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加盟合同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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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加盟合同範本(一)
甲方:貴州龍里鄧氏辣子雞火鍋系列連鎖店 乙方: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公司蓋章 公司蓋章
日期: 日期:
以下稱:“加盟者”或“加盟店”)贊成_貴州龍里鄧氏辣子雞火鍋系列連鎖店 主導的連鎖理想,協約遵守其運營規章中的各條款,並申請加盟, 貴州龍里鄧氏辣子雞火鍋系列連鎖店 亦承認其加盟。兩者就有關加盟事項締結如下合同:
第一條:組織
1、貴州龍里鄧氏辣子雞火鍋系列連鎖店(以下稱“總部”)主導本事業,並所有“貴州龍里鄧氏辣子雞火鍋系列連鎖店”登記商標。
2、總部適應需要,可在每個加盟者的地區集團設“地區總部”或直轄的“分部”(與前款一樣,統稱“總部”)。
3、總部在沒有設地區總部或直轄分部的地區,可將總部事業的一部分委託給第三者,並稱作委託業務的“支部”(以下稱“支部”)。
第二條:加盟
1、加盟金。每個店鋪為_壹_萬元每年,在締結加盟合同時向總部支付。並自雙方在相互確認書上簽字時起,此加盟金即充作委託保管的加盟申請保證金。此加盟金不返還。
2、加盟者是位於(餐飲店住所)的“貴州龍里鄧氏辣子雞火鍋系列連鎖店”的經營者,本店作為貴州龍里鄧氏辣子雞火鍋系列連鎖店公司連鎖的加盟店,具備以下條件,並決心遵守本合同,誠實地從事經營。
(1)依照總部的標準化計劃,保持餐飲店的結構
(2)維持不接受第三者制約的經營體制
(3)加盟者是由自身或適合法律規定資格的代理者專門從事經營,或者要使從業者具有統一的連鎖意識
(4)在積極地協助連鎖活動的同時,努力提高改善經營
(5)要認識作為 貴州龍里鄧氏辣子雞火鍋系列連鎖店 連鎖餐飲店的社會使命,忠實地為顧客服務。
第三條:加盟特權
加盟者要具備以下基本的特權:
(1)依靠使用“貴州龍里鄧氏辣子雞火鍋系列連鎖店”徽記進行營業,能享受“貴州龍里鄧氏辣子雞火鍋系列連鎖店”的知名度和信用
(2)進貨“貴州龍里縣鄧氏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商標的商品,才能使用“貴州貴州龍里鄧氏辣子雞火鍋系列連鎖店”的商標進行經營活動同時享受貴州龍里縣鄧氏食品有限責任公司所有產品一級經銷商進貨價。(各產品規格和價格見附表)
(3)在餐飲店的新設或裝修方面,按照總部(支部)規定的標準化計劃,爭取餐飲店的統一化
(4)加盟店的產品種類,價格計劃,按照總部(支部)制定的標準化計劃,也可根據加盟店的實際情況和總部協商完成
(5)被選定的商品,能以較穩定的價格進貨,因此可以獲取進貨的合理化、精簡化,另外,還可得到適時的特價商品
(6)可以參加總部(支部)策劃並進行的特賣促銷、廣告宣傳、集會活動以及其他共同活動
(7)有關加盟店的全面經營,可利用總部(支部)的各專門職能,接受正確的指導援助
(8)加盟者及從業人員可以接受教育培訓
(9)可以適時地得到餐飲店經營所必需的信息。
(10)加盟店財務上完全獨立,自負盈虧,自行承擔法律責任和義務,總部(支部)只負責技術上的指導。
第四條:登記商標的使用
1、總部承認加盟者使用“貴州龍里鄧氏辣子雞火鍋系列連鎖店”的徽記和商標,以及為銷售商品和作為促銷、廣告手段使用“貴州龍里縣鄧氏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徽記及商標
