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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機構不得拒受仲裁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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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李茗實習生王桐)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昨日下發《關於勞動爭議案件審查受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要求,我市各級勞動爭議仲裁部門不得拒絕接受勞動爭議當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請。

  《通知》要求,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應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7日內,及時做出是否予以受理的決定。申訴材料不齊備的,應在指定時限內指導申訴人補充齊備,並將申訴材料補充齊備之日視為收到申訴書之日。在審查立案時,對於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決定不予受理的,應製作不予受理通知書,明確告知當事人收到申訴書的日期和不予受理的理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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