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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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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事故起訴狀(一)

  原告:劉某

  被告1:王某

  被告2:某某有限公司

  被告3: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1賠償原告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貼、交通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司法鑒定費等共計 ***** 元;(詳見賠償清單)

  2、判令被告2在被告1應該承擔的賠償責任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判令被告3在保險責任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本案案件受理費等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年2月20日,被告1王某駕駛被告2某某有限公司的浙 ***** 號貨車,與原告駕駛的浙 ***** 號摩托車在杭州市濱江區濱文路長一村村道口左拐彎處相撞,造成原告劉明受傷,之後被人送到醫院。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 大隊於20**年3月6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承擔事故的主要過錯責任,劉某承擔事故的次要過錯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入住 ***** 醫院,住院13天。後來,原告由於得知家中小孩患重病,不得不於20**年3月3日病情稍微好轉后,要求出院回家照顧孩子。但不幸的是,孩子仍然於20**年3月11日去世。原告由於受傷,沒有及時趕回家看望孩子,精神上遭受了極大的痛苦。此後,原告一直滯留家中邊藥物治療邊養傷,現回處理相關賠償事宜。另外,原告於20**年10月22日經 **** 司法鑒定所鑒定,被評定為10級殘疾。

  至此,原告身體遭受很大傷害,原告及其家人在物質上和精神上遭受巨大損失,但原告與被告多次協商無法就賠償事項達成一致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原告為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請求貴院在依法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判如所請。

  此致

  **人民法院

  具 狀 人: 年 月 日

  道路交通事故起訴狀(二)

  原告:王×× ,女,漢族,× 年× 月× 日生,身份證號碼:×××× ,住址:某市某區某街,電話:158××

  被告:張×× ,男,漢族,× 年× 月× 日生,身份證號碼:×××× ,住址:某市某區某街,電話:131××

  訴訟請求

  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2375元,誤工費24.700元,護理費11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100元,二次手術費5000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鑒定費600元,合計37.875元。

  2、本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 年× 月× 日,原告送完孩子上學后,在×× 道口過道時被被告駕駛的紅色奇瑞車撞傷,造成原告腳踝骨折。經××× 市公安交警支隊×× 大隊於× 年× 月× 日作出事故認定書,被告對此事故承擔全部責任。

  事故認定書下達后原被告曾在交警隊主持下進行和解,但被告拒不賠償,無奈,原告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定,特訴請貴院,請求貴法院依法維護原告的權益,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7.875元。

  此致

  ×× 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 年× 月× 日

  附:證據材料

  道路交通事故起訴狀(三)

  原告: 張XX,男, 1992 年 9 月1 日出生,漢族,北京XX服務有限公司職員,住北京市西城區X路 9 號樓X號。電話: 139XXXX

  被告一: 李XX,男, 1970 年 8 月4 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朝陽區延靜里中街X 樓X 門X 號。電話: 010-XXXX 。

  被告二: 中國XX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XX大街XX 號X 層。負責人:劉XX,總經理。電話: 010-XXXX 。

  案由: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訴訟請求:

  1、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XX 元、誤工費 XX 元、護理費 XX 元、 交通費 XX 元、住院伙食補助費 XX 元、營養費 XX 元、殘疾賠償金 53476 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5000 元、後續治療費 8000 元,合計XX 元;

  2、本案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年 10 月 19 日 17 時 39 分,原告步行至北京市朝陽區朝陽路甘露園加油站人行橫道時,被被告一駕駛的京 FJXXXX 號小型汽車撞倒,原告受傷。后,原告被急救車送往北京XX醫院進行治療,原告傷情被診斷為右肱骨外科頸骨折、下頜皮裂傷、右膝關節損傷,並在該醫院住院治療 20 天。原告於 20**年11 月9 日 出院,醫生建議:休息三個月、加強訓練、二次手術費約 8000 元。原告遵照醫囑在家繼續進行休養、康復治療。該事故經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陽交通支隊認定:被告一負事故全部責任。該車輛在被告二投保交強險。被告一在賠付絕大部分醫療費用后,拒絕支付其他費用。

  此次交通事故,致無辜的原告身心受到嚴重傷害。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現依法訴至貴院,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張XX

  20**年4 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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