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訴狀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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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訴狀範文(一)
原告:張三,男,漢族,19xx年x月xx日生,系H縣xx服務中心業主,住H縣xx鎮xx路xx號,電話*****。
被告:H縣國土資源局,住所地:H縣xx鎮xx路xx號。電話*****。
法定代表人:李四,該局局長。
訴訟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H縣國土資源局H政土字(2010)99號《H縣國土資源局關於限期搬遷的通知》;
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有口頭土地租賃合同關係,口頭約定原告租賃被告位於H縣xx鎮二尕線以北的土地15畝,租賃期限為不定期,原告也向被告交付了至2009年度的相應租金。原告租賃該土地后,平整土地、購買設備、修建廠房、架設高低壓線路等投資幾百萬元,進行生產經營。
2010年1月,原告向被告提出繼續使用和同等條件下優先出讓該土地使用權的請求。2010年5月31日,被告發H政土字(2010)99號《H縣國土資源局關於限期搬遷的通知》,要求原告在6月5日前全部搬遷,逾期不搬,將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後到縣政府查詢得知被告已經將該宗租賃土地以掛牌形式出讓給了他人。
原告認為,被告將該宗租賃土地未經公開程序出讓給他人的行為違反了國家法律規定,侵害了原告權利。被告的行政處罰程序違法,處罰前並未告知原告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未給原告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機會,未告知依法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被告錯誤的行政處罰決定,將導致原告停產停業等重大經濟損失。特提出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依法裁判,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H縣人民法院
原告:張三
**年7月 日
行政起訴狀範文(二)
原告: 周澤,個人 信息略
代理人: 富敏榮,上海新文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 張磊,個人 信息略
代理人: 浦志強,北京市華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人: 周世鋒,北京市鋒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 貴陽市公安局,地址貴陽市 烏當區新添大道北段7號,法定代表人閔建,職務局長。
案由: 不服集會、遊行、示威行政許可
訴訟請求: 確認被告築(公)不予許可字[2012]第003 號集會遊行示威不予許可決定違法。
事實與理由:
原告於2012年9 月5日依法向被告提出集會、遊行、示威申請,申請主要內容為為抗議貴陽市中級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黎慶洪等人被指控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案(下稱黎慶洪案),要求和促進依法公開開庭審理黎慶洪案,故申請組織30 名居住地非貴陽的中國公民在貴陽市雲岩區和南明區參加集會、遊行、示威。被告於2012年9 月6日書面通知原告於2012 年9月7 日17時前補正相關材料,原告如期提交了補正材料,2012 年9月8 日,被告做出了不予許可的決定並向原告送達。
被告做出不予許可決定的理由為“該項申請將嚴重破壞社會秩序”。
原告認為,被告做出此決定的程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所述理由不能成立,是一個違法決定。
一、不予許可決定程序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 第十條 規定“申請舉行集會、遊行、示威要求解決具體問題的,主管機關接到申請書後,可以通知有關機關或者單位同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協商解決問題,並可以將申請舉行的時間推遲五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 規定“申請舉行集會、遊行、示威要求解決具體問題的,主管公安機關應當接到申請書之日起二日內將《協商解決具體問題通知書》分別送交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和有關機關或者單位,必要時可以同時送交有關機關或者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有關機關或者單位和申請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的《協商解決具體問題通知書》的次日起二日內進行協商。達成協議的,協議書經雙方負責人簽字后,由有關機關或者單位及時送交公安機關;未達成協議或者自接到《協商解決具體問題通知書》的次日起二日內未進行協商,申請人堅持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有關機關或者單位應當及時通知主管公安機關,主管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程序及時做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
被告在做出不予許可決定之前,並未按照上述規定通知貴陽市中級法院與原告(申請人)協商解決問題。所以,被告的不予許可決定程序嚴重違法,應當撤銷。
被告在行政複議程序中答辯中稱,《集會遊行示威法》的制定機關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是《集會遊行示威法實施條例》的上位法,當二者規定不一致時,應當適用《集會遊行示威法》的規定,故其沒有組織貴陽市中級法院與原告協商解決問題程序並不違法。被告此點答辯理由不能成立,且有違背憲法、僭越行政機關職責之嫌。國務院是中國最高行政機關,中國所有的下級行政機關均受其規制,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所有的行政機關均應當嚴格執行。《集會遊行示威法》第十條規定的用詞“可以”,是將該項事務的決定權授予行政機關。而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針對此項法律的授權,在制定的《集會遊行示威法實施條例》中對同一事項規定“應當”,這就是最高行政機關在法律的授權範圍內,對行政機關自身責任的一種加強,而不是“規定不一致”,作為下級行政機關,必須服從國務院的這一規定。而被告徑直以下位法效力不及上位法就免除行政機關自身的這一“應當”的責任,是對法律適用的嚴重曲解,是對國務院權威的踐踏。
