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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汽車站站場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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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車站站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站場的管理,維護運輸市場秩序,保障站場經營者、車輛經營者、和旅客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站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進本站所有參運車輛及經營業主,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車輛管理

  第三條 所有進站參運車輛必須保證各項手續齊全,技術狀況達到參運要求。

  第四條 所有進站參運車輛進入站場后應遵守站場管理制度,服從站場工作人員的指揮和調度安排,必須在指定的區域內擺放。不聽勸告,強行將車輛亂停亂擺的,每次罰款50-100元。

  第五條 所有發班車輛必須在站方指定區域內發班,禁止在站場內隨意擺放或四處遊動喊客,違者每次罰款100-200元。

  第六條 參運車輛按規定的線路、班次、發車時間運行,並懸挂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有效線路牌,嚴禁懸挂自製線路標誌牌,路單由車站簽發,如實填寫,隨車攜帶,並按規定回收、保管。所有車主及其他人員不準在站場內外強行拉客、堵客,嚴禁將旅客使出站外上車等現象,違者除補足票款外,每人次罰款50-100元。

  第七條 加班由車站統一調度安排,車輛如需報停班次、調班或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應班發車的,應提前通知車站並經車站同意,否則按塌班、誤班處理,每趟次罰款500元。

  第八條 參運車輛應按核定座位載客,嚴禁超載,超載部分應轉駁給其它車輛或由車站另行安排車輛加班。

  第九條 未實行勞務費包乾的車輛一律由車站統一售票,主動接受車站運管稽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補票或強行沖關,違者罰款1000元。車站開出的三聯單由運管上車核對人數檢驗無誤並蓋上稽查章后,才能在縣公司財務結算,否則一概不予結算。

  第十條 車輛經營者必須合法經營,公平競爭,嚴禁辱罵、毆打站場管理工作人員、旅客及其他經營者,嚴禁聚眾打架鬧事,堵車堵門,破壞公共設施等擾亂正常運輸生產秩序的行為,違者視其情節罰款100-1000元,情節嚴重者送交公安部門處理。

  第十一條 所有進站下客的車輛,必須開到指定的下車區下客,以免造成通道堵塞和車主間不正當競爭,凡是進入站場內拉貨、接旅客的人力板車、機動三輪車、貨的必須持運管辦核發的進站證方可經營,但不得一哄而上或隨意亂竄、亂擺,違者將取消進站資格,其他車輛特別是摩的嚴禁進入站場,小商販和擦皮鞋者嚴禁入內。違者視其情節罰款10-50元。

  第十二條 非勞務費包干車輛經營者不許以任何形式收取票款,也不得接受站外“票販子”送來的旅客,不準僱人喊客及拉客、搶客和欺騙甚至侵犯旅客人身權利的行為。旅客購票採取自願的形式,如需講價由車站叫來車主當面協商后買票。違者每人次罰款50元。

  第三章  服務管理

  第十三條 車站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依法從事經營活動,為進站經營的運輸車輛、車主和旅客提供服務。

  第十四條 車站應加強對站場的管理、以“三優”、“三化”為中心,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搞好工作人員的培訓教育,加強精神文明建設,提高服務質量,改善站場環境,切實抓好治安管理,為車輛經營者和旅客提供安全、舒適、便利的條件。

  第十五條 車站由運管辦公室負責對站場秩序的管理,監督車輛經營情況,處理突發事故及糾紛,打擊“票販子”。每天早上由主管生產的副站長及運管辦主任招集有關人員,統一部署,運管員各就各位,各司其職。除安排專人在車站範圍內外巡視值班,監督車主組織客源情況,一經發現有“票販子”活動及過境車輛喊客、偷客等不法行為,立即予以制止,並將當事人扭送到運管辦公室詢問處理,情節嚴重者送交公安部門。

  第十六條 車站積極配合運管所駐站辦公室等機構搞好站內外的治安、整頓運輸秩序工作,給經營者創造出一個良好的經營環境。

  第十七條 車站應與進站參運車輛經營者簽訂協議,站、車雙方按協議履行各自的職責。

  第十八條 車站要加強對站容、車容、儀容的管理,確保站場設施齊全,排放得當,整齊。候車室內布置美觀大方,圖表,業務介紹簡明清晰。努力創造優美環境、優良秩序、優質服務。

  第十九條 客運車站對車輛經營者應一視同仁,實行統一售票、統一站務、統一結算,不得限制旅客選擇購票的自由,今後將逐步取消車上自行收款或勞務費包干方式,規範進站營運車輛售票。

  第二十條 車站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運價政策,按規定收取勞務費及稅金,不得巧列名目,擅自收費。車站必須按規定使用統一的票據,建立和健全票據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 工作人員應衣着整齊,佩戴統一標誌,做到熱情、周到、文明禮貌服務,嚴禁利用職務之便行賄受賄,牟取私利,損公肥私,刁難和敲詐旅客。

  第二十二條 多種經營服務攤位應在劃定區域內經營,數量適度,不佔道佔線阻礙交通。收費須符合物價部門要求,嚴禁宰客,並負責搞好責任區域衛生工作。

  第四章 安全衛生管理

  第二十三條 車站應建立和健全安全生產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做好站場內部各項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障車站、進站車輛和旅客生命、貨物安全。

  第二十四條 車站必須建立車輛安全檢查(門檢)制度,對出站車輛進行安全檢查,做到出站班車旅客不超載,行包裝載符合規定。

  第二十五條車站應當加強乘車安全宣傳教育,嚴格查堵危險品,做好旅客行包和攜帶物品的危險品檢查登記處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工作人員應做到每一趟車對旅客進行一次乘車安全常識的宣傳,發車時應繞車一周,檢查有無不安全因素,無,方可發車;廣播員每天上午、下午進行一次乘車安全常識宣傳;旅客上車前,“三品”檢查員應作徹底的“三品”檢查,消除隱患,如果造成重大事故和經濟損失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定期組織車輛經營者、司機、工作人員進行安全知識學習,加強安全意識。

  第二十八條車輛實行安檢報班制度,發班前由車隊安全人員對車況進行檢查,合格后憑安檢單到車站報班,否則不予安班。

  第二十九條車輛應保持外觀及車廂內清潔,嚴禁衛生狀況臟、亂、差的車輛進站。車上垃圾須倒在垃圾箱中,嚴禁隨處亂扔亂倒。

  第三十條車站安排專人負責衛生工作,保證公共設施整特別是廁所、公共設施的乾淨整潔,要做到隨臟隨掃,耐心做好旅客解釋工作,不要隨地吐痰,將果皮雜物丟入果皮箱,候車室與車庫要定期沖洗,為旅客提供良好的候車和乘車環境。另外做好進站車輛及商業門麵攤位的工作,不許亂扔亂丟垃圾,所有的垃圾一律都要倒在車坪的垃圾斗內,如發現違反一次,罰款5-20元

  第三十一條車站各班組要保證各自責任區內的衛生,誰造成的不衛生就找誰負責。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修訂解釋權屬慈利汽車站。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  后實施。

  **汽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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