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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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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書

  申訴人:張* 男 漢族 1970年1月1日出生 家庭住址:河南省**市**區太陽能家屬院*號 身份證號碼:4102419****41629 聯繫電話:1523926355 工作單位:新鄉商業學校

  委託代理人:張*帆 單位:河南律師事務所 電話:153****355

  被申訴人:新鄉商業學校

  住所地 :新鄉市金穗大道東段**號

  法定代表人: 李志明 聯繫電話:135969***8

  請求事項:

  1、請求被申訴人履行與申請人簽訂的1997年勞動合同書,為申請人安排工作並支付勞動報酬。

  2、請求被申訴人支付未支付申請人1997年12月至今的工資。

  3、請求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繳1997年12月至今社會保險費;

  4、請求被申訴人向申請人支付精神損失費。

  5、請求被申請人承擔申請人的律師代理費1000元。

  事實和理由

  1997年8月,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建立勞動關係,申訴人被被申訴人指派到新鄉商業學校工作,1997年申訴人因為偷竊被拘役3個月,拘役期間工資停發。1997年年底期滿釋放,申請人向單位提出要求上班,可是,被申訴人說目前沒有適合申請人的工作,讓申請人先在家休息,以後有了合適的工作就給申請人安排。申請人就信以為真,這一等就是十幾年。期間被申請人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給申請人安排工作,沒有給申請人支付工資,更沒有為申請人繳納相應的保險費一直由申請人繳納。申請人由於沒有了生活來源,可是全家人又要吃飯,多年積壓成郁導致現今患上了心臟病,並做了手術,已無法維持生存,現只好付諸法律,請求歸還申請人一個公道。故,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履行與申請人簽訂的1997年的勞動合同,給申請人安排工作,支付勞動報酬;請求被申訴人支付未支付申請人1997年12月至今的工資,請求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繳1997年12月至今社會保險費;請求被申訴人向申請人支付精神損失費;請求被申請人承擔申請人的律師代理費1000元。

  綜上所述,申訴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想貴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申訴,敬請貴委員會查明本案事實,作出公證裁判,滿足申訴人訴求。

  此致

  新鄉市勞動人事仲裁院

  申訴人:張*

  2012年05月13日

  附:證據:

  1. 申請人身份證

  2.勞動合同;

  3.工資匯總表

  4.單位王某的證言

  5. 律師代理費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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