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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裝修合同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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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裝修合同範本 標籤:簡歷範本

  建築裝修合同範本(一)

  發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資守信。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3、工程量: 以合同預算表為準,發生工程量變更的以實際工程量為準。

  4、承包方式按以下第 項執行

  (1) 包工包料 (2)包工不包料 (3)包工;部分包料(4)包料;部分包工

  第二條 工期

  1、開工日期: 年 月 日

  2、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3、工程總用工時間: 天(工期順延的時間未計入)

  第三條 工程價款

  本工程總造價為:(大寫) (人民幣)

  ¥: 元

  註:此價款為工程結算依據,最終要按實際發生的工程量計算

  第四條 工程質量

  本工程質量按以下第 執行

  (1)國家標準 (2)地方標準 (3)行業通用標準(4)甲方特殊標準

  第五條 圖紙

  1、經雙方協商一致決定,採用以下第 項執行

  (1)甲方委託乙方設計施工圖紙,設計費用為(大寫): 元,圖紙設計費用不包含在工程總價款內;

  (2)甲方自行提供施工圖紙

  2、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時間:

  3、施工圖紙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甲方提供圖紙的,應在開工前 天將圖紙交給乙方。

  第六條 合同組成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

  2、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3、圖紙

  4、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5、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七條 工程變更

  1、工程設計變更

  施工中發包人需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應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准的建設規模時,發包人應報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准,並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承包人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下列需要的變更:

  (1)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2)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

  (3)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4)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及造成的承包人損失由發包人承坦,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施工中承包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的直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設備的換用,須經發包人同意。未經發包人同意擅自更改或換用時,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並賠償發包人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發包人同意採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議,所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發包人承包人另行約定分擔或分享。

  2、其他變更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要求變更工程質量標準及發生其他實質性變更,由雙方協商解決。

  3、確定變更價款

  承包人在工程變更確定后3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發包人確認后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

  (1)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發包人確認后執行。

  (4)承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后3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5)發包人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3天內予以確認,發包人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3天後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6)發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變更價款,而實際工程繼續施工的,視為同意承包方人的價款變更要求。

  (7)發包人確認增加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

  (8)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承包人無權要求追加合同價款。

  第八條 雙方一般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的工作

  (1)開工前

  天,全部騰空或者部分騰空房屋,清除障礙物(合同約定乙方包清理的除外),對未能全部騰空的房屋內的傢具和陳設採取保護措施,為承包人進場做好準備工作;

  (2)辦理工程施工所需要的各種申請、批件等手續,保證乙方能夠順利進場施工,費用由甲方承擔。如因其他原因需由乙方辦理的,相關費用應當由甲方償付給乙方,並且工期相應順延;

  (3)提供符合施工要求的水源、電源,負責協調

  鄰里及管理機構之間的關係;

  (4)參與工程質量和施工進度的監督,負責材料進場、竣工驗收確認工作;

  (5)施工期間仍然需要部分使用該房屋的,應當負責做好施工現場的保護等工作,應當注意為施工提供各種便利條件;

  (6)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工程款,依據規定交納應由其承擔的各種稅費。

  2、乙方的工作

  (1)參加有關施工圖紙或者作法說明會議或現場交底,擬定施工方案和計劃交由甲方審定確認;

  (2)施工中嚴格執行安全施工規範、防火規定,按期按質完成施工;

  (3)未經甲方同意或者有關部門批准,不得隨意試試拆改原建築物主結構及各設備管線;

  (4)保護好原居室室內的傢具、陳設及水電管線的完好,保證居室內上、下水管的通暢;

  (5)對於施工過程中的在關事項(如材料的進場、隱蔽工程的驗收、竣工驗收等)需要甲方確認的,應當及時並給予其必要的準備時間;

  (6)嚴格執行有關施工現場管理的規定,不得擾民及污染環境,保證施工現場的整潔,工程完工後負責清掃施工現場;

  (7)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負責對現場的設施和工程成品進行保護。

  第九條 有關材料的約定

  1、任何一方負責提供的材料和設備,均是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合格產品,還必須符合本合同約定的標準和設計的要求。

  2、對於任何一方提供的材料和設備,如不符合質量要求或者規格有差異的,對方有權要求更換,提供方應當予以更換。由此增加費用,由提供方承擔。

  3、材料和設備進場后,統一由乙方負責保管和使用,如因乙方在保管過程中有重大失誤而造成的材料損失,應由乙方負責。

  4、材料運輸費用,由材料提供方承擔。

  5、甲方應將材料和設備按時、按量運送到施工現場,並通知對乙方現場負責人驗收簽字確認。

  第十條 有關施工和工期的約定

  1、開工及延期開工

  (1)承包人應當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於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的方式向發包人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發包人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的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覆承包人。發包人在延期開工申請后48小時內不答覆,視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發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2)因發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日期。發包人賠償承包人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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