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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傢具買賣合同示範文本的思考

手機:M版  分類:工作體會  編輯:pp958

  傢具買賣合同屬於買賣關係的合同,在消費領域嚴格講屬於一般民事合同,其條款應符合《民法通則》、《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但其條款內容依託的是原《經濟合同法》,故在條款上必然存在一些差異。而使用該合同的主體主要是廣大消費者和各傢具零售商,所以在合同的設計上應該以符合商業零售行業的交易習慣和消費者樂於接受為前提,而不應將其設計的過於煩瑣,不易使用。具體地講,合同的第一條規定:“傢具名稱、商標、型號、數量、時間及金額”的內容不適合傢具買賣行業特點和商業習慣,因為對於家具行業來講,國家尚未出台強制性標準,行業標準目前也是空白。消費者注重的是傢具的款式和材質,而這兩項指標目前又沒有統一的型號規定,一旦造成質量糾紛,給調解、仲裁或審判在認定責任方面帶來一定的困難,客觀上講不利於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相互舉證。因此很多傢具經營者呼籲在傢具買賣合同示範文本條款中,用材質替換型號使之更合乎實際。因此,該條應當明確質量的瑕疵擔保責任,即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交付合乎質量要求的標的物,關於質量可以另附質量保證書予以明示消費者。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經營者出賣的標的物質量上有瑕疵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使消費者能夠自主合理選擇修理、更換、重做、退貨、減少價款或請求賠償損失乃至解除合同。

  其次是示範文本第二條的保修包退條款,目前採用填空式方式。各傢具經營者認為採用填空式的辦法設置,容易造成一旦出現傢具質量糾紛,對消費者舉證不利的尷尬局面。因為在填寫這一條款時,多數傢具經營者均採用對他們有利的方式填寫,而未選中的選項則認定為無效。作為消費者不可能對其中奧妙了解如此透徹,容易出現欺詐消費者的行為。而實際情況是《天津市家具行業實行三包的規定》等文件均對此做出過明確規定,因此示範文本約定只要符合有關方面的規定即可,一旦產生糾紛,就可以有效地依據相關規定妥善做出處理。這樣即理順了關係,又方便了消費者。

  另外,示範文本的第九條,解決糾紛的方式,實際上包含了五種方式,即和解、民間調解、行政調解、仲裁和民事訴訟。按照我國目前的《民法通則》規定,民事合同糾紛實際上只有三種解決途徑,即和解、仲裁(含調解職能)和民事訴訟(亦含調解職能),后兩種又屬於法定救濟範疇。而行政調解是依據有關行政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的,消費者協會所做的民間調解也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規定進行的。傢具買賣合同示範文本將上述四種辦法羅列到一起,顯然不太適宜。因為工商部門的行政調解和消費者協會的調解屬於行政救濟範疇,並不引起喪失仲裁權或司法救濟請求權滅失情形的發生,無論經營者和消費者是否選取向消費者協會申請調解或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解決糾紛,只要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內均不會喪失司法救濟請求權,這一程序不是法定的。而《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當事人採取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第五條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也就是說仲裁與訴訟兩者之間,採取哪種方式解決爭議有着因果關係,而且是合同爭議解決的法定程序。因此該條實際上將多種法律關係集為一條,從法理上講容易混淆法定程序和非法定程序的界限。從實際情況看,由於消費者不太了解有關法律程序規定,因此也容易造成丟失或自動放棄有關司法救濟請求權情況的發生。所以傢具買賣合同示範文本條款應當符合零售商業交易習慣和消費特點,細化消費者和經營者對合同爭議解決的自主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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