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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訴狀範文

手機:M版  分類:法律文書  編輯:小景

  篇一:民事起訴狀範文

  原告:胡**,女,漢族,1991年3月2日出生,籍貫:廣東梅州市**縣**鎮 現住:廣州市*****301房,電話:0755-612000000 10000415516

  被告: 蔡**,男,漢族,1982年1月9日出生,住址:廣東省**縣**鎮永*街*號。身份證號碼:44152*****01091315,聯繫電話:181221*****

  訴訟請求:

  1、判決被告返還原告借款98000元。

  2、判決被告支付借款利息30000元。

  3、判決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被告祖籍廣東海豐,現住廣州越秀區。 2012年1月我和被告在廣州相識,後來通過電話聯繫,唱歌、約會,相互了解了一些情況。2012年3月,雙方在廣州天河區同居。由於雙方接觸了解較少,我又年紀尚小,被被告花言巧語所矇騙,誤以為他是家境富裕的老闆,對其死心塌地,不惜拋棄幾個有多年感情的男友。但是同居后被告的真正面目暴露出來。被告以欺騙無知女性為業,好逸惡勞,以打理生意為由經常在外地出差,對我不理不睬,我和父母一勸他,就遭到他的辱罵和毆打。被告素質低下,脾氣暴躁,道德極其敗壞,採取卑劣的手段,同居期間經常對我進行身體和精神上的虐待,使我不堪忍受。

  原被告相識期間,被告蔡**以生意失敗需要周轉為由,在2012年7月22日至2013年2月15日期間,向原告胡**借款人民幣153000元(拾伍萬叄仟元整)。其中轉賬93000元(玖萬叄仟元整),現金60000萬(陸萬元整)。截止2013年4月21日,被告已歸還55000(伍萬伍仟元整),仍欠原告胡**98000元(玖萬捌仟元整)。針對欠款98000(玖萬捌仟元整),原被告於2013年4月21日補充簽訂了借款協議,約定以人民幣98000元為基準,每月按3%作為利息,即為2940元/月。針對尚欠的款項,原被告約定分三期付清:在2013年4月30日之前還款50000元整,第二期2013年5月15日還款48000元整,第三期2013年5月30日歸還30000元整;所產生的利息人民幣3萬元整,借款人應在2013年5月30日支付完畢。

  此後,原告一直向被告催促還款,但直至原告向貴院提起訴訟之日,被告都沒有再向原告償還任何借款。原告在此期間多次找被告,要其按約還款,但被告不見蹤影,手機也逾半個月無法打通。 後來經過一番查找,發現被告的真實身份竟是一個專門欺騙女性的騙子,有婦之夫,還育有兒女!!當初原告對被告有深厚的感情,為了被告的生意,也為了兩人的將來,相信真愛無敵、時間改變一切,所有的付出都會證明是值得的。我於是傾其所有,向親朋戚友借貸,甚至專門辦理信用卡為其透支取現,節衣縮食,這一年期間,面對同事、朋友、家人、其他男友們的不理解,飽嘗了人情冷暖,已不記得多少夜,多少次為他流下過多少淚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係成立且合法有效。但被告在取得借款后,拒不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被告逾期未按約支付第一、第二期應還款,且存在逃避債務傾向,又有其他纏身債務未能按期償還,對第三期應還款依法構成預期違約。原告現要求被告歸還全部借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此致

  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篇二:民事起訴狀範文

  原告:張--,男,漢族,1979 年 5月5 日出生,住址: 泰安市泰山區--街8號,現住泰安市岱嶽區--小區3號樓2單元402室。

  被告:鄭--,男,漢族,1961 年8 月2 日出生,現住泰安市--宿舍樓東單元2層東戶,身份證號:3709021961080----

  被告:鄭--,女,漢族,1967 年 8 月17 日出生,現住泰安市--宿舍樓東單元2層東戶,身份證號:37090219670817----

  被告:鄭--,男,漢族,1985 年 9 月1日出生,現住泰安市--宿舍樓東單元2樓東戶,身份證號:37090219850901---- 電話:1361538-----

  訴訟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鄭--、鄭--立即償還原告借款 60萬元,被告鄭--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訴訟及保全費用由二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11年3月10日,被告鄭--、鄭--向原告借款6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2個月,如到期不還,自願將商場巷---宿舍南樓東單元2層東戶93.08平方米住宅一次性賠付給張永,擔保人為被告鄭--。有字據為證。到期后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種種不當理由拒絕履行還款義務,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請貴院依法從速判決。

  此致

  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張--

  2012年6 月 12日

  篇三:民事起訴狀範文

  原告:張**,女,身份證號碼:5102261944121***** ,地址:**市**鎮大田村6組80號,現住***老林場,電話:158259***** 。

  被告: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重慶市合川區分公司,住所地:重慶市合川區南津半南城商業步行街66號3-3,組織機構代碼:795873277.

