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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擔保書

手機:M版  分類:法律文書  編輯:得得9

企業擔保書 標籤:企業財務原理 現代企業

  企業擔保書(一)

  委託人(以下稱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傳真:

  擔保人(以下稱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傳真: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共識,訂立如下條款: 乙方同意為甲方向 銀行 支行申請貸款提供擔保。並同意在本合同規定的條件下根據銀行要求,向銀行出具擔保函或者與銀行簽訂擔保協議。 擔保貸款金額為 萬元人民幣(不超過銀行核定並實際向甲方發放的貸款金額)。

  擔保期限:期限為 年。 擔保費以擔保總金額為基數,按年率 %(百分之 )計收,共計人民幣 萬元整(¥ )。擔保費在甲方、乙方與銀行簽訂的三方合同生效之日起由甲方向乙方一次性付清。 為保證乙方在本合同下的債權能得到清償,甲方向乙方提供以下反擔保措施:

  甲方法人代表 提供不可撤消的、負連帶責任的反擔保保證書。 甲方將位於深圳市 區 路 號房產抵押給乙方,並協助乙方辦理相關手續。 甲方將其在 獲得的租賃收益權作為對乙方的反擔保,一旦甲乙雙方出現無法清償的債權,甲方無條件將上述權益讓渡給乙方。 甲方保證: 使用銀行貸款的方式、用途等符合《貸款合同》等具體業務合同的約定和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乙方有權終止擔保合同。 在擔保期間甲方應按乙方要求向乙方報送財務報表、主要項目進展情況等,甲方保證提供的所有資料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

  發生下列情況,甲方保證即時書面通知乙方,徵得乙方書面同意或落實其反擔保責任並經乙方確認。乙方可視情況取消擔保,或者要求甲方履行反擔保義務: 甲方與銀行所簽訂的《貸款合同》項下發生任何違約事項: 在本合同項下的債務清償前,甲方產生(已承擔或將承擔的)新的債務、或有債務,或者向第三人提供抵、質押擔保:

  甲方發生隸屬關係的變更、主營業務範圍的改變、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變動、合營合同及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內部組織的重大調整; 與甲方或甲方主要領導人有牽連的重大違紀、違法或索賠事件以及甲方發生重大債權債務糾紛引起訴訟、仲裁等事件; 甲方經營出現嚴重困難和財務狀況發生惡化; 以任何方式減少註冊資本、進行分立、合併、重組、股份制改造等重大體制變更或撤銷、解散、停業或以承包、租賃、聯營、託管等方式改變企業經營權的活動; 有關對外投資及資產轉讓的重大事項; 甲方發生股權調整或股權轉讓等重大股權變動事項; 其他可能影響甲方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的事件。

  甲方保證按時償還《貸款合同》項下到期應付的所有本金、利息及各項費用。 除本合同的其它約定外,乙方還有以下權利義務: 乙方有權隨時要求甲方提供反映其經營情況及資信情況的財務報告,財務報表及其他資料; 乙方應對甲方提供的一切信息資料保密; 乙方履行擔保義務后,對甲方及其繼承人、受讓人享有絕對的追索權,不受其他任何條件的影響。

  4. 若甲方到期未能清償乙方的債務,則乙方以其對甲方的債權置換甲方股權(股份),置換價為按甲方上年度審計報告(或會計師事務所報告)計算的每股(份)凈值的50%;在乙方與銀行簽訂貸款合同前,甲方應出具相關股東會決議、辦理授權委託書(股權置換、工商變更)並予以公證,公證費由甲方承擔。 法律適用及爭議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任何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所發生的爭議,首先由雙方通過協商解決。如果自爭議發生之日起30日內協商不成,則將該爭議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員會,按該會的規則進行仲裁。

  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雙方有權簽字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本合同在銀行拒絕貸款或者生效后三個月內銀行沒有批准貸款情況下自動失效。 附則 甲乙雙方依據本合同,相互之間或者與第三人之間簽訂的任何合同、協議均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代表人:

  代表人: ______年___月___日

  企業擔保書(二)

  用人單位(甲方):有限公司

  地址: 聯繫電話:

  被擔保人(乙方):**,女,*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

  現住**,聯繫電話:

  擔 保 人(丙方): 張某某,女,*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

  現住**,聯繫電話:

  為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關係,甲、乙、丙三方業經友好協商,就丙方為乙方因其在甲方任職期間的違法失職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損害賠償責任事宜,自願達成如下擔保協議:

  一、擔保範圍

  丙方願意就包括但不限於乙方的如下違法失職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失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進行擔保:

  (1)乙方侵佔、挪用甲方資產的;

  (2)乙方故意或過失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

  (3)乙方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

  (4)乙方未辦理工作交接而擅自離職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

  (5)乙方任職期間的其他違法失職行為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

  因被擔保人的上述違法失職行為致使甲方財務和商譽等經濟利益蒙受損失的,丙方願意以其本人物權財產、現金財產及工資薪金等財物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按照三方約定或甲方的規章制度給予甲方經濟賠償。