2、有關“貴州龍里鄧氏辣子雞火鍋系列連鎖店”徽記及商標的使用有如下規定:
(1)在加盟店的店頭及其他地方使用徽記,僅限於由總部提供或指定的徽記。其使用方法,要按照總部(支部)的指定進行。
(2)帶有貴州龍里縣鄧氏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商標商品及徽記的物品類,均從總部進貨。
(3)欲做有關“貴州龍里鄧氏辣子雞火鍋系列連鎖店”或貴州龍里縣鄧氏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的對外廣告時,要使用由總部提供,或承認的資料,並按總部的指定進行。
3、登記的商標,僅限本合同以內使用,不得在合同以外使用。
第五條:進貨商品
1、加盟店按照總部(支部)規定的標準化計劃,確定產品種類和價格。加盟店經營的產品及設計用到的主輔料,原則上由總部(支部)進貨,但非總部規定的其他原材料可由加盟店自行採購。
2、加盟店在經營第1條以外的商品時,要徵得總部(支部)的承認。
3、總部(支部)與加盟店均採取貨到付款的方式來進行商品結算。
第六條:商品運輸費用
總部(支部)在原則上,是將其所在地區作為單位,對所有加盟店以同等的條件進貨商品。商品的運輸費用均由各加盟店自行承擔。
第七條:保密義務
加盟者不得隨意將有關貴州龍里鄧氏辣子雞火鍋系列連鎖店的計劃及運營活動等內容向第三者泄漏。尤其對以下事項要作為重要的機密加以保守,若有違反,並給總部(支部)以及有關者造成損害時,必須根據其要求予以賠償。
(1)有關交易商品及物品類的品種、價格、條件以及進貨對象的事項
(2)有關加盟店經營的計劃以及實際業績和進貨、銷售、盈虧、資金等的具體計算及內容
(3)其他由總部(支部)指定的事項。
第八條:禁止事項
加盟者不得有以下行為。若認為有必要時,必須以書面形式,徵得總部(支部)的承認。
(1)向其他業者轉讓或提供經營的商品及物品類
(2)向他人轉讓或轉用配發的物品、文件以及情報等,或複製複印
(3)不管以本人名義還是以他人名義,加入實質性的同業種的其他連鎖,或有連鎖關係
(4)向他人轉讓或擔保抵押只有締結本合同才享有權利及加盟店的營業權、租借權和與營業有關係的動產、不動產或債權等
(5)其他由總部(支部)等禁止的事項。
第九條:更改勸告
當加盟者沒有充分實行本合同的條文及總部(支部)的指示,或缺少誠意時,或者因加盟者自身經營管理不妥,或被認為不具備加盟條件時,總部(支部)要以書面形式勸告更改。加盟者對此勸告必須予以確實的答覆並加以實行。
第十條:不可抵抗的免責
在由於天災,災害及沒有任何爭議的原因給商品進貨及其他總部(支部)活動造成障礙時,加盟者應承認是不可抵抗的,不得提出異議。
第十一條:加盟者的解除權
加盟者根據自己的意願,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在此情況下,應在6個月前以書面形式向總部(支部)提出預告。
第十二條:總部的解除權
1、當加盟者適合以下各項之一時,總部(支部)有權解除本合同:
(1)缺少本合同第二條規定的加盟條件時,或者對本合同、運營規章因故意或過失而出現重大違反時
(2)不堅持向總部(支部)集中進貨的原則,在規定外進貨,或者不遵照總部(支部)的指導與其他業者進行連續性的交易時
(3)不遵照總部(支部)的更改勸告,或不予以確實的答覆時
(4)滯付商品貨款、技術指導費、手續費、負擔金以及其他債務返還,或不遵守支付期限及規定的支付方法時
(5)當總部(支部)判斷加盟店的全部或部分不能使用,或財務狀況明顯惡化,或營業陷入不景氣等不能繼續進行正常的經營時
(6)接受破產禁治產的通告、准禁治產的申述或抵押、臨時抵押,或者與犯罪有關係等,總部9支部判斷其作為連鎖店不合格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