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範文大全 > 法律文書 > 民事答辯狀範文

民事答辯狀範文

手機:M版  分類:法律文書  編輯:得得9

  民事答辯狀範文

  答辯人:SJX,男,37歲,漢族,身份證號:32091XXXXXXXX,住鹽城市XXXXX室,電話:XXXX。

  答辯人:CRJ,男,35歲,漢族,身份證號:3209¥¥¥¥¥,住鹽城市¥¥¥¥,電話:¥¥¥¥。

  被答辯人:ZSH,女,40歲,漢族,身份證號:3209*****,住鹽都區*****,電話:******。

  現就“(2011)都潘民初字第620號”ZSH訴二答辯人人身損害一案答辯如下:

  2011年3月26日上午,鹽城市TC五金製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TC公司”)雇請第一答辯人(原告《民事訴狀》中的第一被告)SJX幫助該公司裝卸、整理鋅合金錠。

  SJX因自己的叉車皆在工作狀態,無法抽調,於是介紹ZWJ派叉車去TC公司。ZWJ隨即指派第二答辯人(原告《民事訴狀》中的第二被告)CRJ按TC公司要求去該公司倉庫進行裝卸、整理作業。

  由上,可以得知:第二答辯人CRJ是ZWJ的僱員(或工作人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34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第9條等相關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僱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根據被答辯人的《民事訴狀》所述:“在被告CRJ用叉車將鋅合金料鏟起又放下時,被答辯人便上去用手推鋅合金料的底部,未及鬆手,放下的鋅合金料將被答辯人的右手壓傷”,請注意,此處被答辯人自己陳述的前提是“在被告CRJ用叉車將鋅合金料鏟起又放下時”,是被答辯人自己“未及鬆手”,亦即被答辯人自己存在嚴重過錯——疏忽大意、反應不夠靈敏所致,CRJ並無“嚴重過失”,更非“故意”,因此,無論是作為“僱員”,還是作為“工作人員”,CRJ在此事故中都無任何民事賠償責任。

  既然僱員CRJ無任何民事賠償責任,那麼,作為僱主的ZWJ也順理成章地無任何民事賠償責任。因為既然第二答辯人無“嚴重過失”及“故意”,那麼,作為第二被告的僱主ZWJ更不存在“嚴重過失”或者“故意”!

  故,ZWJ依法也就不應承擔任何民事賠償責任。

  不管怎麼說,無論CRJ、ZWJ有無過錯、是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他們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自己的民事行為負責,而不應由其他人代為承擔有關民事責任。至於第一答辯人SJX,在本案中,僅僅是一名業務介紹人,屬於居中介紹的性質,而且是免費、義務為TC公司幫忙的,沒有收取任何費用。因此,在本案中,被答辯人在訴狀中將第一答辯人列為被告,應為不適格。

  即使如被答辯人的《民事訴狀》所述,第一答辯人是TC公司臨時雇請幫忙裝卸、整理,因此,在此事件中,TC公司與SJX之間亦同樣是僱主與僱員的雇傭關係。因此,仍然依據上述所引兩條法律法規規定,第二答辯人無“嚴重過失”及“故意”,那麼,作為第一被告的SJX更不存在“嚴重過失”或者“故意”!故,在此事件中,作為TC公司臨時雇請的僱員第一答辯人SJX依法也就不應承擔任何民事賠償責任。退一萬步說,假如需要第一答辯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那麼,仍然依據上述所引兩條法律法規規定,此民事賠償責任仍然應由第一答辯人的僱主TC公司最終承擔!

  因此,二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就此生產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損害向二答辯人主張民事賠償是於法無據的,所提交《民事訴狀》將之二答辯人列為被告,是為訴訟目標當事人指向錯誤,主體不適格。因此,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將此該起訴駁回!