  三方一致確認,丙方對於乙方的上述違法失職行為的擔保,並非保證乙方任職期間不會出現違法失職行為的信用擔保,而是當乙方出現違法失職行為應給以甲方賠償時的債務擔保,是一種損害賠償之債的清償責任。

  二、擔保期限

  自甲乙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至甲乙雙方勞動關係解除或終止時止……

  三、擔保的形式:

  連帶擔保,即當乙方產生因其違法失職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損害賠償責任時,甲方可直接請求丙方代為償還。

  四、擔保人資料:

  (一)擔保人身份證複印件(建議要求擔保人簽名);

  (二)擔保人所在單位或部門出具的擔保人該年度的薪資水平證明。

  五、其他事項:

  5.1 丙方的薪資及其他財物發生變更時,丙方或乙方應當及時通知甲方。如甲方認為丙方不再符合擔任擔保人條件的,甲方有權要求解除本協議,並要求乙方重新提供擔保人。

  5.2 本擔保協議書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持一份。

  5.3 本擔保書未盡事宜,三方可簽訂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被擔保人: 擔保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企業擔保書(三)

  保證人(甲方): 1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電話: 2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電話: 3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電話: 債權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住所: 電話:

  為了確保 (以下簡稱債務人)與債權人簽訂的編號( ) 借字第 號《 》(以下稱主合同)的切實履行,保證人願意為債務人依主合同與債權人形成的債務提供擔保。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當事人各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本金數額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為 ,本金數額(人民幣大寫)為 。

  第二條 保證範圍

  保證人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合同約定的借款本金及利息、違約金、賠償金和乙方實現債權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仲裁費、代理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等)。

  第三條 保證方式

  本合同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本合同項下有多個保證人的,各保證人共同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甲方確認,當債務人未按主合同約定履行其債務時,無論乙方對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保證、抵押、質押等擔保方式),乙方均有權直接要求甲方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四條 保證期間

  1、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項下最後一筆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後兩年止。乙方同意債權展期時,保證期間至約定的新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後兩年止。

  2、若發生法律、法規規定或主合同約定的事項,導致主合同債務被債權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確定的主合同債務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第五條 被保證的主合同的變更

  甲方確認,乙方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條款的,視為已徵得甲方事先同意,甲方擔保責任不因此而減免,但以下兩種情況除外:

  1、延長債務履行期限;

  2、增加債權本金金額。

  第六條 合同效力的獨立性

  本合同的效力獨立於主合同,主合同無效並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確認為無效,甲方除對主合同債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外,還對主合同無效后債務人的賠償損失形成的債務也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第七條 保證人承諾

  1、提供真實、完整、有效的財務報表及其它相關資料、信息。

  2、債務人未按主合同約定履行債務的,保證人自願履行保證責任。

  3、發生以下事項時,保證人應於事項始發5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

  (1)保證人發生隸屬關係變更、高層人事變動、公司章程修改以及組織機構調整。

  (2)保證人停產、歇業、註銷登記、被吊銷營業執照。

  (3)保證人財務狀況惡化、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或發生重大訴訟、仲裁事件。

  (4)保證人變更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聯繫方式等事項。

  (5)保證人發生不利於債權人實現債權的其他事項。

  4、保證人實施以下行為,應提前15日書面通知債權人並徵得債權人書面同意:

  (1)保證人改變資本結構和經營體制,包括但不限於承包、租賃、股份制改造、聯營、兼并、分立、合資、資產轉讓、申請停業整頓、申請解散、申請破產。

  (2)保證人對外重大借款、為第三人債務提供保證擔保或以其主要資產為自身或第三人債務設定抵押、質押擔保,可能影響其履行本合同項下保證責任的。

  第八條 保證期間內,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提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同意提前承擔保證責任:

  1、保證人違反本合同第六條的約定或者發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2、借款人被宣告失蹤,而其財產代管人拒絕履行本合同的;

  3、借款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而其監護人拒絕履行本合同的;

  4、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其財產合法繼承人拒絕繼續履行本合同的;

  5、借款人不履行還款義務或有其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

  6、借款人捲入或即將捲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糾紛,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

  第九條 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違反本合同第六條約定的義務的,除對主合同承擔連帶責任外,應向債權人支付被保證的借款合同項下借款金額百分之十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債權人損失的,保證人還應就不足部分予以賠償。

  第十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1、若保證人未按照約定履行擔保義務,保證人構成違約,則貸款人有權上傳保證人違約信息至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備案。

  2、 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各方可以協商解決,也可直接向債權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協商或訴訟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各方仍須履行。

  第十二條 其他事項

  保證人已收到並閱知所擔保的主合同。

  第十三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 份,各方各持一份,效力相同。

  第十五條 提示

  債權人已提請保證人注意對本合同各印就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並應保證人的要求作了相應的條款說明。簽約各方對本合同含義認識一致。

  保證人1(簽章) 保證人2(簽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章)

  保證人3(簽章) 債權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章)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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