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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醫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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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醫藥) 標籤:企業財務原理 現代企業

  醫藥類合同參考格式(樣本)

  目  錄

  1)總則

  2)合營各方

  3)成立合資經營公司

  4)生產經營目的、範圍和規模

  5)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

  6)合營各方責任

  7)技術合作

  8)場地使用

  9)產品銷售

  10)設備、輔料、包裝材料的購置

  11)原料葯的供應

  12)工廠設施的設計準備和建築

  13)董事會

  14)管理機構

  15)勞動管理

  16)工會

  17)稅收

  18)財務會計制度

  19)外匯

  20)利潤分配

  21)保險

  22)保密

  23)期限、解散、清算

  24)違約和不可抗力

  25)適用法律和爭議的解決

  26)合同文本與文字

  27)合同生效及其它事項

  附件:技術轉讓協議

  第一章 總則

  ××××,××××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簡稱“合資法”)和中國的其它有關法律和規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通過友

  好協商,同意在中國××共同舉辦合營企業,特訂立本合同。

  第二章 合營各方

  第2.01條 本合同的各方為:

  甲方:××××、××××(上述兩個實體合稱甲方,兩個實體可共同和各自

  享受與承擔在本合同下的有關甲方的所有權利和義務。)

  ××××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姓名:××

  職務:××

  國籍:××

  ××××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姓名:××

  職務:××

  國籍:××

  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姓名:××

  職務:××

  國籍:××

  第三章 成立合資經營公司

  第3.01條 甲、乙雙方根據“合資法”和中國的其它有關法律和規定,同

  意在中國境內建立合資經營的製藥有限公司。

  第3.02條 1.合營公司名稱是:××××(以下簡稱合營公司)。

  其英文名稱:××××

  為此,合營公司與乙方將簽訂一個許可使用“××××”名稱的合同。

  無論什麼原因,如果乙方在合營公司中不再有××%的股份,甲方同意改變合

  營公司的名稱,以使合營公司的中英文名稱中不再出現“××××”的字樣。

  2.合營公司的法定地址:××××

  第3.03條 合營公司在中國具有法人資格,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其

  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國法律和有關規定。

  第3.04條 合營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甲、乙方以各自認繳的

  出資額對合營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各方按其出資額在註冊資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除各自認繳的註冊資本的出資額外,各方均不對合營公司的債務負有更多的責

  任,合營公司的債權人只能向合營公司的財產求償。

  第四章 生產經營目的、範圍和規模

  第4.01條 1.合營公司的目的是: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和長期真誠合作

  的願望,努力吸取合營雙方各自的專長和採用適宜的先進技術以及科學的管理方法,

  將合營公司建成一個現代化的製藥企業,使其在產品的品種、質量及價格方面在

  國內外市場上具有競爭能力,並使甲方和乙方獲得滿意的經濟效益。合營公司應依

  照世界衛生組織規定的藥品生產管理規範(“GMP”)以及乙方制定的內部的質

  量規格條例,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中國衛生部的有關規定的條

  件下從事生產和推銷醫藥產品。

  2.為了達到上述的主要目的,合營公司可以單獨或依照中國法律和有關規定

  與各種形式和性質的公司、企業、經濟組織、經濟實體、機構及個人合作,根據“

  合資法”與本合同在國內外成立分公司、子公司。

  第4.02條 合營公司的經營範圍是製造和銷售各種劑型的藥品。藥品的包

  裝包括大包裝(例如粉、顆粒、片劑、膠囊劑等)和適合消費者的需要的小包裝。

  為了達到它的主要目的,合營公司有權開展自己的經營活動。

  第4.03條 合營公司將生產如在不斷   調整的本合同附件中列出的產品:

  A類:用中國國內生產的原料葯生產的產品,由合營公司通過乙方包銷的形式

  在國外市場銷售。

  B類:用乙方或其子公司提供的原料葯生產的產品,由合營公司通過乙方包銷

  的形式在國外市場銷售。

  C類:用乙方或其子公司提供的原料葯生產的產品,由合營公司利用甲方的銷

  售機構,根據合營公司和甲方簽訂的代銷合同在國內市場銷售。

  D類:董事會可於將來決定D類產品,包括下述產品:

  (1)用乙方或中國國內的原料葯生產乙方開發的產品,使用乙方的商標,由

  合營公司在國內國外銷售。出口產品應由乙方包銷。

  (2)用中國國內的原料,生產合營公司開發的產品,包括先進的中草藥製劑

  產品,使用合營公司的商標,由合營公司在國內國外銷售,按董事會的決定,出口

  產品可由合營公司直接或通過乙方銷售。

  生產B類、C類及部分D類產品所需進口的原料葯,合營公司按不高於乙方及

  其子公司或其團體公司之間購買同類原料葯時的平均價格從乙方或其子公司購買。

  第4.04條 按合營公司工廠的設計能力,合營公司初期的生產規模為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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