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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對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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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對外) 標籤:電子工程師 兩個文明建設

  把工程師認為不符合同規定的任何材料按命令中具體規定的時間從工地換走,

  用恰當合適的材料予以替換和

  把工程師認為不合符合同規定的材料或工藝換掉或適當重新施工,無論其在之前是否經過檢查或作過中期支付。

  39.2如承包人未執行此種命令,業主有權僱用他人執行,業主應從承包人處收回由此而產生的所有費用和雜費,或從應付給或即將付給承包商的款項中予以扣除。

  40.1收到工程師的書面命令后,承包人必須在工程師認為必要的時間,以其認為必要的方式,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只要工程師認為必要,還必須在停工期間妥善保護工程的安全。承包人根據本條款執行工程師指令而發生的額外費用應由業主承擔,除非此種停工是:

  合同另行規定的,或

  由承包人的某種違約而導致的必要停工,或

  由工地的氣候條件導致的必要停工,或

  為正常施工或為整個工程或部分工程的安全而作的必要停工,而不是因工程師或業主的任何行為或違約而產生的,也不是因本合同第20條規定的任何除外風險引起的。

  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師命令后__天內應書面通知工程師,要求賠償,否則將無權得到額外費用。如工程師認為承包人的要求公平合理,他必須按本合同第44條的規定,處理並決定此種支付給承包人的額外費用和/或停工時間。

  40.2如整個工程或部分工程按工程師的命令停工,且停工90天後仍未得到工程師作出的復工命令,除非此種停工屬本條第1款第1、2、3或4項規定範圍之內,否則承包人可書面通知工程師,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__天內准許對整個工程,或停工的部分工程重新開工,如在此期間仍未獲得開工許可,承包人可以,但不一定必須,再作書面通知,按本合同第51條的規定將隻影響到部分工程的停工視為是對該部分工程的省略,或,如停工影響到整個工程,視其為是業主廢棄合同。

  開工時間和延誤

  41.接到工程師的書面開工通知后,承包人應在標書附錄中規定的期限內在工地施工,且必須迅速,不得延誤,工程師明文同意或命令,或承包人無法控制的原因除外。

  42.1除合同另有規定的外,就承包人應隨時獲得的工地的範圍及授權他使用此部分工地的命令而言,業主應根據合同有關施工命令的規定,隨同工程師的書面開工命令,提供承包人必要範圍的工地,使其能夠開始並按本合同第14條規定的方案施工,此外應根據承包人給工程師的書面通知上的合理建議(如果有),在施工期間隨時向承包人提供更大範圍的工地,以保證承包人能按上述方案或建議迅速施工。如承包人因業主不按本條規定提供工地而誤工或發生費用,工程師應准許延長工期,並由他確定一筆補償此種費用的款項,該款項應由業主支付。

  42.2承包人應承擔因通往工地的所有特殊或臨時道路通行權而產生的費用。承包人也得支付為施工而應他的要求在工地之外食宿而發生的一切額外費用。

  43.除按合同規定,工程整體完工前任何部分工程必須按時完工外,根據合同第48條的規定,整個工程必須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完成,該期限應從標書附錄規定的開工期的最後一天算起,或以本合同第44條的規定而准許的延期時間為準。

  44.除承包人違約外,如因額外工程或工程量的增加或由此而涉及的任何延誤原因、或特別惡劣的氣候、或其它可能發生的任何特殊情況而使得承包人有權要求工程延期,工程師應決定延期時間,並由此通知業主和承包人。如承包人在此種工程開工后、或此種情況一發生、或按實情在其發生后的__天內,沒有向工程師代表提交詳細說明他認為有權延期的報告而讓此陳述當時便得到調查,工程師可不予考慮額外工程或工程量的增加或其它特殊情況。

  45.除合同另有相反規定外,未經工程師代表的書面允許,任何永久性工程不得在夜間或星期天進行,同時也不得在其他被當地認作是假日的時間進行,但下列情況除外:因工程而不得已或為挽救生命、財產或維護工程安全而絕對必要,在這種情況,承包商應

  立即通知工程師代表。本條的規定不適用於按傳統需輪班或倒班進行的工作。

  46.不論是何原因使得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進度讓工程師覺得太慢,因而無法確保在規定或延長期限內完工,只要該原因不至於讓承包人有權要求延期,工程師必須書面通知承包人,接到通知后承包人應採取必要的措施,工程師可同意加快進度,以便能在規定或延長期限內完工或完成某部分工程。承包人無權因採取此種措施而要求額外付款。如因工程師按本條款所作的通知的緣故,承包人需要求工程師准許在夜間或星期日,如果其在當地被當做假日,或在其它被當地當做是假日的時間工作,工程師不得無故不准許。

  47.1如承包人未在本合同第43條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工程,承包人應因違約而向業主支付合同所規定之款額,此款額為定額賠償金,而不是根據第43條規定的期限與實際完工時間之差按天數進行處罰。業主可在不損害其他收款措施的情況下,從他手中掌握的應支付或將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此種賠償金。此種賠償金的支付或扣除不得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的義務,或免除他的其它任何合同所規定的責任和義務。

