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的行政複議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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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的行政複議申請書
申請人:萬調芽、張開盛,住浙江省餘姚市低塘街道洋山村南區72號。電話:15306749807。
被申請人:餘姚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賴根法,局長。
複議請求:一、責成被申請人對立案偵查殺人、綁架等疑犯,給予、出具明確的意見。
二、直接追究,或者建議被申請人追究長期不作為、亂作為的責任人。
事實與理由:被申請人調楊力華任低塘派出所所長后,自2007年5月1日以來的所長徐龍某打電話給申請人稱:有關在辦的案情其已轉交給楊力華了。請與楊所長聯繫。可是,申請人一、再、多次去低塘派出所找楊力華所長,均被置之不理,不管。而在2012年6月5日,楊力華串通餘姚市信訪局內的惡魔:黃其君、低塘街道辦內的陳軍方等責任人,還派出該派出所警察:黃蘇文等人,均來杭州綁架申請人。並以6月6日接談為借口,實施了涉嫌雇凶綁架犯罪的把申請人從派出所門口,到江蘇省溧陽市天目湖鎮的華能賓館、古縣賓館等,被非法關押共五天、各二個夜晚的陷害。經不斷投訴,仍無人管,特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如下:
一、楊力華於6月6日收下的材料中有6月5日,杭州警方城東派出所於2012年6月5日,接受110報警的記錄內容。這是證明:要求立案偵查黃其君於2012年1月11-16日的涉嫌綁架犯罪的行為的。包括於2012年6月5日,繼續實施涉嫌綁架犯罪的行為的。從事後發生的事實證明:楊力華也是該涉嫌綁架犯罪的共犯、主犯。特請督促查處涉嫌綁架犯罪的責任人。
徐龍某所說的轉交的案件之一,可能有2012年2月28日,由庄振午等人組織實施的涉嫌綁架犯罪的,被非法關押到2012年3月13日的陷害案件,而且被搶奪,非法佔有申請人:張開盛的身份證至今了。其他更多的涉嫌綁架、傷害犯罪的刑事案件被不予查處,從而證明:徐龍某也是涉嫌這些共同犯罪的共犯、主犯之一的。如被低塘派出所非法侵佔、貪污了申請人的勞動報酬的工資約7000元,從2008年至今了等。楊力華是有依法處理的職責的,也仍是不作為。證明:也仍是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的。
二、6月6日,還安排了金國耀副所長接待申請人。主要是殺人真兇:張振祥等的問題,又不斷地向賴根法局長投訴的情況。
即被申請人長期存在着以陷害申請人,包庇、縱容殺人等犯罪的惡意、惡行的。因而在2012年9月24日,楊力華電話通知國慶之後安排賴根法局長接待申請人時,被懷疑為仍有陷害申請人之故意的。特提出上述行政複議請求:
此致
申訴人:萬調芽、張開盛
201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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