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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治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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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四,法治具有實效性。它不僅要求法律體系的完善,而且注重法律的有效實施和實現。特別是社會主義法治把法律權威同廣大人民群眾自覺的遵紀守法結合起來,使立法、執法、司法、護法、守法緊密銜接,使法律調整的目的同社會實際狀況及人民群眾的意願相符合,並通過一整套可操作的規程,以尋求法律實施的良好社會效果--努力達到法律的真正實現。

  其五,法治還要求法律工作的職業化和專業化,使法律組織及機構的功能和作用,法律工作者的能力和素質都得以不斷改善、提高和優化,以適應社會法治化的需要。

  三、法治文明的社會定位

  法治文明是人類政治文明的核心內容和顯著標志,是人類制度文明中具有特殊重要意義的環節和構成,對人類整個社會文明(包括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都起着確認、鞏固、維護、保障和促進的功能和作用。

  人類社會的文明結構,完整地說來,應包括三大層次,即器物層、制度層、觀念層。以器物(主要是生產資料及其產品)的發展為主體構成物質文明;以制度及其規則的發展為主體構成制度文明;以智力及觀念的發展為主體構成精神文明。眾所周知,物質文明是指人類改造自然和客觀世界,創造物質財富的成果,即社會物質生產的進步和人們物質生活的改善,主要表現為生產力的提高和經濟的發展;精神文明是人們改造主觀世界、創造精神財富的成果,即社會精神生產和精神生活的發展,表現為教育、科學、文化的發達和人們道德水準,思想面貌的提高和改善。至於制度文明,筆者將它界定為是人類改造社會,創造適應社會發展要求的各種制度和體制(各項具體制度的系統組合)的成果,即人們從事社會生產和生活的各種組織形式、活動方式及其規則的發展和改進,表現為在經濟、政治和文化等各項事業上的制度建設和體制建設的成就和進步。

  以往,由於種種原因,人們對制度文明的性質、特徵、地位、作用認識不夠,習慣於把人類文明僅限於(或主要歸結為)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這兩大層次和領域,從而不承認制度文明之獨立存在的價值和意義,不把制度發展及其成就歸入社會文明的系統結構之中,這顯然是不恰當、不合理、不科學的。事實上,制度之為文明,制度建設的成就之有必要納入社會文明的領域,這已為整個人類發展史和我們當前的改革實踐所證實。可以說,人類社會進入文明時代的一個顯著特徵就是在生產力發展及要求的基礎上形成了本質上不同於以往蒙昧時代和野蠻時代的嚴密的經濟、政治制度(包括國家和法律)及文化制度;而且社會形態的更替和發展,革命和改革的進行,都是以社會制度和體制的更新、進步為紐帶和槓桿;人類社會物質生產力和精神生產的解放和發展,都要靠制度建設來予以保障和維護;當前我們的經濟、政治體制改革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都無不關係到一系列制度創新和制度建設的問題;我們的各項事業也都必須落實到制度建設上才能收到實效並鞏固其成果;我們的精神文明建設、廉政建設、黨風建設,(更不消說民主、法制建設)以及各項關係到國家民族興衰存亡的重要事業,都必須要靠制度化、規範化、法律化才能保證其順利進行,使其卓有成效。正因為如此,所以鄧小平同志深刻地指出:“制度問題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這種制度問題,關係到黨和國家是否改變顏色,必須引起全黨的高度重視” [17]。這些都充分表明制度建設的進步和成就(即制度文明)對社會發展的重要意義。

  制度文明對整個社會文明系統都起着組織、協調和整合的作用,不僅維護、保障和促進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發展,而且是聯結這兩大文明的中間環節,所以是整個社會文明結構中的關鍵部位和領域,它既根源並服務於物質文明,對物質文明有巨大的反作用;又直接地制約和作用於精神文明,積極地影響着精神文明的發展程度和水平,深刻地規定和決定着精神文明的性質和發展方向。經由制度文明的協調功能和整合作用,物質文明的發展成果才能合乎規律地反映、體現到精神文明的發展成就上來。本文第四部分將會具體闡明: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能否協調發展、相互促進而不至脫節和背離,很關鍵的就是要看制度是否先進以及制度建設是否健全,即取決於能否充分發揮制度文明的協調功能和整合作用。總之,制度文明在整個人類社會文明發展過程中都起着至關重要的作用,直接關係到人類社會的全面發展和進步。

  制度文明的內容構成主要是指社會經濟制度以及政治和法律制度的發展成就;同時也包括在文化事業方面的制度建設成就。也就是說,制度文明主要由經濟制度所體現的文明、政治法律制度所體現的文明(即政治文明以及法治文明)所構成。而其中,法治文明乃是整個制度文明中具有特殊重要意義的環節和構成。因為法律同制度有着天然的聯繫,法律化就意味着制度化,而任何制度要得以鞏固和普遍得力的實行,也必須靠法律的效力和作用。固然法治不僅僅歸結為法律制度,但制度性構成和規則體系畢竟是法治的基本條件和要素。如果我們把制度界定為關於人們人事社會生產和生活的各種社會關係、活動方式的穩定形式及其相應規則,那麼它至少具有這樣兩大特性:第一,它不是偶然的、變動不居的,而是使人們的社會生產和生活趨於穩定性和有序化的,在相同的情況下它可以反覆持續地起作用,因此通過制度可以評價人的社會行為並預見其後果;第二,它不是針對個別人和個別事,而是對一定範圍內的所有人和所有事都有效,即提供了一種通行的準則和模式,因此制度往往都包含有一定的規則,伴隨有獎勵和懲罰兩種手段和效果,以起到實行社會控制和調整的作用。這些都與法律的屬性和特徵相符合。而且法律是最強有力的社會規制手段,是普遍有效的、穩定一貫的、明確不疑的規則和規範,它給予人們的行為方式和社會的組織形式以一定的標準、模式、範圍、界限,使人們的活動和社會組織向有序化方向進行和發展。這些均充分表明法律同制度有着天然的和必然的聯繫,法律就意味着制度,法律化就意味着制度化;任何制度要普遍有效地發揮作用,也必須要通過法律化,即用法律手段武裝起來,才具有全社會效力並得以鞏固。在法治國家和法治社會,任何經濟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文化制度要得到穩固地確立、順利地運作和健康地發展都必須要法律化、法治化。足見法治文明在制度文明中所具有的特殊重要意義和構造,它對整個制度文明都起着確認、維護、保障和促進的重要作用。

