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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區管委辦公室主任兩個條例學習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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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發區管委辦公室主任兩個條例學習彙報

  中國共產黨中央頒布了《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隨即,開發區保稅區工委和開發區機關黨委相繼下發文件,要求各部門、各單位和各基層黨組織深入開展以學習兩個“條例”為主線,以“為民、務實、清廉”為主題的黨風廉政學習教育月活動。

  作為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西區辦公室主任和西區辦黨支部書記,我深刻認識到這次活動意義的重大,立即召開西區辦黨支部會議,組織全體黨員採取逐章逐條研讀、討論的方式,認真學習了兩個“條例”全文。此外,我在工作之餘通過報紙、網絡等媒體閱讀了胡錦濤、吳官正、張立昌等領導同志在不同場合發表的關於學習兩個“條例”的講話及《人民日報》等媒體的有關文章,從不同角度體會兩個“條例”的精神實質。

  通過學習,深刻認識到:兩個“條例”的頒布實施,表明了我們黨對加強自身建設,永遠保持先進性的決心,其中《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的頒布試行,標誌着我黨的反腐敗工作由“運動型”轉向了“制度化”,由事後懲治為主轉向以事前、事中的制約和制衡為主,是我黨加強黨內監督工作的重大舉措,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

  下面,我分別就《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和《紀律處分條例》談一談自己的學習體會: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的制定,使黨內監督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是加強黨內監督工作的重要保證。基於對新時期黨內監督工作重要性的深刻認識,我們黨在十三屆六中全會就提出要制定黨內監督條例,十四屆四中全會、十五屆六中全會再次提出這一任務,十六大進一步強調要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要不斷強化黨內監督。經過13年理論和實踐的準備,“條例”終於形成並正式頒布。“條例”以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把發展黨內民主、維護黨的團結和集中統一作為主線,突出制度建設在黨內監督中的核心作用,注重監督制約和保護支持相結合,系統總結了黨內監督工作的歷史經驗,集中彙集了近年來各級黨組織在黨內監督方面創造的新鮮經驗,充分體現了新形勢、新任務對黨內監督工作的客觀要求,全面反映了黨中央關於新時期黨內監督工作的各項部署,對黨內監督的基本方面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是一部思想性、指導性、操作性很強的黨內基本法規。制定這部條例,充分展示了我們黨無私無畏、敢於正視和解決黨內各種矛盾和問題、敢於面對和克服前進道路上各種困難和風險的決心和信心。

  通過深入領會《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的精神實質,我認為學習“條例”應該把握以下幾點精髓:

  第一,“條例”明確,加強黨內監督的重要基礎是發展黨內民主,黨內監督即包括自上而下的監督,又包括自下而上監督,是兩者的結合體。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也是黨內監督的基礎,黨內民主的狀況影響和制約着黨內監督工作的水平,如果黨內民主發揚不夠,批評與自我批評的氣氛不濃,監督就不可能落到實處。“條例”中的有關規定,如:領導幹部述職述廉后,要接受黨員幹部的民主評議或民主測評;在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後,黨員有權了解本人所提意見和建議的處理結果;地方各級黨委委員有權對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決議、決定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詢問和質詢等都是對這一思想的具體體現。

  第二,“條例”明確,對領導機關、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的監督,是黨內監督的重點。“條例”根據黨內監督的實踐和存在的突出問題,明確規定黨內監督的重點是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抓住了加強黨內監督的關鍵。比如,“條例”規定了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規定了如何反映對包括中央政治局委員在內的各級領導幹部的意見;規定了通過巡視制度,加強對省(部)、地(市)兩級領導班子和主要負責人的監督。這些規定得出台,鞭策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一定要以身作則,自覺接受來自各方面的監督。同時,各級黨的代表大會、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機關和廣大黨員幹部都要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加強對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的監督。

  第三,“條例”突出了制度建設在黨內監督中的核心作用。制度建設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長期性。“制度型”監督是“條例”的一大鮮明特點,標誌着我們黨的監督工作進入了一個更為成熟和完善的階段。“條例”規定了一系列具體的監督制度,這些制度有的是對過去的規定作了充實和完善,如“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民主生活會”、“信訪處理”等;有的是把近年來實踐中的好做法、好經驗上升為制度加以規定,如“述職述廉”、“巡視”、“談話和誡勉”、“輿論監督”等。“條例”還對“詢問和質詢”、“罷免或撤換要求及處理”作出了規定。這些規定都具有很強的現實性和可操作性,是我們黨執政50多年來豐富經驗的總結。

