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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對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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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對外) 標籤:電子工程師 兩個文明建設

  24.1業主不對因承包人或任何轉包人的工人或其它僱用人員的任何事故或傷害而根據法律應予支付的任何賠償金負責,除非事故或傷害是由業主、其代表人或僱員的任何行為或玩忽職守引起的。除上述規定外,承包人得保護業主不因所有此種損害賠償,以及因與此有關的所有索賠、訴訟、訴訟費、開支和費用而受損失。

  24.2承包人必須就此種責任投保,保險公司得經業主同意,業主不得無故不予同意,承包人必須在工地僱用工人的整個期間繼續保險,並隨時應要求向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出示此種保險單和支付現行保險費的收據。就任何分包人所僱用的人員,如分包人已經就此種人員的責任投保,且以業主為保險補償對象,則承包人上述的投保義務得被視作已經履行,但承包人必須要求此分包人隨時應要求向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出示此種保險單和支付現行保險費的收據。

  25.如果承包人未按本合同第21、23和24條的規定投保和繼續保險,或未按本合同條款規定就應由他投的其它任何保險進行投保,在任何此種情況下,業主可購買和繼續任何保險,支付此種必要的費用,且隨時從應付或可能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將業主上述所支付的費用扣除,或將此作為承包人的負債追償。

  26.1承包人必須按國家或州一切有關施

  工的制定法、法令、或其它法規、或任何條例、或當地或其它合法當局的地方法規以及所有其財產或權利受到或可能受到工程影響的公共團體和公司的規章制度的規定,發布所有的通告和支付所有的費用。

  26.2承包人必須遵守以上任何制定法、法令或法規,可適用於工程的當地或其它合法當局的一切地方法規,以及上述公共團體和公司的規章制度,如違反上述任何此種制定法、法令或法規、條例或地方法規,不得讓業主受任何懲罰和承擔任何責任。

  26.3如工程師證實業主應償還已由承包人支付的此種費用,業主應償付或同意償付承包人所有此種金額。

  27.所有在工地發現的化石、錢幣、有價值的物品或古物、建築物和其他具有地質或考古價值的遺址或物品,均應被業主和承包共同認定為是業主的絕對財產。承包人必須採取恰當的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任何人轉移或破壞任何此種物品,並在物品發現后不待轉移,立即通知工程師代表並執行工程師代表的有關處置命令,其費用由業主承擔。

  28.承包人必須保護業主不得因在工程或部分工程中使用或涉及到任何建築設備、機械加工、或材料,從而侵犯與之有關的專利權、外觀設計、商標或商號或其它應受保障的權利而遭索賠或被起訴,並必須保護業主免受與此有關的任何索賠、訴訟、損害賠償金、訴訟費、支出或費用的損害。除另有規定外,承包人必須承擔工程或部分工程所需的石頭、沙子、砂礫、泥土或其他材料的運費、沙石產地使用費、租金和其他費用或補償(如果有)。

  29.所有施工必需的活動,凡符合合同許可證的規定,必須開展,從而保證不無故妨礙公眾的便利,或妨礙公共或私人道路的通行、使用和佔用,無論道路是通向或是在業主或其他人的地產上。倘若發生此類應由承包人負責的事件,承包人必須保護業主免受由此而引而起的任何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開支和費用的損害。

  30.1承包人必須採取各種合理手段,防止連接或通向工地的任何公路或橋樑由於承包人或其任何轉包人的使用而遭受損害,承包人尤其必須挑選路線、選擇使用車輛,限制和分散裝載量,從而使因往來於工地的設備和材料的運輸而必然造成的異常交通儘可能地被合理限制,由此避免對公路和橋樑造成不必要的損害。

  30.2如承包人必需經部分公路或橋樑一次或多次運送建築設備、機械或工程預製件或預製部件,如不採取特殊保護和加固措施,此種運送很可能損壞公路或橋樑,承包人運送貨物通過此公路或橋樑前必須通知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告之運送貨物的重量及其他具體情況,以及其擬對上述公路或採取的保護和加固措施。除非在接到通知14天內,工程師以取消通知的方式指示不必採取此種保護或加固措施,承包人將施行此種方案或施行經工程師要求修改後的方案,除非建築工程清單中含有一項或多項已由承包人標價的上述公路或橋樑保護或加固的必要項目,否則其費用得由業主向承包人支付。

  30.3如果在施工期間或以後任何時間,承包人因施工損壞公路或橋樑而被索賠,他必須立即報告工程師,其後,業主將商洽解決並支付索賠款,並保護承包人免受該索賠以及與之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金、訴訟費、開支和費用的損害。如果工程師認為造成此種索賠或部分索賠的原因在於承包人沒有履行本條第1和2款規定的義務,由工程師確認的因此種不履行而損失的款額必須由承包人支付給業主。