二、不予許可決定適用法律錯誤
被告做出不予許可的決定,所依據的法律是《集會遊行示威法》第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該項規定的完整條文是“ 有充分根據認定申請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將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 ”從被告在行政複議程序中提供的證據來看,其所謂“有充分根據”為三個社區、六個派出所、一個交管局出具的對於集會、遊行、示威活動將破壞社會秩序的推測,隊此之外,再無其他根據。
被告僅依據這些機構的推測,就斷定原告擬組織的集會、遊行、示威“將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違反了其所依據的前述法律規定。法律之所以規定集會、遊行、示威需要向公安機關申請,經過許可才能進行,原告之所以向被告提出申請,有一個重要的共同的原因,就是集會、遊行、示威活動需要公安機關參與維持秩序,對集會、遊行、示威活動秩序的維持,本身就是公安機關的職責所在,被告怎能以自身的不履行職責來斷定原告的申請將“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呢?如果原告申請的集會、遊行、示威“將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那也不是因為原告申請的活動本身,而是因為被告沒有履行維持秩序的職責才導致“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所以,“將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根本原因在於被告,而非原告。只要被告依法履行了維持秩序的職責,原告申請的活動,就不會破壞任何社會秩序。
三、不予許可決定所據理由不能成立
不予許可決定書認為僅30個人參加的集會、遊行、示威就“將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那麼,被告的該決定,實際上是要廢除《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因為任何一個集會、遊行、示威活動的參加人數,都會遠遠超出此人數。
原告在遞交申請書的同時,向被告陳述了原告組織的30人大都是學者、作家、編劇、律師、關注時事的普通公民,都是有一定素養的公民,原告按照被告的補正材料通知要求提供的參加者身份證明、居住地證明和個人聲明,也能夠證實這一點。而且,原告已經向被告保證會嚴格依法、理性、有序的集會、遊行、示威,同時也請公安機關派警員參與維持秩序。
在被告做出不許可決定的第二天,在中國香港,有十二萬人集會遊行示威,秩序良好,沒有對社會秩序造成任何破壞。
在被告做出不許可決定的第八天,在中國貴陽,就是貴陽市市區,有上萬人上街遊行。
認為30人集會遊行示威就“將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是不相信中國公民對秩序的遵守還是不自信自己有能力維持30 人的集會遊行示威秩序?不管是何原因,不予許可的決定的理由,都是不能成立的。
綜上,不許可決定程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理由不能成立,而原告的申請,於法有據,於理相符,於國有益,於民有利,應當許可。
而且,集會、遊行、示威是中國公民自然享有和法定享有的政治權利,我國憲法和法律對此亦有明確規定,任何非法的限制、變相限制、剝奪、變相剝奪中國公民集會、遊行、示威權利的行為,都是違反憲法和法律的。
請法院依法確認被告的不許可決定違法。
此致
貴州省貴陽市烏當區人民法院
原告:
年 月 日
行政起訴狀範文(三)
原告:胡××,男,××歲,漢族,×××市人××廠退休工作,住本市××區××村×× 街××號。
被告:×××市××區城市××區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李××,局長。
請示事項:
1.要求撤銷被告××××年×月×日對原告所作的《處罰決定書》;
2.要求確認原告在××村×街×號所建二層樓為合法建築;
3.請求法院依法責令被告立即給原告兌換《房產證》。
事實和理由:
原告為了解決家庭人多、住房緊張的困難,經過向被告申請,按照被告批准的(××)×建字第×號《私房建築許可證》及建樓圖紙和其他要求,於××××年×月×日在×號自家院內建成一座二層東樓。在施工前,被告曾派人到現場查看,在施工中和竣工時也都有被告所批准的建樓的要求。但 是,被告卻趁原告兌換《房產證》之機,擅自扣押《私房建築許可證》,不給兌換《 房產證》,並依仗職權,於××××年×月×錯誤地作出處罰決定。原告在接到《處罰決定 書》后,不服處罰,依照法律規定,向××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收到訴狀后,責成被告給予解決問題、糾正錯誤。然而,被告不但不給解決問題,不糾正錯誤,反而又照抄了× ×××年×月×日《處罰決定書》的內容,下達了所謂××××年×月×日《處罰決定書》 。
《處罰決定書》上說原告建房“違反了(××)國函字××號文和冀政(××)××號文及《×××市城市建設規 划管理管理辦法(試行)》有關條款”。到底是哪一條、哪一款 被告含糊其辭,沒有說明。因此,被告的提法是沒有準確的法律依據而認定的,是錯誤的 。《處罰決定書》中還說:“查你在××區××村×街×號所建東樓有五處違章……”此說 法是不能成立的。第一,原告是按照《私房建築許可證》和審批圖紙建築施工的,怎麼說“所建東 樓有五處違章”呢?第二,從施工開始到施工結束,被告曾派王×代表被告經常隔三天兩日到施工現 場查看, 直到峻工驗收時,一直沒有提出異議,即應視為建築全部合格,符合要求。假如說建築有五 處違章,為什麼不當場提出,而在事隔很長時間,扣押〈私房建築許可證〉后才作出處理決 定呢?可見,被告這說法不正確的。
綜上所述,被告**年×月×日所作的《處罰決定書》不僅沒有準確的法律依據,而且還違背了被告所審批的圖紙和《私房建築許可證》上技術規定,是完全錯誤的。原告所建 的二層東樓,完全是合法建築。被告扣押《私房建築許可證》,不給兌換《房產證》更是錯 誤的。被告錯誤的行政行為直接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給原告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害。《中華 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 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為此,特依法向貴院提起訴訟,請依法裁判。
此致
×××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胡××
××××年××月××日
附:
一、訴狀副本1份;
二、證據5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