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傢具銷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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傢具銷售合同 標籤:餐飲銷售 銷售助理 銷售工作

  (2)材料安裝或使用及裝卸作業指導書二份;

  (3)產品數量及貨物檢驗合格證明文件正本二份;

  (4)產地證、說明書二份;

  (5)材料清單及技術參數表二份

  5.4 承包人提供材料質量保證書,保證材料在壽命期內質量保持良好,不會出現腐蝕、老化等現象。

  5.5 甲醛等有害物質釋放標準應滿足國家相關規定和標準,如不滿足,發包人有權按合同單價退貨。

  第六條 工程變更和貨款結算

  6.1 對於本合同材料,發包人應在每次供貨前合同約定的天數向承包人發出書面供貨指示,承包人應立即遵守執行。除發包人上述指令外, 承包人不得自行決定供應數量,否則發包人將不會支付超出指示以外的任何貨款。

  6.2 承包人基於買賣合同應得的價款,由發包人支付給承包人。

  第七條 檢驗和保修條款

  7.1 承包人應按第5.1 條所述規範及標準及發包人發出的指令供貨,隨時接受發包人派出人員的檢查,為檢查提供便利條件,承擔因自身原因導致退貨、延誤、保管、運輸、返工等費用。

  7.2 承包人根據發包人要求,應在材料安裝或使用前一個月提供有關本材料質量的技術資料備檢,如:規格、數量、出廠合格證、試驗報告等的影印或原件。

  7.3 貨物供應檢驗程序:

  貨物供應必須經過如下程序檢驗:

  承包人在貨物出廠前五天書面通知發包人,由發包人指派專人到工廠就貨物質量進行綜合檢查,並簽署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證書。貨物運抵現場時由發包人按既定時間計劃準時統一組織安排,精裝修承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監理單位及業主代表根據第5.1條所述規範及標準對貨物進行檢查,檢查貨物與合同的一致性、材料的規格、部件配置及外觀質量,發現問題時,有必要則保留現場或拍照,經精裝修承包人及監理單位、業主代表認可,供應商應隨即對規格或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貨物做出更換的安排,或對已在合同價款內但缺少的貨物做出補足的安排,其安排必須採用一切可能的手段滿足本工程進度的要求。

  7.4 承包人將本協議第5.3條規定的文件交給發包人後,由發包人組織承包人和精裝修承包人進行驗收;如承包人所提供的技術資料不符合當地檔案館的有關規定,承包人應負責予以修正/完善/補充。

  7.5 質量保證期為工程竣工驗收后兩年。在質量保證期內,承包人收到發包人或

  使用方通知后八個小時內給予書面回復解決方案。由於承包人的責任則由承包人應24小時內為發包人或使用方免費保修和更換有缺陷的貨物或部件。如由於發包人或使用方的責任則由承包人按合同價進行有償更換。如果由於承包人責任並在收到通知后八小時內沒有回復或24小時內沒有解決,發包人或使用方可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包括但不限於請第三方維修,因此產生的費用從承包人的最終付款金額中抵扣。

  第八條支付條款

  8.1 承包人中標后提供合同總價 %的履約保函。顧問及業主在認可承包人提供的履約保函后支付定金(合同總價款的 %)。

  8.2 如承包人未能及時提供保函,則業主方提供的定金將是扣減履約保函后的金額(合同總價款的 %),並視同業主方已支付全部的定金。

  8.3 出廠前發包人驗貨合格后支付當批貨款的 %。

  8.4 全部傢俱擺放與安裝后並通過驗收之後,支付至總價款 %。

  8.5 質量保證期后支付剩餘價款承包人提供的收款賬號戶名、開發票的單位名稱應與本協議簽約單位名稱一致,並且承包人開啟的完稅發票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否則因此而引起的收款延誤或錯失由承包人自行負責。

  第九條承包人保證

  承包人對其按合同向發包人提供的全部貨物及服務保證如下:

  (1)貨物是全新的、未使用過的,並且是採用優質材料及先進工藝所製造的。

  (2) 貨物在數量、產地、質量、規格及性能等方面符合本合同有關規定的要求。

  (3) 材料質量和安裝質量滿足技術文件的所有要求,在正確施工和維修保養的前提下,在壽命期內質量良好。

  (4) 承包人根據合同的規定向發包人提供貨物已得到貨物製造商及相關技術支持人的明示同意及授權。

  (5) 承包人須保障發包人和精裝修承包人在中國使用其貨物、服務及其任何部分而不受到第三方關於侵犯專利、商標權或工業設計權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權指控,承包人須與第三方交涉並承擔可能發生的一切法律責任。

  第十條違約責任

  10.1承包人違約責任:

  如發生下列情況,視為承包人違反本協議有關規定,承包人應按下述規定向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工期延誤:

  承包人未按照本協議第3條規定所規定的期限及時間完成材料及配套材料供應,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承擔如下違約責任:

  每延期壹天,向發包人支付按每天  元人民幣(RMB¥ )計算的違約罰金。並且此項罰款不設上限。

  承包人延遲超過十二個小時,也作一天計算。

  (2)貨物不符:

  1)如承包人所提供的貨物在數量、質量、規格及原產地方面不符合合同的規定(包括文件的數量/內容不符),承包人應在自收到發包人書面通知之日起採用最快的運輸方式自負一切費用及風險,補足數量不足的部分或更換質量、規格、原產地不符的部分。

  2)如承包人所提供的貨物經更換后仍不能達到合同有關規定的要求,發包人有權決定選擇對貨物作報廢處理或要求承包人將合同價格在合同的幅度內予以降低。

  3) 如由於材料在質量原因上導致精裝修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工程索賠,索賠費用由承包人負責。但貨物本身問題造成損失只賠償直接損失,賠償總額不超過合同總價值。