  被答辯人就此生產事故要求人身賠償,即使認為二答辯人有過錯需要賠償,那麼最終的賠償責任也就應由最終僱主TC公司承擔。

  鑒於被答辯人確因在工作中遭受生產事故致傷,而在該事故中,二答辯人又和被答辯人一樣不可避免地與TC公司發生牽連、聯繫,而被答辯人因在工作中遭受生產事故致傷依法應認定為工傷。依據是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侵害的;……”直接民事賠償責任主體應該是該用人單位——TC公司(至於另行申請工傷保險金給付則是另一層法律關係)。

  即使被答辯人不是TC公司的正式工作人員,那至少亦應是其僱員,那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僱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那麼,TC公司仍然應當承擔此起生產事故所致的民事賠償責任。

  因此,我們請求人民法院要求被答辯人或者依職權將TC公司追加為被告,或者將TC公司列為利害關係第三人,以利此起由生產事故引起的被答辯人的人身損害賠償問題順利、徹底解決。

  最後,二答辯人再次鄭重提請法庭注意的是:第一,被答辯人是在工作過程中因生產事故致傷依法應屬於工傷,而被答辯人的因工傷所引起的賠償責任與二答辯人無關;第二,二答辯人不存在任何“嚴重過失”及“故意”;第三,被答辯人在此事故中本身也存在過失。

  總之,二答辯人在被答辯人本次生產事故中不應承擔任何民事賠償責任,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起訴;同時,本着人道主義精神,二答辯人及ZWJ願意分別補償被答辯人人民幣三百元(如果被答辯人在一審判決之前不撤回對二答辯人的起訴或者不服一審如果駁回其原起訴請求的判決,二答辯人有權隨時撤銷此補償意向);同時,為利本案的徹底解決,我們請求人民法院就被答辯人所提訴求一併增列TC公司為訴訟當事人(被告或者利害關係第三人),並另行依法作出判決為盼。此致

  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SJXCRJ

  代理人:宗潛

  2011年11月5日

  一、關於CRJ無責的答辯:

  第一,CRJ已經下車做了示範動作。ZSH未按照所示範的動作進行操作才導致自己的人身發生損害。因此,CRJ不應對此損害負責,受害者本人應對自己不按示範動作的要求操作的過錯承擔不利後果。

  第二,ZSH在TC公司做倉庫保管員,應該認識到叉車堆物時的風險,應有主動規避風險的謹慎操作意識和相應應急措施,但她沒有認識到,或者沒有採取相應規避措施(——即使沒有CRJ的示範,ZSH自己也應該認識到並採取相應的規避措施!),她應對自己的過失承擔責任。

  第三,ZSH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她應該能夠判斷自己有無能力完成該項簡單的輔助工作。如果她自己認為沒有能力完成該項工作,那麼,她完全可以拒絕進行此項工作!但她沒有拒絕,就證明她認為自己有能力正確、安全、順利地完成此項工作。結果,她沒有做到安全操作而傷害了自己。她應該為自己的判斷不準確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

  總之,被答辯人在此次生產事故中,沒有按照示範操作要求去做,沒有準確判斷自己的操作能力,並且缺少主動規避風險的謹慎意識和相應應急措施,以致造成自己在工作中的人身傷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26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等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規定,“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還有,根據法律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實行的是過錯責任賠償原則。本訴第二答辯人CRJ在工作中,事前有示範,事中正常操作,不存在過錯,因此,依法不應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二、關於被答辯人的選擇性賠償建議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本案被答辯人有權選擇工傷賠償或者人身損害賠償。二者只能選擇其一,否則將有不當得利。

  本着對受害人負責的態度,我們想提請原告ZSH——你自己慎重考慮,——選擇工傷賠償,你將獲得無過錯責任賠償和全額賠償;而選擇人身損害賠償,你將獲得過錯責任賠償,如果你所認為的“侵權人”沒有過錯,你極有可能得不到賠償,或者僅能得到較少的補償;即使你所認為的“侵權人”有過錯,但是,這個過錯與你的受到傷害不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關係,那麼,你仍然不能得到賠償;如果你所認為的“侵權人”有過錯並且該過錯與你的受害有一定的因果關係,那麼,侵權人也只能按他的過錯在這次人身損害結果中所起的作用的大小按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份額。換句話說,侵權人不可能是全責,如果堅持人身損害賠償,你不可能得到全額賠償。

