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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法官迴避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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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法官迴避申請書

  申請人:鹿路生

  被申請人:過元申法官

  關於鹿路生訴無錫韻達快遞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糾紛一案,本來以為原一審的錯誤判決被發回重審,再次接手本案的法官應該很慎重,絕對要自覺的公平公正中立的來審理這個案件,原來我錯了,防不勝防,我再次被以同樣的方式愚弄。申請迴避也是過元申法官讓我申請他迴避的,之所以沒有申請,是因為即使過元申法官一次次的走向錯誤,但他的每個錯誤都或明示或暗示的和我溝通,使我有表達異議的權利,儘管一次次的異議並沒有被明確採納。但原一審蔡建忠法官竟然八個月沒有就案情和我溝通過一句話,使我枉費心思遞給他接近30封溝通書信。現在之所以申請過元申法官迴避,是因為過元申法官拒絕與我溝通,而之前的一些行為會影響到本案的公平公正審理和判決。具體理由如下:

  1、過元申法官重審組成的合議庭成員有原一審合議庭成員孫利明,當然後來改正了,我也原諒了;但我仍無法排除這是故意行為。

  2、原一審蔡建忠法官用“證據交換”代替“開庭”,故意製造錯誤判決;重審中過元申法官又用“開庭”代替“證據交換”,這是嚴重的程序違法,無非是千方百計的迴避質證雙方證據的真實性!並且在此次違法開庭中以“你現在能說的清楚的”來喝止我質證被告的謊言,必定是一個錯案的開始。

  3、被告一直惡意刪除韻達網站上的相關證據,本人特意申請2011年12月31日之前交換雙方2009年網站證據,否則之後證據將在網站中自動消失。申請被採納,同時申請也被變相利用。不但不是證據交換,反而又是一次正式開庭,並沒有質證我申請要質證的證據。本次開庭出現如下不公事實:首先,過元申在我提醒的情況下剝奪我陳述案情的權利;被告抗辯的謊言再次被過法官以“你能說的清楚的”阻止我繼續質證;我對被告的正常提問多次被過元申法官搶答,且最終喝止我繼續提問,這種審案方式和蔡建忠法官非常相似。且單方面明確告訴我拒絕審理書面合同之前的實際承包期間雙方認可的債權債務;當然我對此非常不服,也立即遞出相反意見書,從後來的談話推理應該是拒絕採納,我堅信這絕對是錯誤的!

  4、2012年3月5日的談話徹底揭開了過元申欲枉法判決之路,完全是拒絕審理和質證被告的虛假證據,不尊重原告的客觀事實證據,強制性的相信謊言,完全不顧“誰主張,誰舉證”、“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雙方質證”等當事人舉證須知原則。請問過元申法官用開庭代替證據交換,拒絕審理雙方證據的真實性,一定強迫我去被告處找人證來證明我的證據的真實性,否則必輸!這合情、合理、合法嗎?以下是過法官說過的話,如有虛假,願意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過元申法官說過“原一審法官那怎麼都沒認定的,我們的思維都是一樣的”

  ;“實話給你說,光憑這一個東西肯定改不了”;“他(韻達公司)現在認為,其他的都沒有,他現在就是在抗辯,他不用提供什麼證據”;“他應該出具我會跟他說,但是拒不提供沒有法律後果的,我給你說清楚的”;“那人家都有問題,那我也有問題。怎麼你碰到的人都有問題呢?你怎麼不考慮考慮?”;“你其實是想說清楚,我呢,也相信你說的是真話,但是我不能在判決書上寫,我相信你說的是真話,我就認定這個情況。你也要理解,最後哪怕是你輸,我也要給你說清楚。就是這麼回事”;“那每次拿出欠條,都讓出具明細,不出具明細就不認,那沒有辦法審理案件了”;“他當然不承認了,承認就是壞人了。法院不一定會都查清楚的”;“你別老是那個,我給你說,世上有兩種,一種是事實,但是證明不了,有一種不是事實,但是證明的了。你說法院怎麼做”。

  “我給你說,案件沒有細看,但是我知道這裡面有2個問題,定完區域我們再定那些有瑕疵的問題。這是兩個問題,如果瑕疵沒問題,他給你解除合同是沒有道理的;如果瑕疵有問題,一樣要解除合同的”等等。

  綜上,為了使本案能夠公平公正中立的審理和判決,還給本人遲來的公正,特申請過元申法官迴避此案。

  此致

  錫山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鹿路生

  2012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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