚者,為解決三農問題,有些地區和部門竟然以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的“政策”公然為農民免稅,從而形成對法制的直接破壞。

  目前,這兩部法典,加上《農村土地承包法》,基本上構成了我國農業法律制度的“三駕馬車”。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並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是保障農村村民實行自治,由村民群眾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發展農村基層民主,促進農村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的極其重要的一部法典,該法典主要規定了村民委員會的組成、選舉、村民權利、村民會議的召集和村民議事權等規定,是關係到九億農民的民主權利和自治權利的重要法典。尤其是,該法典第19條明文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一)鄉統籌的收繳方法,村提留的收繳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準;

  (三)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辦學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方案;

  (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經營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又規定:村民會議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並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

  至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早在1993年7月2日就已經頒布。後來,2002年12月28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又頒布了修訂后的農業法。

  修訂后的農業法全文約1.3萬字,共13章99條,分為總則、農業生產經營體制、農業生產、農產品流通與加工、糧食安全、農業投入與支持保護、農業科技與農業教育、農業資源與農業環境保護、農民權益保護、農村經濟發展、執法監督、法律責任和附則。這部法律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引人注目的是,這部法典專設第九章規定農民權益保護的保護問題,用了從第六十七條到第七十八條共計12個法律條文來規定如何保護農民權益問題。為了表明該法典的重要性,我謹將這12個法律條文原封不動的複製如下,供大家閱看和分析:(【  】內系法條原文)

  【第六十七條 任何機關或者單位向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收取行政、事業性費用必須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收費的項目、範圍和標準應當公布。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收費,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有權拒絕。

  任何機關或者單位對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進行罰款處罰必須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罰款,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有權拒絕。

  任何機關或者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進行攤派。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機關或者單位以任何方式要求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提供人力、財力、物力的,屬於攤派。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有權拒絕任何方式的攤派。

  第六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所屬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集資。

  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者未經國務院批准,任何機關或者單位不得在農村進行任何形式的達標、升級、驗收活動。

  第六十九條 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納稅義務。稅務機關及代扣、代收稅款的單位應當依法徵稅,不得違法攤派稅款及以其他違法方法徵稅。

  第七十條 農村義務教育除按國務院規定收取的費用外,不得向農民和學生收取其他費用。禁止任何機關或者單位通過農村中小學校向農民收費。

  第七十一條 國家依法徵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保護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法給予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用。

  第七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在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調整、農業產業化經營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等過程中,不得侵犯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干涉農民自主安排的生產經營項目,不得強迫農民購買指定的生產資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銷售農產品。

  第七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為發展生產或者興辦公益事業,需要向其成員(村民)籌資籌勞的,應當經成員(村民)會議或者成員(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通過後,方可進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依照前款規定籌資籌勞的,不得超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上限控制標準,禁止強行以資代勞。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對涉及農民利益的重要事項,應當向農民公開,並定期公布財務賬目,接受農民的監督。

  第七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向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提供生產、技術、信息、文化、保險等有償服務,必須堅持自願原則,不得強迫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接受服務。

  第七十五條 農產品收購單位在收購農產品時,不得壓級壓價,不得在支付的價款中扣繳任何費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扣、代收稅款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農產品收購單位與農產品銷售者因農產品的質量等級發生爭議的,可以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農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檢驗。

  第七十六條 農業生產資料使用者因生產資料質量問題遭受損失的,出售該生產資料的經營者應當予以賠償,賠償額包括購貨價款、有關費用和可得利益損失。

  第七十七條 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有向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反映情況和提出合法要求的權利,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提出的合理要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及時給予答覆。

  第七十八條 違反法律規定,侵犯農民權益的,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有關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主管機關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為農民提供法律援助。】

  經我統計,上述法律條文大約1400個漢字,使用了十個“任何”以及22個“必須”、“不得”和“應當”等字樣規定了嚴禁侵犯農民各項合法權益的“剛性法律規範”,其法網之嚴密、規範之明確、語氣之嚴厲,在其他法律中都是罕見的。

  但是,很遺憾、非常遺憾的是,這樣三部應該對保護農民利益起巨大作用的國家法典,竟然好象被大家遺忘的一乾二淨!!!

  不相信嗎?請看:

  一、在《中國農民調查》全文中,沒有一處文字提到這三部法典中的任何一部。該文章的兩位作者,為了中國農民的利益嘔心瀝血,想盡了一切辦法,惟獨沒有想到依靠法律!!!