  4)在承包人對質量不符合的貨物予以補足更換完畢並達到合同有關規定的要求之前,視為承包人遲延工期。承包人還應承擔本協議本條所規定的違約責任。

  5)貨物因質量原因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由承包人負責。

  6)如果發包人、精裝修承包、監理公司一旦發現進場的設備(材料)及配件為貼牌產品、非合資原產地產品、非國標產品、以國內生產部件替代純進口部件的產品以及其他不符合合同文件有關要求的設備(材料),即為假冒產品,一經發現將按不合格設備(材料)總值的十倍進行扣款,以補償發包人的損失。

  10.2 發包人違約責任:

  如發生下列情況,視為發包人違反本協議有關規定,發包人應按下述規定向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延期付款:

  發包人未按照本協議第8條規定所規定的期限及時間完成付款,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承擔如下違約責任:

  以實際延遲天數按現行貸款利率向發包人支付延遲付款部分的利息。並且此項罰款不設上限。

  發包人延遲超過十二個小時,也作一天計算。

  第十一條違約賠償

  11.1如合同任何一方違約,其它方可行使如下一種或幾種的違約賠償權利:

  (1)要求違約方按本協議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2)在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前提下,延長合同履行期限;

  (3)在違約方延遲履行交貨義務超過六十個公曆日的前提下,解除合同並要求違約方賠償遭受的損失。

  11.2除非雙方協議將合同終止,或因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違約方承擔前述違約責任后仍必須繼續履行合同。

  第十二條不可抗力

  12.1簽約雙方任何一方由於諸如戰爭、嚴重火災、洪水、颱風、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響而不能履行合同時,履行合同的期限應予延長,延長的期限應相當於事故所影響的時間,所產生的費用雙方各自承擔。不可抗力事故是雙方在締結本合同時所不能預見,並且它的發生及其後果是無法避免和無法克服的事故。

  12.2受阻一方應在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后儘快用傳真通知其它方,並於事故發生后14天內將有關當局出具的證明文件及預計影響的天數用特快專遞給其它方審閱確定。

  12.3 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響預計將持續60天以上,受影響無法按時履行合同的一方允許另外一方單方終止合同,同時進行結算,雙方均不違約。

  第十三條合同修改與終止

  13.1經合同雙方協商一致,合同可以修改。對合同的任何修改均應採取書面形式,由合同雙方授權人簽字並加蓋公章生效。

  13.2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合同得以終止;

  (1)如合同任何一方破產,另外一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

  (2)如合同雙方協商一致,可通過書面協議的方式終止合同;

  (3)至保修期滿后,合同終止。

  13.3如在有關合同修改的文件中未對雙方各自的違約責任或違約賠償責任予以任何保留或重新約定,則雙方在合同修改以前的任何行為均被視為具有約束力。

  13.4對合同任何單方面的終止行為均應以提前三十個公曆日向其它方發出書面通知為前提。

  13.5如無相反的明示約定,根據本協議本條的規定,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的一方,可選擇終止合同的全部或部分,而並不因此喪失合同及協議所規定的任何違約賠償權利。

  13.6如無相反的明示約定,對合同的部分修改或終止,不影響雙方履行合同其它部分的合同義務。

  第十四條爭議解決

  凡因合同或執行引起的一切爭議均應首先由雙方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若協商不能達成協議時,任何一方均可通過合同履行地法院訴訟解決。

  第十五條 其它

  15.1轉讓與分包:

  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項下的義務,在未得到另外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或分包給任何第三方。

  15.2本合同自雙方授權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發包人和承包人各持一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

  15.3 合同的履行

  承包人應根據本合同進行供應及完成其全部內容,並在所有方面發包人、其授權代表及監理工程師合理的滿意,以及遵守精裝修承包人所有合理的指示和要求,包括正常施工時所制定的所有合理的規則(視其適用程度)。

  發包人:

  (發包人簽署及蓋章)(見證人簽章)

  承包人:

  (承包人簽署及蓋章)(見證人簽章)

  傢具銷售合同(三)

  甲方(賣方):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買方):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

  雙方根據《合同法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乙方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青島_______傢具市場______區______號購買甲方以下商品:____________

  傢具名稱 貨號 規格 質材 顏色 單位 單價 數量 金額

  合計金額: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 (:____________ )

  第二條:三包有效期一年,詳見魯質技監質發[**]27號文。

  第三條:定貨時,收取貨款總額______%的定金(乙方違約定金不予返還,甲方違約定金雙倍返還。),餘款提貨或送貨時付清。

  第四條:自提貨物。乙方自行提貨,現場驗收,繳清全款方可提貨,提貨時視為當日驗收合格。

  第五條:甲方送貨,運費由甲方承擔。乙方繳清貨款,經乙方驗貨簽收,並由甲方開具發票,同時向乙方提交產品說明書、質量保證書、保修卡等單證。

  第六條:送貨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點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若甲方未能按約定時間交貨,每延誤一天,按合同總額的_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八條: 購買傢具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的,乙方告知甲方后,甲方在____天內修理或更換,修理不好或不能更換的,予以退貨。乙方在使用中發現傢具質量與產品說明書、質量保證書明顯不符提出更換或退貨要求的,甲方應予以更換或退貨。

  第九條: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甲乙雙方發生爭議,應協商或提請有關部門調解解決,解決不成時,按以下第()項處理。

  1.提交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執行期間,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另訂附則,所有附則均與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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