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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訴狀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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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訴狀範本 標籤:簡歷範本

  民事起訴狀範本(一)

  被告人褚xx,男,70歲,漢族,高中文化,雲南省華寧縣人,身份證號碼:(略),原系雲南玉溪紅塔煙草(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總裁,住玉溪捲煙廠職工宿舍。因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1997年2月 8日被本院監視居住,同年7月8日本院決定逮捕,7月10日由雲南省公安廳執行逮捕。現關押於雲南省公安廳看守所。

  辯護人馬xx、羅x,雲南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羅以軍,男,45歲,漢族,大專文化,雲南省通海縣人,身份證號碼:(略),原系雲南玉溪紅塔煙草(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會計師,住玉溪捲煙廠職工宿舍。因貪污一案,1997年8月 8日本院決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本院決定逮捕,由雲南省公安廳分別執行拘留、逮捕。現關押於雲南省公安廳看守所。

  辯護人王xx、何京,雲南北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喬xx,男,57歲,漢族,研究生文化,雲南省晉寧縣人,身份證號碼:(略),原系雲南玉溪紅塔煙草(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董事長、副總裁,住玉溪捲煙廠職工宿舍。因貪污一案,1997年8月 8日,本院決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本院決定逮捕,由雲南省公安廳分別執行拘留、逮捕。現關押於雲南省公安廳看守所。

  辯護人宦銳,雲南東陸律師事務所律師。

  褚時健貪污、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羅xx、喬xx貪污一案,由本院偵查終結,經依法審查查明:

  一、被告人褚xx、羅xx、喬xx共同貪污

  1993年至1994年,玉溪捲煙廠在下屬的香港華玉貿易發展有限公司(簡稱華玉公司)存放銷售捲煙收入款(也稱浮價款)和新加坡捲煙加工利潤留成收入款共計28570748.5美元。褚時健指使羅以軍將該款截留到玉溪捲煙廠和華玉公司的賬外存放,並規定由其簽字授權后才能動用。1995年6月,褚時健與羅以軍、喬發科先後兩次策劃將這筆款先拿出300多萬美元進行私分。褚時健決定自己要100萬美元,給羅以軍、喬發科每人60-70萬美元,華玉公司總經理盛大勇(在逃)、華玉公司副總經理劉瑞麟(另案處理)也分一點兒,並把錢存放在新加坡商人鍾照欣的賬戶上。1995年7月15日,羅以軍身帶由褚時健簽字的4份授權委託書,向盛大勇、劉瑞麟轉達了褚時健的旨意,盛、劉二人同意要錢。羅以軍在授權委託書上填上轉款數額,褚時健為174萬美元,羅以軍為68l061美元,喬發科為 68萬美元,盛大勇和劉瑞麟45萬美元。羅將填好轉款數額的授權委託書和向鍾照欣要的收款銀行賬號交給盛大勇,叫盛大勇立即辦理。7月19日,盛大勇將3551061美元轉到了新加坡商人鍾照欣賬號上。羅以軍返回玉溪捲煙廠后,將辦理情況報了褚時健、喬發科。

  上述款項,案發後已被本院扣押。

  二、被告人褚時健貪污

  1995年11月中旬,褚xx指使羅xx將xx公司賬外存放的浮價款銀行賬戶及相關的資料銷掉,把剩餘的1500多萬美元以“支付設備配件款項”的名義全額轉出。褚時健決定自己要1150多萬美元,並拿給羅以軍一個鍾照欣提供的用英文打印的銀行收款賬號,叫羅xx把錢轉存到該賬戶。羅xx在褚時健給的收款賬號上註明“1156萬美元”,連同褚時健簽字的授權委託書一起帶上,找到xx公司總經理盛xx,叫盛xx立即辦理。1996年1月 23日,鍾xx提供給褚時健的賬戶上收到了1156萬美元。

  上述款項,案發後已被本院追繳。

  三、被告人褚xx巨額財產來源不明

  1995年8月至1998年4月,洛陽市公安局和本院在偵查本案過程中,先後在雲南省昆明市、玉溪市和河南省偃師市等地,扣押了褚時健的貨幣、黃金製品、房屋以及其他貴重物品等財產,共摺合人民幣521萬元,港幣62萬元(詳見附表)。對此,褚時健能說明其合法收人來源並經查證屬實的為人民幣118萬元。其餘財產計人民幣403萬元,港幣62萬元,褚時健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經查證,也無合法來源的根據。