  47.2在工程全部完工前,如有某部分工程已由工程師按本合同第48條確認為完工,且已被業主佔用,如在此後出現任何延誤,而本合同又無另行規定,因延誤本應處罰的定額賠償金則應按已完工的工程的價值所佔全部工程價值的比例予以扣減。

  47.3如要在合同中規定有關工程全部或部分完工的獎勵支付事項,此規定應列在第二部分的第47條中。

  48.1當工程全部完工且滿意地通過了所有合同規定的最後檢驗后,承包人可向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發出有關通知,並承諾在維修期內將完成任何未完成的工作。此種通知和承諾必須作成書面形式,且應被視作是承包人要工程師發放工程竣工證書的要求。工程師應在此種通知送出后__天內或向承包人發出工程竣工證書,並交業主一本副本,註明他認為工程已按合同規定圓滿完工的日期,或向承包人發出書面指示,具體說明他認為在發放此種證書前承包人還需完成的一切工作。在發出此種指示后,工程師還應通知承包人關於此後以及在指示中所提及之工程完工前,可能出現且影響工程實際完工的任何欠缺。在令工程師滿意地完成所指明的工程並修正一切所指明的欠缺后,承包人有權在__天之內收到竣工證書。

  48.2同樣,根據本條第1款規定的程序,就以下情況,承包人可要求,且工程師應頒發竣工證書:

  合同中單獨作有完工期限規定的部分永久性工程竣工,以及

  永久性工程的任何實體部分已竣工,令工程師滿意,且已被業主佔有或使用。

  48.3如部分永久性工程已實質性完工,且滿意地通過了合同規定的最後檢驗,工程師可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頒發此部分工程的竣工證書,一旦頒發此種證書,承包人應被視作已承諾在維修期內完成此部分工程中一切尚未完成的工作。

  48.4在工程全部完工前就永久性工程的某一部分發放竣工證書,並不視為已經完成任何所需的地面或地表還原工作,證書中明文規定的除外。

  維修及欠缺

  49.1本條款中“維修期”一詞指標書附錄所指的維修期,從工程師按本合同第48條規定確認的竣工日開始計算,如工程師根據上述條款發出了多份竣工證書,則分別從其確認的完工日開始計算,就維修期而言,“工程”一詞須作相應解釋。

  49.2為按合同規定條件在維修期滿時或其後儘快將工程交給業主,除合理損耗外,為讓工程師感到滿意,承包人必須儘快完成本合同第48條中規定的在完工日尚未完成的工作(如果有),以及完成工程師在維護期間,或在維護期滿后__天內因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在維護期滿前的檢查而可能書面要求承包人完成的諸如修理、修正、再建、調整,以及修正欠缺、缺陷、縮誤和其他毛病等一切工作。

  49.3如工程師認為此種工作是因承包人使用的材料或工藝不符合合同的要求所至,或因承包人未履行其合同義務(明示或默示不論)所至,一切費用應由承包人承擔。如工程師認為此種需要是其他原因所至,則應對此種工作進行估價,並按附加工程支付。

  49.4如承包人未完成工程師要求的上述此種工作,業主有權僱用他人完成,如工程師認為,按合同規定此工作本應由承包人自費完成,業主應向承包人追償由此發生的一切直接或間接費用,或從應付或可能應付給承包人的任何款項中予以扣除。

  50.應工程師的書面要求,承包人應根據工程師的指令,對施工過程或維修期內出現的任何欠缺、不足或缺陷進行檢查。除非根據合同,此種欠缺、不足或缺陷應由承包人負責,否則上述檢查工作的費用由業主承擔。如此種欠缺、不足或缺陷如上所述屬於承包人的責任,上述檢查費用應由承包人負擔,且他應按本合同第49條的規定,自費對其進行修理、修正和補救。

  變更、增加和省略

  51.1如工程師認為必要,他應對整個工程或任何部分的形式、質量或工作量作相應變更,且他有權因其它任何理由,命令承包人作出且承包人必須作出以下變更:

  增減合同所規定的工程量,

  省略任何部分工程,

  改變任何部分工程的特性或質量或類別,

  改變任何部分工程的平面、型線、位置和面積,

  增加竣工所需的任何額外工程,

  但此種變更不得以任何方式使合同失效,此種變更所需的一切費用(如果有)應在確定合同價格時予以考慮。

  51.2如無工程師的書面命令,承包人不得作任何此種變更。然而,如工程量的增減不屬本條規定的應作命令的範疇,而是因超過或不足建築工程清單的規定所至,則不要求有書面命令。另外,如工程師因任何原因認為有必要口頭作此種命令,承包人必須服從,且工程師對該口頭命令的確認書,不論在命令執行前或后給予,都應被視作是本條款所指的書面命令。此外,如承包人在__天內書面向工程師要求確認,而工程師在__天內未用書面駁回此確認,其應被視為是工程師所作的書面命令。

  52.1凡由工程師命令增減的工程,如工程師認為可行,均應按合同價格予以估價。如合同所列的價格不適用所增減的工程,應由工程師和承包人協商出合適的價格。如不能就此達成協議,應由工程師決定一個他認為恰當的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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