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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民事起訴狀

手機:M版  分類:法律文書  編輯:小景

  交通事故民事起訴狀(一)

  原告:xxx,男,xxxx年x月出生,x族,xx人, 法定代理人:xxx,男,成年,系原告的父親現住xx市xx區xxx.

  代理人聯繫電話:*****

  被告一:xxx,男,xxxx年生,廣東省陸河縣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現住:xxxx區xx鎮xxx 聯繫電話: 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二:xxx 系xxx區xx玻璃鋁合金裝飾部的業主 地址:xx市xx區xxx 聯繫電話:xxxxx、xxxxx、xxxxxxx

  被告三: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職務:總經理 住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中路2號新聞大廈7、20層 聯繫電話:xxxxxxxx

  請求事項:

  1、判令被告支付醫療費 元;

  2、判令被告支付殘疾賠償金 元;

  3、判令被告支付護理費 元;

  4、判令被告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費 元;

  5、判令被告支付必要的營養費 元;

  6、判令被告支付後續治療費 元;

  7、判令被告支付住宿費 元;

  8、判令被告支付交通費 元;

  9、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 元;

  10、判令被告支付傷殘鑒定費 元;

  以上各項費用合計人民幣 元,判令由三被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11、判令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200x年x月x日17時06分許,被告一駕馭被告二粵B/xxxxx號貨車沿xxx路東往西行駛至xxxx路段時,遇原告人騎自行車橫過公路,被告一避讓不及發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200x年x月xx日,深圳市交警局寶安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一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

  在該交通事故中,由於被告一的過錯,造成原告重度顱腦損傷,右額顳部急性硬膜下血腫、右額顳葉腦挫裂傷、顱骨骨折、腦疝、左枕部硬膜外血腫,外傷性癲癇。經深圳市康寧醫院精神病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癲癇發作程度應屬於三級傷殘,精神障礙屬於輕度範圍,構成八級傷殘,構音障礙應為十級傷殘;對原告精神傷殘的護理依賴等級為部分護理依賴,護理人數估計為0.5,後期醫療費用總計應為12 元。

  被告的交通肇事造成原告方的經濟損失費達 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相關規定,被告對原告的一切損失應承擔賠償之責任。被告二於2004年2月21日向被告三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司購置了“第三者責任險”等車輛保險,根據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規定,被告三應對被告一、被告二所負的責任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責任認定書下達后,三被告卻不履行賠付之義務。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三被告的行為顯然構成對原告的侵權,並且直接給原告造成了人身損害和經濟損失,據此,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訴訟,懇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 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xx年x月x日

  交通事故民事起訴狀(二)

  第一原告:張赫然(系張淼之父),男,漢族,生於1947年8月29日,家住渭南市臨渭區某某花園。電話:1390913****

  第二原告:郭曉麗(系張淼之母),女,漢族,生於1952年3月6日,家住渭南市臨渭區某某花園。

  第三原告:白嘉怡(系張淼之妻),女,漢族,生於生於1981年10月30日,家住陝西省渭南市華縣。電話:1829137****

  第四原告:張良(系張淼之子),男,漢族,生於2003年9月14日,家住渭南市臨渭區。

  第一被告:田亮,男,42歲,家住渭南市臨渭區某某鄉某某村東組。電話:1380177****

  第二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 雷宏,系該公司總經理。

  住所地渭南市解放路135號新華書店圖書大廈6層。

  第三被告:渭南某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強,系該公司經理

  地址:陝西省渭南市臨渭區某某大廈某某號

  案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訴訟請求:

  一、請依法判令第二被告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四原告精神損害賠償費10000元;喪葬費19521.5 元,死亡賠償金80478.5元,車輛損失費2000元,共112000元:在商業險範圍內賠償四原告死亡賠償金200000元。以上共計312000元。

  二、請依法判令第一、第三被告賠償四原告死亡賠償84421.5元,被撫養人生活費222825.5,車輛損失40900元,車輛價格鑒定費1000元,共計:349147元。

  三、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12年10月21日19時10分,田亮駕駛陝E**133小型客車沿渭清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某某路口與由北向南張淼駕駛的陝E**016小型轎車相撞,造成原告死亡,被告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渭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即渭公交認字【2012】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田亮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淼無責任。

  死者張淼,生於 1978年 9月13 日,為某某局在崗職工,為城鎮戶口,死亡賠償金應為: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18245元× 20年= 364900元。

  喪葬費:2011年度陝西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39043元÷12個月×6個月=19521.5 元

  被扶養人生活費: 張淼有兒子張良,生於2003年9月14日,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13783元/年 ×(18-9)÷2=62023.5元。

  張赫然是張淼的父親,生於1947年8月29日,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13783元/年 ×15÷3=68915元。

  郭曉麗是張淼的母親,生於1952年3月6日,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13783元/年 ×20÷3=91887元。

  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死者因交通事故死亡,給各位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損害和打擊。只因目前中國國情和相關規定,所以僅酌情提出這一賠償數額。

  2012年11月6日,原告收到渭南市價格認證中心關於陝E**016的鑒定價格報告,鑒定該車事故損失價格為42900元。鑒定費為1000元。

  綜上所述,被告的行為顯然構成對原告的侵權,被告應承擔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費用,據此,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訴訟,懇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臨渭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二一二年*月**日

  交通事故民事起訴狀(三)

  原告廖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郴州市蘇仙區人,住郴州市蘇仙區XX村X棟X單元XX號。聯繫電話:XXXX。

  被告何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郴州市北湖區人,住郴州市北湖區魯塘鎮XX村6組,系湘LXX號肇事車輛駕駛員。聯繫電話:138XXX。

  被告何XX,男,郴州市北湖區人,住郴州市北湖區魯塘鎮XX村5組,系湘LXX號肇事車輛車主。聯繫電話:186XXXX。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郴州市飛虹路18號。聯繫電話:2883601。

  法定代表人徐郴范,系該公司總經理。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何XX、何XX連帶賠償原告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法醫鑒定費、輔助器具評估費、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康復費等178804.77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120000元。

  三、本案訴訟費由被告何XX、何XX承擔。

  事實與理由

  **年7月8日15時許,被告何XX駕駛被告何XX所有的湘LXXX號重型自卸貨車沿S322線由東向西行駛,行駛至開發區工業路段時,與由南向北橫路的原告(行人)廖XX相撞,造成原告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一九八醫院住院治療,后因傷情嚴重轉至郴州市第一人民醫院繼續住院治療。原告前後共住院68天,共花醫療費45497元,出院診斷為:1、右足毀損傷;2、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3、頭皮挫裂傷。經司法鑒定,原告的傷情構成陸級傷殘。2010年7月19日,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對該起事故依法作出郴公交認字(2010)第A08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何X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被告何XX為其所有的湘LXXX號貨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保險限額為12.2萬元,事故發生在該保險合同期限內。

  根據《民法通則》、《道路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被告何XX、何XX應對原告的各項損失(詳見附后清單)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賠償義務,但至今,被告僅支付醫療費45000元,餘款拒不支付。為維護合法權益,原告特訴至法院,請求判如訴請。

  此致

  郴州市北湖區法院

  具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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