  上述事實,有證人證言、鑒定結論、物證、書證及照片予以證實。被告人褚xx、羅xx、喬xx亦作了供述和辯解。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綜上所述,被告人褚xx、羅xx、喬xx等人利用職務便利,共同貪污公款3551016美元,褚xx還單獨貪污公款1156萬美元;褚xx共計貪污公款1330萬美元,羅xx貪污公款681061美元,喬xx貪污公款68萬美元。褚xx的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人為人民幣403萬元、港幣62萬元,差額巨大。褚xx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2條第1款、第383條第(1)項、第395條第1款之規定,構成貪污、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羅xx、喬xx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2條第1款、第383條第(l)項之規定,構成貪污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條、第26條、第27條之規定,褚xx健在共同貪污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羅以軍、喬發科屬從犯。褚xx在被捕后,如實供述其組織共同貪污3551061美元的事實,具備《刑法》第67條第2款規定的以自首論的情節。褚時健在預審中積極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並經查證屬實,具備《刑法》第68條第1款規定的重大立功表現。羅以軍也有立功表現。本院為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嚴懲嚴重經濟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1條之規定,特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檢察員:朱××

  檢察員:毛××

  檢察員:鄭××

  xxx年X月31日

  民事起訴狀範本(二)

  原告:韓××,女,1968年出生,漢族,蠡縣××村人。

  現住址:蠡縣××村。

  電話:******

  身份證號:*****

  被告:齊××,男,1966年出生,漢族,蠡縣××村人

  現住址:蠡縣××村

  電話:******

  案由:離婚糾紛。

  請求事項:

  1、原告與被告離婚。

  2、女孩齊××、男孩齊××隨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

  3、分割共同財產,責令被告賠償原告醫藥費等費用。

  4、訴訟費由被告支付。

  事實和理由:

  我與被告齊××於1996年經人介紹結婚,婚後生育兩個孩子,女孩齊××現年13歲;男孩齊××11歲。

  婚後夫妻關係不好,主要是被告遊手好閒,睹博和購彩票為業,輸了錢後向我要,我只要不給或者提出異議就會招來毒打,例如:1998年5月因口角被告將洗臉盆砸在我的頭上,致頭皮損傷縫合十數針,現仍留有疤痕。2008年12月,被告買彩票向我要錢,我因無錢被被告一拳打在我的嘴上,致口腔破裂縫合二十多針。致今留有傷疤。

  令人不可容忍的是:被告生性多疑,遊手好閒的同時,胡亂猜疑我與他人有作風問題,四處誹謗我,使我在心靈上肉體上都受到了嚴重的屈辱和傷害。

  2010年7月22日,被告為監視我的電話搶了我的手機,我騎自行車追趕時,他突然將摩托車掉頭向我撞來,連人帶自行車被撞倒,用腳朝我的腰部狠踢,自行車被撞壞,還將我的腰椎踢成骨折,經法醫鑒定為輕傷。為此,在高陽縣醫院住院15天花去5000多元(期間被告始終未去醫院看望,我二人一直分居)。派出所對此有詳細的記錄在案,我已經向公安機關提出控告,要求追究被告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

  共同財產狀況:我們結婚後的1997年共同出資蓋北房五間,買空宅基地三塊,摩托車兩輛,電腦一台,電視機兩台,冰箱一台。

  鑒於上述,我與被告的婚姻無法再維持下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請求人民法院准予我與被告離婚,依法分割共同財產的同時,判令被告賠償我的醫藥費等費用。

  此致!

  蠡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韓××

  201x年8月16日

  附項:1、起訴狀二份。

  2、其他證據另行提交

  民事起訴狀範本(三)

  原告:阿鳳,女,出生,漢族,無職業,現住阜新市某區,電話:____________

  被告:阿學,男,出生,漢族,個體,現住址同原告。電話: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一、堅決要求與被告離婚;

  二、婚生女阿美歸原告監護撫養,由被告一次性給付撫養費;

  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事實與理由

  我與被告於1987年經人介紹相識,1991年結婚。婚生一女阿美,1992年1月28日出生,現就讀於阜新某中學。

  我與被告結婚初期感情尚可,結婚半年後,因性格原因及生活瑣事雙方經常吵架,原告多次遭到被告打罵。民事起訴狀範本。為此我曾於2004年11月份起訴離婚,經法院2004年12月份調解結案。此後,我與被告一直分居,加上以前分居的時間,已連續長達42個月,雙方感情仍沒有任何改善。

  以上事實足以說明我們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夫妻關係名存實亡。維持這樣的夫妻關係,雙方都痛苦,對正在高中就讀的孩子成長更不利。另外,被告多年來一直不負家庭責任,在從事個體飯店經營收入很高,但從未向家中交付,並有意隱瞞收入,而且其居住地點也不固定。婚姻存續期間尚且如此,如果離婚判決其分期給付子女撫養費,將會是一紙空文,根本無法執行。所以我要求被告一次性給付撫養費。民事起訴狀範本。綜上,請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維護我及女兒的合法權益。

  此致

  阜新市某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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