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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承擔同等責任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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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中承擔同等責任民事判決書

  (2011)園民初字第XXXXX號

  原告XXXX,女,1989年10月1日生,XXXXXXXX。

  委託代理人崔新江,河南鑫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XXXXXXXXX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XX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XXX分公司,住所地XXXXXXXXXXXXXXX

  原告XXXXX訴被告XXXXXXXX服務有限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XX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XXXXX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於2011年5月3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XXXXXX、被告XXXXXXX、被告XXXXXXX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XXXXX訴稱,2009年11月2日,被告XXXXXX員工駕車與原告所騎自行車相撞,致原告受傷,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各項損失合計245050元,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XXXXX辯稱,對於發生事故的事實以及事故責任不持異議,被告已實際支付48900元,其中墊付醫療費18900元、交警隊預付2萬元、交由原告單位轉交1萬元,鑒定費應按責任比例承擔,請求依法處理。

  被告XXXXX辯稱,對於發生事故的事實以及存在保險合同關係不持異議,同意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合理的賠償責任,對於原告的損失需要進一步審核,此外被告已預付醫療費10000元。

  經審理查明,2009年11月2日20時02分,被告XXXX公司員工XXXXXX駕駛蘇EXXXXX中型普通客車沿蘇州工業園區葑亭大道由西向東行駛至港浪路交叉路口處時,車頭與葑亭大道由東向南左轉至上述路口處原告所騎自行車相撞,致XXXXX跌地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本次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雙方過錯程度相當,分別承擔同等責任。

  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蘇州九華醫院治療,累計花費醫療費75361元。2011年4月19日,經蘇州同濟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XXXX因車禍致骨盆多發骨折嚴重畸形,產道破壞構成七級傷殘,誤工期限為傷后14個月,護理期限為傷后一人護理5個月,補充營養期限為傷后4個月。原告為此支出鑒定費2520元。

  XXXXX駕駛的蘇EXXXXX中型普通客車所有人為XXXXX公司,該車在XXXXX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事故發生后,XXXXX墊付了醫療費10000元,被告XXXXX公司墊付醫療費及預付賠償款累計48900元。上述事實,各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經各方當事人確認,本案當事人的爭議焦點是:原告的損失如何確定。

  在庭審中,被告XXXXXX及XXXXX對原告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1620元、營養費183552元不持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1、 醫療費,各方當事人對原告提交的票據金額75631元均不持異議,本院對此予以確認。被告XXXXX認為其中用血互助保證金8165元不應作為醫療費計算。本院認為,用血互助保證金雖然可以在特定條件下退還,但在原告提供了未能夠退還且當事人提供了相應票據的情況下仍屬於治療中的合理支出,應按實際發生的醫療費論處,故被告XXXX的抗辯理由本院不予採信,醫療費本院確認為75631元。

  2、 護理費,原告主張按50元每天計算為7500元,被告對計算期限150天不持異議,但認為計算標準偏高,認可按40元每天的標準計算,本院認為原告主張的數額符合目前本地護工市場勞動力價格水平,故對原告主張的數額本院予以確認。

  3、 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主張20000元,被告對數額不持異議但認為原告應根據自身過錯分擔。本院認為,原告主張的數額符合現行司法實踐中掌握的標準,故對該項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4、 交通費,原告主張543元,被告認為數額偏高,請求法院酌定,本院認為,交通費的支出以治療、康復所需為前提,以合理為限,原告主張的數額明顯過高,根據原告的實際醫療情況,本院酌定該項費用為300元。

  5、 誤工費,原告起訴時主張誤工費34432元,為此原告提交了2008年至2010年三年的完稅證明,在庭審中原告根據完稅證明中所載明的收入狀況以事故發生前一年的月平均收入計算14個月誤工費減去該14個月中實際領取的收入計算為13957.23元,被告對於原告主張的該計算方式及數額均不持異議,故對於誤工費13957.23元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原告損失累計為:

  75631+1620+2400+7500+300+13957.23+183552+20000=304960.23元。以上損失超出了交強險限額,故應由被告XXXXX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120000元,扣除已預付的醫療費10000元,被告XXXXX仍應賠償110000元(含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部分184960.23元應由被告XXXXX原告XXXXX根據責任比例分擔,因原告系非機動車輛,根據《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被告XXXXX應承擔70%的賠償責任,即128422.16元(184960.23*70%)扣除被告已支付的48900元,被告XXXXX尚應賠償80572.16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XXX分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賠償原告XXXXX110000元(含精神撫慰金20000元);

  二、 被告XXXXXX服務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賠償原告XXXXX80572.16元;

  三、 駁回原告XXX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813元、鑒定費2520元,合計3333元,由原告XXXX負擔1633元,被告XXXX負擔1700元。原告同意其所預交的案件受理費中剩餘部分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還,被告XXXXX應在履行判決時一併向支付原告XXXXXX支付案件受理費及鑒定費17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繳納辦法》規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蘇州工業園區支行,賬號:550101040009599.

  審判員XXXXXXX

  二0一一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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