  二、在新浪網組織的兩次《中國農民調查》的作者、農村領導和國家級專家學者與網友聊天的過程中,沒有任何一個人提到過這三部法典中的任何一部。

  三、在2004年的“中央一號文件”的全文中,也沒有一處文字提到這三部法典中的任何一部。

  四、2004年2月9日,在有關國家機關所組織的正式的新聞發布會上,沒有任何一個官員和任何一個記者提起過這三部法典中的任何一部。

  五、在我幾天來看過的數十篇關於解決“三農”的文章中,我只看到中國社會科學院某位專門研究三農問題的研究員提起過其中的一部法典,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遺憾的是,他竟然搞錯了該法典的名稱,將這部保障農民民主權利的重要法典的名字寫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自治法》,看來,該先生也是個“有文化的法盲”。

  六、某些城市(如杭州市)和有些人大代表與政協委員,為解決三農問題,已經制定政策和提出建議,公開規定或者要求取消農業稅,表明他們已經完全忘記了納稅是國家憲法所規定的,也是國家農業法所明確規定的公民基本義務,開始使用非法的政策和規定為農民減輕負擔了。必須聲明的是,我這麼說的意思不是反對廢除農業稅,而是說,在國家沒有修改農業法之前,任何地區和部門都不得擅自頒布廢除農業稅的部門、地區法規或者規章,因為這在根本上就是一種破壞法制的行為,只會更進一步的導致法律虛無主義和法制大業的毀壞!!!

  “農村三法”,就這樣悲慘的被無數善良和正義的人民塵封在不為人所知的歷史角落裡!!!

  三、解決三農問題的關鍵和當務之急是什麼?

  根據以上的論述,我個人認為,解決三農問題的關鍵和當務之急應該有如下幾點:

  一是必須儘快恢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指揮和引導農村政治、經濟和社會體制改革,把法律作為解決三農問題的基本工作依據和衡量標準。

  二是必須儘快改我國目前的中央、省、市、縣、鄉鎮五級政權體製為中央、省、市(縣)三級政權體制,改原鄉鎮政府為市(縣)政府的派出機構,取消其他多餘的政府機構,解決“魚大水枯”矛盾。

  三是將取消機構后的富餘人員和中央精簡機構裁減下來的機關幹部,抽調高素質領導當隊長,並吸收暫時無法安排工作的青年大學生參加,組成數百萬人、數十萬支的“宣傳貫徹執行農業三法”工作隊,深入每一個鄉村,開展大規模的和認真持久的“貫徹執行農業三法”活動。國家制定工作驗收標準,嚴格驗收工作隊的工作成果,使該工作最少持續一到兩年。發動農民群眾,狠狠打擊橫行鄉村的土豪惡霸勢力和貪官污吏,建設農村基層民主,重樹我黨優良的黨群關係和幹群關係。塑造當代大學生的社會責任意識和歷史使命感,教育青年和“文化精英”。打擊在幹部隊伍中普遍存在的特權思想和“優等公民”意識,讓農民直接接觸和監督官員,促進反腐敗工作卓有成效的展開。

  更重要的是通過這場運動,可以向農民傳播現代民主和法制觀念,傳播科學技術知識和醫學知識。啟發農民的公民觀念和自主意識,消滅在廣大農村死灰復燃的封建遺毒和人治傳統,普及現代法律理論和思想觀念,建立合乎國家未來發展要求的、先進的、理性與合乎法制精神的社會意識形態。

  四是取消農村公安派出所對農民的強行收繳稅款、統籌款和提留款等權力。取消“治安聯防隊員”和“勞動教養”等不合理的制度。

  五是通過修改法律逐步取消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等,與民休息,修養生息。

  六是堅決剎住各地方自行制定任意違背“農業三法”,盤剝農民利益的地方法規和政府規章的歪風邪氣,防止中央良法受到“中梗阻”的干擾和破壞而無法實施。

  上個世紀五十年代初期,為了貫徹頒布不久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當時的中央政府組織了六十多萬個“貫徹婚姻法工作隊”,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了聲勢浩大的“貫徹落實婚姻法運動”。經過不到一年的努力,就在全國範圍內徹底清除了封建腐朽的婚姻家庭制度,建立起了以婚姻自由為內容的全新的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這場運動在世界法制歷史上都是罕見的,它極大的促進了人民尤其是農民的倫理觀念和思想意識的轉變,激發了國人的人格自主和獨立意識,徹底掃除了封建宗法制度的殘餘勢力,使科學和民主的新思想家喻戶曉、深入人心。歷史,總是循環往複的,在半個多世紀后的今天,我們依然有能力完成這樣的壯舉。

  這,不僅僅是為了解決三農問題。

  她將成為波瀾壯闊的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主要方式!!!是第二次“農村包圍城市”式的偉大法製革命。

  也將成為我們民族依法治國的偉大實踐的重要組成部分。

  我們一起期待着……

  公元2004年2月19日凌晨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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