  30.4如果工程性質需要承包人使用水路運輸,本條上述規定必須按“公路”包括船閘、碼頭、防波堤或其他有關的水路設施,“運輸工具”包括船隻來予以解釋,並由此而施行。

  31.承包人必須按工程師的要求,為業主僱用的其它承包商及其工人,以及為業主或其它合法當局僱用的工人提供合理開展工作的機會,這些工人可受雇在工地上或附近,從事不為本合同規定的任何工作或由業主簽訂的與工程有關或附屬工程的任何其它合同規定的工作。然而,如承包人應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的書面要求,為其他承包人、業主或其它合法當局提供由他負責維護的道路,或准許使用其在工地的腳手架或其他設備,或提供其它任何類似性質的服務,業主必須向承包人支付有關此種使用或服務的費用,只要工程師認為合理。

  32.在施工期間,承包人應保證工地沒有任何不必要的障礙物,妥善儲存或處置建築設備和多餘的材料,將所有殘餘物垃圾或不再需要的臨時工程清理出工地。

  33.完工之後,承包人應將所有建築設備、多餘材料、垃圾和各種臨時工程設施清理出工地,使整個工地和工程顯得整潔合乎標準,讓工程師滿意。

  勞工

  34.1承包人必須自己安排僱用所有當地或其他地方的勞工,並負責勞工的交通、食宿和工資,本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

  34.2隻要合理可行,承包人應視當地情況,向工地的職員和工人提供充足的飲水和其他用水,讓工程師代表感到滿意。

  34.3除非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及政府規章或命令,承包人不得進口、銷售、贈予、以物交換或以其它方式處置任何烈酒或毒品,或允許或讓其轉包人、代理人或僱員參與任何此種物品的進口、銷售、贈予、交換或處置。

  34.3 如上所述,承包人不得向他人贈予、交換或以其它方式處置任何武器或彈藥,也不得准許或容忍同樣行為發生。

  34.5在處理與僱工的關係時,承包人應適當注意公認的節假日和宗教或其他習俗。

  34.6一旦爆發傳染病,承包人必須遵守並執行政府或當地醫療衛生機構為治療此種疾病所制定的規章、命令及要求。

  34.7承包人應隨時採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其僱員製造或在僱員中發生違法、騷亂或混亂行為,以維護治安和保護工程附近地區人員和財產的安全。

  34.8承包人必須負責讓其轉包人遵守上述規定。

  34.9如有必要,可在第二部分的第34條就所有其他有關勞工和工資的條件作出規定。

  35.如工程師的要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要求的格式和時間向工程師代表或其辦公室提交一份詳細報告,彙報其在工地隨時僱用的監督人員和不同等級勞工的數量,以及工程師代表可能要求的有關建設設備的情況。

  材料和工藝

  36.1所有材料和工藝均應符合合同的規定和工程師的指令,且應隨時在制&nb

  sp;造或加工地、工地或合同具體規定的其它地點,同時或在某一處,接受工程師可能命令進行的檢驗。承包人要為任何工程或任何材料的質量、重量或數量的檢查、測量和檢驗提供正常所需的幫助、工具、機械、勞力和材料,承包人還必須應工程師可能的選擇或要求,在材料應用於工程之前提供材料樣品以供檢驗。

  36.2如合同明顯默示或明文規定,所有由承包人提供的樣品的費用應承包人自己承擔,否則應由業主支付。

  36.3如合同明顯默示或明文規定,一切檢驗費用應由承包人負擔,對於僅是負載檢測和確認任何完成或部分完成的工程之設計是否符合要求的檢驗,本合同作有詳盡規定,可確保或准許承包商將其費用計入投標價格中。

  36.4凡是工程師命令所作的檢驗,而

  合同沒有默示或規定,或

  (在上述情況中)沒有如此詳細規定,或

  雖有默示或規定,但卻是由工程師命令獨立個人在工地之外、或在該檢驗物資的製造或加工地之外的任何地點進行的,

  如檢驗結果表明工藝或材料不符合合同規定或工程師指令,檢驗費由承包人承擔,否則由業主支付。

  37.工程師和他授權的任何人隨時有權到工程現場,到任何工程準備地或工程所需材料、製品或機械獲得地,承包人應為其行使或獲得此種到場權利提供一切便利和幫助。

  38.1未經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的認可,任何工程不得被覆蓋或遮掩,承包人應為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提供充分機會,以檢查和測量即將被覆蓋或遮掩的任何工程,以及永久性工程開始前檢查地基。承包人應在任何此種工程或地基作好或即將作好檢查準備時及時通知工程師代表,工程師代表必須參加此種工程或地基的檢查,不得無故拖延,除非他認為檢查沒有必要,且由此通知承包人。

  38.2承包人必須應工程師隨時作出的指示,打開業已覆蓋的工程某一或某些部分,或在工程上或經過工程開通道,並負責使之完好復原而讓工程師滿意。凡任何此種工程部分是在履行本條第1款之規定后被覆蓋或遮掩的,則打開和在工程上或經過工程開通道,以及使之完全復原的費用由業主承擔,否則所有費用應由承包人承擔。

  39.1在施工中,工程師有權隨時書面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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