  第四,“條例”是依據黨章、憲法和法律制定的,它與憲法和法律並不矛盾,它明確要求領導幹部既要接受黨內監督,又要遵守憲法、法律,堅持依法執政。我們黨是工人階級的先進政黨,黨的性質和宗旨決定了對黨的組織和黨員幹部必須有更嚴格的要求,更嚴明的紀律,黨章和兩個“條例”就是具體的體現。而憲法和法律則是我們的治國之本,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允許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黨員幹部涉嫌觸犯國家法律,必須由司法機關依法嚴肅處理。黨的各級領導幹部必須增強法制觀念,模範地遵守憲法、法律,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做到依法辦事,廉潔從政。

  第五,“條例”堅持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相結合,形成監督的整體合力。我們黨是執政黨,黨內監督在各種監督中起着基礎和核心的作用。黨內監督搞不好,黨外監督就很難開展。同時,加強黨外監督,也可以促進黨內監督,提高黨內監督的水平。“條例”對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相結合作了明確規定,這是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監督規律認識的深化。

  第六,“條例”在強調履行監督職責的同時,又強調要遵守監督紀律,維護黨的團結統一。“條例”強調,加強監督,是對領導幹部的嚴格要求和關心愛護,目的是使領導幹部少犯或不犯錯誤。“條例”規定,各級黨組織和黨員在進行黨內監督的同時,要注意遵守監督方面的各項紀律,正確行使監督權利,不能以監督為名侮辱、誹謗、陷害他人。不能利用質詢故意刁難、無理糾纏等等。這在制度上杜絕了少數人利用“監督”的名義對黨的幹部實施打擊、報復,既保護了黨員幹部的合法權益,又保證了黨內監督健康有序的開展和黨內的團結統一,充分反映了這部“條例”的完善性和可操作性。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在1997年2月中國共產黨中央頒布的《中國共產覺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以下簡稱“試行條例”)基礎上修訂而成的。“條例”根據目前形勢的變化,對“試行條例”進行了調整、充實和完善。“條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依據黨章、憲法和法律,結合黨的建設制定。“條例”是我們黨一部重要的黨內法規,它的頒布實施,是加強黨的建設的一個重要舉措,對於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推動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開展,具有重要的意義。“條例”共分兩個部分,第一部分對“條例”的指導思想、運用原則和適用範圍進行了明確,對“違紀與紀律處分”、“紀律處分運用規則”、“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等進行了具體的定義。第二部分則詳細地定義了黨內各類違紀行為。其內容具體,定義明確,對各種違紀行為進行了詳細的定義,充分反映了這部“條例”制定的周密性和完備性。

  通過學習,我認為這部“條例”與以前頒布的“試行條例”相比,主要有以下幾點與時俱進之處:

  第一,“條例”順應時代的要求,明確將“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作為《黨紀處分條例》的指導思想,並規定對於涉及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切身利益的問題能解決而不解決的是違紀行為,以保證我們黨努力做到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和切實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第二,“條例”堅持黨的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規定貫徹實施黨紀處分應當遵循寬嚴相濟的精神,做到查防並舉、預防為主,保證對違紀案件的處理規定作到寬要寬得恰當、嚴要嚴得適度,更具有現實可行性。

  第三,“條例”堅決貫徹“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規定對於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更好地維護了黨的良好形象。

  第四,“條例”嚴格規範了黨紀處分決定的執行程序,有效地解決了有的地方或者部門出現黨紀處分決定不落實或者難以落實的問題,切實維護黨紀處分決定的嚴肅性。

  通過學習兩個“條例”,既使我充分認識到黨內監督的重要性,又讓我進一步學會了如何進行監督,更使我加強了自我監督的意識。同時,《紀律處分條例》還讓我明確地界定了何種行為是違紀行為,為我今後合法、合規、合理地行使權力、開展工作提供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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