  因此,為原告ZSH的賠償權益最大化,也從有利於原告的角度,我建議ZSH重新考慮選擇工傷賠償,而且工傷賠償沒有太多爭議。

  說得不好聽一點,我有理由懷疑原告的代理人其實是TC公司的代理人,並不是原告真正的代理人,因為他並沒有真正為原告的利益最大化着想!

  三、關於叉車操作資質證件問題

  第一,第二答辯人CRJ有叉車操作證;第二,第二答辯人CRJ長期從事叉車操作工作。第三,在現實社會中,沒有哪一位僱主傻到雇傭沒有相應知識和技能的人工作。因此,CRJ的叉車操作資質或者技能問題不應得到懷疑。

  退一萬步說,即使第二答辯人沒有操作證,也與本民事賠償糾紛案件無關,而屬於其它法律法系,受其它法律法規調整。

  在此,我們請法庭允許我舉兩個簡單的例子進行說明。

  第一,某甲沒有持槍證,某日,他去人跡罕至的森林違章捕獵。當他瞄準一棵茂密的大樹上的鳥兒進行射擊后,鳥兒沒打到,茂密的樹枝中一個人某乙應聲掉下,結果,某乙死亡。在此案件中,按照常理,茂密的樹枝上應該有鳥兒,這沒錯,但不應該有人,或者說按照常理某甲不可能預見那茂密的樹枝中會有人。因此,該起某乙因槍擊死亡案件,對於某甲來說,純粹屬於一起意外事件。既然是意外事件,某甲不存在認識過錯,那麼,依法他不應該承擔對於某乙的民事賠償責任。但是,某甲因無持槍證並且違法偷捕珍稀動物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可能會判處拘役或者7年以下有期徒刑,則是另外一層法律關係。

  第二,某丙有汽車駕駛技能,但他沒有駕駛證。某日,他駕駛一汽車在某一級公路正常行駛。某丁因逃避仇人追殺,從某一鄉間小路駕駛摩托車發瘋地沖向大路。某丙發現后緊急剎車並進行規避,但為時已晚,某丁被撞當場死亡。在此交通事故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死者某丁應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某丙不負責任,但應承擔交強險內的無責任限額內的賠償責任,當然,一般情況下,此賠償責任將轉由承保事故車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承擔,而其實某丙本人並不需要進行賠償。但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某丙無證駕駛,將會被行政治安拘留15天甚至20天。但某丙因無證駕駛而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與某丙其實最終並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並不是同一種法律關係。

  及至本案,至於CRJ有無叉車操作證,與本起生產事故沒有因果關係,不屬於民法領域調整的範圍。

  四、關於受害人的賠償標準

  1、醫療費,要參照工傷賠償標準中的醫治該起人身損害必要的醫藥費,同時是屬於工傷藥品報銷名錄表中的藥品,或者以全部醫療費的70%計算。

  2、誤工費,需要其提供受傷前三個月的工資表,以其日平均工資×鑒定誤工天數。如超過2000元/月,需要提供納稅證明。

  3、住院伙食補助,18元/天×實際住院天數。

  4、護理費,40元/天×鑒定護理天數。

  5、營養費,9元/天×鑒定營養天數。

  6、交通費,不能超過200元,因為在大市區。

  7、殘疾者生活補助費,22944元/年×2年×責任賠償係數(比例,百分比)。

  8、精神撫慰金,50000元×10%(十級傷殘)×責任賠償係數(比例,如是同等責任以下,則無此項)。

  其它,諸如住宿費、後續治療費等,一概不承

您正在瀏覽: 民事答辯狀範文
網友評論
民事答辯狀範文 暫無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