  例如作為人類經濟制度文明重要體現的商品經濟關係,尤其是它的充分發展(在近現代社會)所形成的市場經濟這一重要經濟形式,之所以成為近現代各個國家經濟發展的有力槓桿,也是社會主義國家進行經濟建設不可逾越的階段,是我們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富民的必經途經和必要手段,其主要原因就在於市場經濟制度或體制包含着人類經濟制度文明的豐富內涵,體現着人類經濟制度和體制建設與發展的若干共同的,行之有效的智慧和經驗。而這一切都離不開法律手段的規制和調節作用--以價值規律為基礎,以市場為中心來調配社會資源,就使經濟主體有更多的自主性、自由度並承擔更大的競爭風險,從而使動力和壓力並存,就必然要求嚴格、科學的經營管理形式和制度,要求穩定的、嚴密的普遍有效的市場規則和規範,以使經濟活動有序地進行,創造出可觀的效率和效益。這就促使人們不斷地去探尋、創設、試驗、修正和完善各種有關生產、經營、流通、交換和分配的制度、管理辦法和規則,不僅各種經濟學說和管理學說應運而生,而且有關的各種法律法規及其實施運行機制也愈來愈周密、完善。所以伴隨市場經濟而出現和不斷完善的諸如公司制度、合同制度、法人制度、產權制度、專利制度、產品質量制度、消費者權益保障制度、社會保障和保險制度等,以及我們正在努力建立和健全的現代企業制度,都是人類制度建設的共同經驗和智慧的成果。它們既是一種經濟制度,也是一種法律制度;既是人類經濟制度文明發展中的寶貴財富,也是現代法治文明的結晶和碩果。這也進一步說明了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的深刻道理。

  法治文明更是政治文明的顯著標志和核心內容之一。政治文明之兩大核心內容就是民主和法治,然而,在現代社會,民主和法治總是緊密結合,水乳交融,不可剝離的,二者共同組構出政治文明的豐富內容。如前所述,不僅法治必然內含民主,以政治民主性為其本質特徵;而且民主必然要求法治,必須上升為法治,即要靠厲行法治來體現和保障其政治的民主性及其向高層次發展,法治是政治制度的優化形式。所以民主政治也就是法治政治、責任政治,依法治國是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則,法治體現了民主政治或政治民主之制度化和規範化的必然趨向和要求。政治民主的基本原則,如人民主權原則、分權制衡原則、平等自由原則以及依法治國原則,不僅都是法治的重要原則,而且均要由法治即要靠採取法律的手段來體現、保障和維護,因為法治的中心問題就是要確定國家權力的合理位置以及人民權利的重要地位。政治民主所必須堅持的一系列重要制度,如體現人民主權和便於人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代議制度、選舉制度,少數服從多數並保護少數的民意體現制度,體現政府向人民負責的政治責任制度等,也不僅都是現代法治所應堅持的重要制度,而且均要靠法治並採取法律的手段來體現、保障和維護。所以憲法和行政法作為現代法治的產物,正表明了法治對民主的體現、保障和維護的重要功能及作用(憲法本身就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而行政法則是憲法的具體化,它們要解決的中心問題都是合理規範和有效控制公共權力,以保障和維護公民權利)。有的學者很好地概括了現代法治與民主的這種內在必然聯繫:“(-)法治的根蒂,在於人民掌握主權,通過自由表決和選舉組成代議制立憲政府;(二)法治的效能,在於人民制定的憲法和法律能夠保障和限定公民自由權利,促進大眾政治參與向廣度和深度擴展;(三)法治的活力,在於人民對於所委託的少數管理者及由他們組成的權力機構,通過人人必行的法律和各種形式的分權與制衡制度,保持有效的控制和監督,保證公共權力的合法權威和合理運行;(四)法治的形態,在於確立嚴格的依法治理的操作運行程序,這種程序必須符合民主的最一般規定和基本原則,如服從多數,尊重少數,為人民負責,越權無效等原則。”[18]這些都是人類社會政治文明發展的卓越成果和成就。雖然不同階級基礎的民主和法治實現程度和具體表現方式會有所不同,但都離不開這些基本原則和共同要求。而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以及“一國兩制”的國家體制和結構,則是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重要內容,既是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表現和補充,更需要靠加強和完善社會主義法治來保障、維護和予以鞏固,所以也是中國當代法治文明的重要內容。

  四、關於精神文明建設的法治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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