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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代理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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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廣東智洋律師事務所接受廣州市白雲區xs賓館的委託,指派我擔任lwz訴xs賓館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被告方代理人。結合庭前了解的情況和庭審情況,現發表代理詞如下。

  一、原告在洗臉盆里洗衣服,屬於使用不當,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案中,被告的洗臉盆設施存在安全隱患,且沒有明示顧客不能在洗臉盆里洗衣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原告使用不當,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建設部2000年7月17日發行的《衛生設備安裝》圖集(圖集號99S304,批准文號建設【2000】157號,統一編號GJBT-525)中,有洗滌盆安裝圖、化驗盆安裝圖、洗滌池、污水池安裝圖、盥洗槽、廚房洗滌槽安裝圖、洗臉盆安裝圖、座便器安裝圖、蹲便器安裝圖、凈身盆安裝圖、小便器安裝圖、浴盆安裝圖、淋浴房安裝圖、整體衛生間安裝圖、淋浴器安裝圖、整體衛生間安裝圖、淋浴房安裝圖、小便槽大便槽安裝圖,沒有洗衣盆安裝圖。

  可見,衛生設備中,沒有洗衣盆。我個人認為,衛生設備中,能夠洗衣服的只有盥洗槽。

  被告安裝的是洗臉盆,這點原告也是明確的。原告在起訴狀中也是說在洗臉盆里洗衣服。

  被告安裝的洗臉盆,最接近99S304圖集中第38頁的台上式洗臉盆。依據其功能,洗臉盆設計和安裝時沒有考慮承受很大的外力。

  原告在庭審時說,當時是在洗臉盆里洗牛仔褲。我們知道,牛仔褲用手洗時很難洗,需要用力的搓、揉。如果是放在臉盆里洗時,往往需要用全身的力氣去揉。因此,原告當時在洗臉盆里洗牛仔褲時,洗臉盆幾乎是承受了原告整個身體的重量。

  事實上,原告可以選擇到乾洗店洗牛仔褲,也可以選擇在被告的水龍頭下面洗牛仔褲。然而,原告錯誤的選擇在洗臉盆里洗牛仔褲,導致洗臉盆損毀,自己同時受傷。因此,原告屬於使用不當,自己應該承擔50%的責任。

  二、關於原告各項損失的計算。

  1、精神損害撫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

  本案中,原告的精神損害未到後果嚴重的程度,被告無需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2、誤工費。

  A、原告未在js公司任職。

  庭前,我登陸廣州js電器有限公司的網站(查到js公司z先生的電話(1598903xxxx),打通z先生的電話了解原告在js公司的任職情況。z先生答覆:js公司現在沒有原告這個人。

  被告經理myg告訴我,原告在被告長期租房住,從來沒有見其有規律的上下班。

  庭審中,原告說他在沙河倒賣服裝,沒有入職js公司,只是有時候js公司的老闆打電話給他,他幫js公司接送客人,因為他有車。

  因此,原告要證明其在js公司任職,且工資收入為3000元每月,應提供勞動合同、社保資料、公司花名冊、工資單等相關證據。

  原告提供的js公司的《證明》,不能證明其在js公司任職,也不能證明其在js公司工資收入為3000元每月。

  B、原告無證據證明其減少了收入。

  雖然原告提供的出院證明中,醫生建議其休息兩個月,但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其遵照醫囑休息了兩個月,也沒有證據證明在這兩個月內原告減少了收入。

  3、護理費。

  雖然醫囑註明了陪護,但原告沒有證據證明他找了人陪護。而且,情理上來說,一個人左手受傷,吃飯,穿衣服,上廁所都基本能夠自理,不找個人全程陪護也是沒有太大問題的。

  原告也沒有證據證明產生了陪護的費用。

  4、交通費。

  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原告沒有提供任何票據證明產生了交通費。

  但是,我個人認為,即使沒有證據證明,但實際上應該產生了交通費。根據醫囑上註明了兩次複查,加上住院出院,應該產生了三次往返醫院的交通費。每次的費用,被告方認可50元,一共認可產生了150元的交通費。

  5、營養費。

  原告無證據證明產生了營養費。

  三、總結。

  本案中,雙方各應承擔一半責任;原告訴求住院伙食補助800元合理;我方認可交通費150元;原告其餘訴求依據不足。

  以上意見,僅供合議庭參考。

  此致

  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

  廣東智洋律師事務所

  何湘暉

  2013年5月14日

  (這個代理詞的案情是,原告到被告(某賓館)處住宿,在房間的洗臉盆洗衣服。洗臉盆是放置在大理石面板上的。洗的過程中,洗臉盆被壓壞,砸到原告的腳,割斷原告的手的肌腱。治療過程中,被告支付了醫療費。愈后,雙方就賠償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於是,原告起訴到法院。我代理被告一方。

  我的思路是:1、鑒於洗臉盆被壓壞,認可洗臉盆存在安全隱患,自願承擔50%的責任。2、在此基礎上,鑒於原告使用不當,在洗臉盆里洗衣服, 也應該承擔50%的責任。3、在證據層面,將原告的訴求基本上是全部否定。原告提出的精神撫慰金、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我方不認可。原告提出的住院伙食補助800元,有法律依據,我方認可。原告提出的交通費,沒有證據證明,但事實上必然產生,我方酌情認可150元。依據這個思路,對我方當事人來說,最好的結果是,法院認可800元伙食補助,150元交通費,並各自承擔一半,即我方當事人承擔475元。當事人認可了我這個思路。

  我方的訴訟風險有兩個,一個是我方提出的責任劃分是否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如果認定我方承擔全部責任,道理上也說得過去。畢竟洗臉盆有安全隱患,且我方沒有明示不能在洗臉盆里洗衣服。一個是精神撫慰金,法院酌情支持一部分也是合理的。

  原告沒有請律師,在證據上做得很不好。在做案子的時候,有時遇到對方當事人沒有請律師,往往犯一些低級錯誤。有時對方當事人請了律師,而律師沒有做好功課,陷當事人於不利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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