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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違紀處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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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違紀處分條例 標籤:大學生入黨 學生幹部

  學生違紀處分條例

  (試行)

  為進一步加強校風建設,培養學生良好的道德風尚,根據《**省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參照《中小學生守則》和《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結合本校實際情況,特制訂本校學生違紀處分條例。

  一、學生違紀處分分“警告; 嚴重警告;記過; 記大過;留校察看;除名;勒令退學; 開除學籍”八個項目。一切處分均報學校行政會討論,校長室審批執行。

  二、凡不佩帶校章、不按規定穿校服,拾到別人校章不上繳而私自取來佩帶,經教育而不改者,給予警告處分。穿拖鞋進校者,沒收拖鞋,寫檢討書存檔,記缺點一次,經教育而不改者,給予警告處分。

  三、男生留長發、女生燙髮,男女生染髮,着令停學整理,經教育而不改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亂丟果皮、紙屑,在牆上印鞋印或塗畫牆壁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記過的處分。

  五、損壞公物照價賠償,並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記過至記大過的處分。故意破壞者,着令停學教育。

  六、不準到電子遊戲室和營業性娛樂場所活動,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以至記過的處分。

  七、不準看黃色書刊、黃色音像等出版物。凡帶黃色書刊、黃色錄像帶到校者,沒收其書刊、錄像帶並銷毀,且記大過一次。

  八、考試作弊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並取消該科成績。

  凡曠課十五節者,學校給予警告處分,三十節者給予記過處分,四十節者責令家長帶回教育,並記大過處分,五十節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六十節者作自動退學(含除名)處理,一學期曠課超過七十二學時或在學期間曠課累計超過一百零八個學時(曠課一天,按六學時或當天實有課時計)者給予勒令退學處理; 兩次遲到或早退折算一曠課,課間操缺一次折算一個曠課。

  十、私自到江河游泳或結伴到外郊遊者,經查,給予警告紀律處分。

  十一、凡吸煙、賭博、私帶打火機、香煙或其他危險物品到校者,一經查覺,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十二、凡打架、鬥毆或招引外人來校尋釁者,按情節輕重處以記大過以上處分。有傷害事故的,要負責賠償對方全部醫藥費;情節嚴重者,送公安機關處理。

  十三、凡參與偷竊、詐騙、勒索者,除着令退回全部贓款、贓物外,按情節經重給予記大過以上處分,並通知該生所在居委,家長工作單位。情節嚴重者,送公安機關處理。

  十四、除特別註明外,本條例中所謂的“以上”,均包括本項,所謂“以上處分”即指從該項起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十五、特例由校長室做出特別處理。

  十六、本條例自2014年*月*日起實行,學校其他有關規定與本條例所規定的內容有相抵觸的,以本條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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