  負責人:彭**,該公司總經理。

  訴訟請求 :

  一、判令被告與原告張**雇傭勞務關係存在事實。

  二、判令被告負責對原告予以傷殘鑒定。

  三、判令被告對原告輻射職業病鑒定,賠償另外計算。

  四、判令被告賠償我的多次在工作中的身體損害,一次性賠償醫療費 1萬

  元,後續療費 1萬元、住院伙食補助費 5 萬元、營養費 5 萬元、住院期間護理費 1 萬元、護理費 1 萬元、誤工費: 1萬元、交通費 1萬元、傷殘賠償金 10萬元,後續整容費 15 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20萬元,合計 61萬元。(不含輻射職業病鑒定賠償)

  五、判令被告補發原告2012年1月1日至雇傭關係解除為止之日的工資,以每月最低工資1050元計算,並按《重慶市最低工資保障規定》市政府令第106號規定,欠付時間6個月以上的,向勞動者支付所欠最低工資差額100%的賠償金。

  六、判令被告支付法院要求證人出庭作證的誤工費,生活費,車費200元每人。

  六、被告承擔案件訴訟費。

  案由:提供勞務者損害賠償及勞務報酬糾紛

  事實與理由 ;1999年8月,聯通合川分公司在華鎣山三匯林場誇寨子山頂修建通信網絡基站機房,當時聯通合川分公司請我為修建基站工程搬運材料,煮飯等事務,該公司覺得我忠厚老實,於2000年2月,該公司基站房竣工后需要一個能長年累月,堅守不離的人值守人員。當時,該公司基站負責人周濤,周菊,彭京等人都一致認為聘請我最適合,因為我年紀大,一個人在深山山頂靜得下心看守,沒有哪個年輕人願意干這樣的工作,於是決定我為基站機房作值守員,但該公司負責人提出用工協議以我的兒子王小華的名義簽訂,由我實際工作,況且當時的這個用工協議也由他人代簽,王小華根本還不知道,從那時至今日,我已堅守基站崗位13年多,為了做這份工作,我和我丈夫專門在山腳下搭建了臨時的工棚居住,常年無照明電,都是點煤油燈作照明,十多年來吃盡苦頭,生活十分艱難。

  2001年5月6日,機房天線因雷電擊引起的高溫灼傷,用去大量的醫藥費,2011年8月12日 ,為排除機房高溫存在的安全隱患而開空調降溫,當即空調高溫衝擊倒地,全身被燙傷,面部毀容,現場目擊證人有黃文敏、楊世菊、楊延明、徐育成。該公司惡意拖延抵賴,兩次都未予醫療報銷,燙傷直到現在都未痊癒,遭遇親友的嫌棄與疏遠,內心難以承受,使我的精神受到無比的傷害。

  2013年1月2日下午5:28時,一夥盜賊手持鋼鉗,鋼據鋸,手錘等作案鋼據,企圖盜走機房裡的空調,被我即時發現后迅速逃跑,我立即向公安局110報警,三匯鎮派出所報了案,在我將空調從室外般進屋內的過程中導致胸部,背部嚴重挫傷,用去大量的醫藥費,至今未痊癒,該公司依然惡意拖延抵賴,分文未支付醫療費。

  2012年2月7日、2013年8月13日、2013年10月22日,原告先後到北碚第三軍醫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就診診斷為白癜風,燙傷,白癜風,最後一次複查醫生告訴我是多次外傷及工作環境輻射有關所致的白癜風,這才知道我的權利被侵害,這是我以前從來不知道的醫學常識。

  另外,該公司從來沒給防輻射衣服穿戴上班,長期接受強度輻射,且經常吃住在基站裡面,現在身體有出現眩暈、持續頭疼、視力下降、心臟不適、失眠、乏力等現象,越來越嚴重,疑是輻射職業病。

  為了索賠我身體的傷害賠償,我連續不斷的向被告及市、區信訪辦提出賠償請求,主張我的權利,卻遭到該公司五次報警,把我帶回南津街派出所欲以拘留,派出所得知真情,雖然沒有拘留我,卻給我一張公安局行政處罰單,只有南津街派出所的公章,卻沒有負責人簽字,更沒有被處罰人簽收。這五次分別是:

  2012年3月4日,6月28日,7月22日,10月25日,2013年5月18日。

  更為惡劣的是2012年3 月4 日,我在該公司辦公室請求傷害賠償時遭到負責人趙長春對我人身攻擊,將我年近70歲的老人推搡倒地,險些喪命,讓我的身體與精神遭到嚴重的人格侮辱。

  以上事實足以說明被告與原告雇傭勞務關係存在事實,要求被告一次性給付原告人身損害賠償費共計61萬(職業病鑒定,賠償另外計算。)

  綜上,請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合川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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