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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對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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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對外) 標籤:電子工程師 兩個文明建設

  59.6如上所規定,如果指定分包人在施工,或提供貨物、材料、或服務中對承包人承擔的義務期限超過本合同所規定的維修期,承包人應在維修期滿后,隨時把此種義務在期滿前所產生的利益應業主的要求轉讓給業主,費用由業主承擔。

  證書和付款

  60.1除另有規定外,付款應按第二部分第60條的規定,分月進行。

  60.2如業主向承包人預付有關建築設備和材料的款項,付款和還款的條件應在第二部分第60條中予以規定。

  60.3如因施工需從施工所在地國的他國進口材料、設備,或因工程或任何部分工程需由此種他國輸入的勞務完成,或因任何其它情況必需或必要,合同項下的某部分付款需按本合同第72條的規定用有關外匯進行支付,支付條件應按合同第二部分第60條的規定處理。

  61.除本合同第62條所述的維修證書外,任何證書不得視為是對工程的認可。

  62.1隻有工程師簽發了維修證書且交給業主,說明工程已完工,維修情況令他滿意,才能視合同已經完全履行。工程師應在維修期滿后,或,如工程的不同部分適用不同的維修期,在最後一個維修期滿后__天內簽發維修證書,或在所有在此維修期中,按本合同第49和第50條規定,命令進行的工程完成且令工程師滿意后立即簽發,本條款必須全面執行,不管先前業主是否已進入、佔有或使用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維修證書的簽發不得作為按第二部分第60條的規定向承包人支付第二筆留置款的前提條件。

  62.2業主不得因本合同或施工所產生或與之有關的任何事項對承包人負責,除非承包人在簽發本條款規定的維修證書前,就此種事項已提出書面索賠。

  62.3儘管簽發了維修證書,承包人以及業主(但應符合本條第2款的規定)仍應對發生在證書籤發前而在證書籤發時尚未履行的合同義務負責,為決定此種義務的性質及範疇,應視本合同繼續對合同雙方有效。

  補救和權力

  63.1如果承包人破產,或被法院下達了破產者產業管理接收令,或遞交了破產申請,或因債權人而處置或轉讓財產,或同意在債權人決議委任的檢查委員會監督下執行合同,或,如其是一個公司,將被清算(不是因合併或重組而進行的自願清算),或承包人事先未徵得業主的書面同意而轉讓合同,或其貨物被四,或工程師書面向業主證明,他認為承包人:

  已經撤銷合同,或

  沒有正當理由但卻不開工,或在收到工程師要求繼續工程的書面通知后,停工__天,或

  在收到工程師書面通知,說明某些材料不適用或某工程應予否決后__天內未從工地搬走這些材料,或未拆毀此種工程重建,或

  不按合同施工,或長期或公然不履行其合同義務,儘管工程師已書面提出警告,或

  不顧工作質量,或無視工程師的指示,分包任何合同部分,

  此時,業主可在書面通知承包人__天後進駐工地,並將承包人逐出,由此不會造成合同無效,或解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義務或責任,或影響合同賦予業主或工程師的權利和權力,業主可自己完成工程或另雇其他承包人完成工程

  。為完成工程,業主和其他承包人可充分使用其認為合適的,按本合同規定被視為是專門為施工而保留的建築設備、臨建工程和材料,業主可隨時出售上述任何建築設備、臨建工程和未使用的材料,並將出售收入抵付按合同規定承包人應支付或可能支付給他的任何款項。

  63.2業主進駐工地並逐走承包人之後,工程師應儘快單方面,或通過了解雙方當事人,或在作過他所認為恰當的調查或諮詢之後作出安排或決定,並證明到此種進駐與被逐時為止,按事實上已完成的合同工程,承包人已獲得或理應獲得的款項(如果有),以及計算出上述任何未使用或只部分使用的材料、建築設備和臨建工程的價值。

  63.3如果業主按本條規定進駐工地並逐走承包人,他應在維修期滿,且所有施工和維修費、延誤完工賠償費(如果有)、和業主所發生的其他費用被核實,且經工程師證明后,方才負責對承包人按合同進行支付。此時,承包人有權得到的款額(如果有)僅為工程師證明因他妥善完工而應得的款額減去上述款項之差。如上述費用超過承包人妥善完工應得的款額,經要求,承包人得向業主支付此超出部分款額,超出部分應視為承包人對業主的負債,且可照此收回。

  64.如在施工或維修期間,因工程或部分工程發生或涉及任何意外、或事故、或其他事件,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認為需馬上進行補救或其它工作或修理,以保證工程的安全,而承包人無法或不願馬上進行此種工作或修理,業主可僱用並支付他人進行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認為必要的此種工作或修理。如工程師認為,業主所進行的此種工作屬於承包人按合同規定應自己付費完成的工作,業主由此所發生的一切費用應由業主向承包人收回,或從其應付給或可能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在此種任何緊急事件發生后,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應根據情況,儘快書面告知承包人。

  特定風險

  65.本合同任何條款均服從以下規定:

  65.1任何責任,不論屬於賠償或其它,也不論其是有關或涉及工程(以下提及的任何特定風險發生前,已按本合同第39條宣布為不適用的工程除外)、業主或第三當事人的財產的毀壞或損壞,或有關或涉及人員傷亡,只要是因以下所規定的特定風險導致,承包人概不負責。業主必須保證承包人不受上述情況以及由此所引起的任何索賠、訴訟、損害賠償金、訴訟費、開支和費用的損害。

  65.2如工程或任何在工地、或從附近運往工地的材料,或承包人其它用於或旨在用於工地的任何財產因上述特定風險受到毀壞或損壞,承包人有權得到以下償付:

  因此而被毀壞或損壞的任何永久性工程或材料,

  以及,只要工程師要求,或工程完工所必需,按成本費加上工程師證明合理的利潤為基準支付;

  恢復或補償工程被如此毀壞或損壞的部分;

  恢復或補償承包人用於或旨在於工程的此種材料或其它財產。

  65.3因地雷、炸彈、炮彈、手榴彈、或其它射彈、導彈、彈藥、或軍用炸藥的爆炸或衝擊(不論時間和地點)所導致有毀壞、損害、受傷或死亡應被視為是上述特定風險的結果。

  65.4除本條以下關於戰爭爆發的規定外,業主應償還承包人因上述特定風險而發生的任何施工額外或附加費用,在任何特定風險發生前按合同第39條視為不適用的工程的重建費不在此列,承包人一旦知道此種費用增加,必須立即書面通知工程師。

  65.5特定風險指戰爭、戰爭狀態(不論宣戰予否)、侵略、外國敵對行為、本合同第20條第2款規定的核危險和聲波風險、或與正在或即將施工或維修的工程所在地國有關的反叛、革命、暴動、軍事政變、篡權、內戰,或(只是由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的僱員和因施工引起的除外)騷亂、動亂或混亂。

  65.6在合同執行時,如世界任何地方爆發戰爭,無論宣戰予否,是否在財政或其他方面對工程造成了重大影響,除非本合同按本條款規定終止,否則承包人都應繼續儘力完成工程。業主在戰爭爆發后隨時有權書面通知承包人終止合同,一旦此種通知發出,除本條所規定的雙方權利和第67條的規定外,合同應當終止,但不得損害任何一方與以前任何違約有關的一切權利。

  65.7如合同按上一款規定終止,承包人應迅速從工地移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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