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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主權:盧梭與貢斯當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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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主權:盧梭與貢斯當之比較 標籤:為人民服務

  而盧梭之所以對直接民主情有獨鍾,除了直接民主制是其社會契約理論及公意理論的合理的推演結果以外,還有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盧梭對其出生地日內瓦的童年記憶。當時的日內瓦人口不足24000人,散居在30個左右的村落,但它卻擁有自己的主權,是歐洲最富庶的城邦。日內瓦不承認世襲地位,選舉官員時一律平等,沒有家族和財富的等級限制,官員也不領取報酬。在這一袖珍國家,人民和睦相處共享幸福。儘管盧梭16歲就離開了家園,日內瓦的政治模式卻在盧梭心中留下了深深的烙印,成為日後盧梭心目中的共和國的生活原型。①正如列奧·斯特勞斯和瑟夫·克羅波西主編的《政治哲學》所指出的那樣:“盧梭政治思想所瞄準的不是現在,而是人類過去的幸福的自由狀態。”②

  與盧梭不同,貢斯當心中充滿了對英國的代議制度的景仰之情。1783年到1785年,貢斯當負笈與盧蘇格蘭愛丁堡大學。這恰恰是蘇格蘭啟蒙運動達到高潮的時期。亞當·斯密等蘇格蘭啟蒙思想家的思想深深地打動了年輕的貢斯當的心;從此貢斯當對英國文化與政治制度的迷戀終生不渝。1815年,貢斯當出版了《論適用於所有代議制政府的政治原則》一書。在這本書中,他不惜筆墨地論述了人民主權、君主制下君主權力的性質、大臣的責任等等一系列英式代議制政府的政治原則。此文發表於1815年拿破崙百日政變期間,當時貢斯當作為拿破崙邀請的議員,正為他草擬一部憲法。貢斯當選擇在此時發表本書,其以英國政制改造法國社會之心也就昭然若揭了。

  貢斯當對直接民主的批判,是與他的自由觀念密切相關的。他區分了古代自由和現代自由,並認為兩者的重要區別之一就是現代自由意味着公民權的淡化。在現代社會,古代那種人民直接參与政治生活的歷史背景、社會條件已不復存在了,人民只能以代議制的方式行使主權。①

  現在看來,盧梭的直接民主理論顯然不能滿足現代民族國家政治運作的需求。就連盧梭自己也不無遺憾的說:“除非城邦非常小,否則,主權者今後不可能在我們中間繼續行使他自己的權利。”④而貢斯當基於其對古代自由和現代自由的認識而推崇的代議制民主則順應了現代社會—國家相分離的政治權力運作模式的歷史發展潮流。

  四、人民主權的歸宿:積極自由與消極自由⑤

  盧梭和貢斯當都極其珍視人類的自由。他們人民主權理論的歸宿也都在於公民自由。盧梭酷愛自由。他在《社會契約論》第一章卷首不無遺憾地寫道:“人生而自由,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⑥他認為“放棄自己的自由,就是放棄自己做人的資格,就是放棄人類的權利,甚至就是放棄自己的義務……這樣一種棄權是不合人性的”。⑦盧梭社會契約的宗旨就在於:“要尋找一種結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衛護和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並且由於這一結合而使每一個與全體相聯合的個人又只不過是在服從自己本人,並且仍然像以往一樣地自由。”⑧

  貢斯當也是一位虔誠的自由主義者,自由是他的最高信仰。貢斯當畢生都在為自己的自由理念而奔波奮鬥。他的政治立場曾多次變化,但他一直忠實於立憲的主張,忠實於自由的理想。他抨擊雅各賓派的專制,批評拿破崙的獨裁,組建自由党參與政治鬥爭,並因此而成為歐洲自由黨的榜樣。①這一切都是基於他是自由理想。

  雖然盧梭和貢斯當都以自由為自己政治思想特別是人民主權理論的歸宿,但由於他們對自由的理解的不同而使人民主權的結果也大相徑庭。在盧梭那裡,自由意味着“自主”,即每個人應當成為自己的主人。“一個人一旦達到有理智的年齡,可以自行判斷維護自己生存的適當方法時,他就從這時成為自己的主人。”②盧梭關於自由的涵義在本質上就是伯林所稱謂的積極自由。他從日內瓦和古代雅典的政治制度那裡覓得了靈感,認為自由和被統治之間並不存在內在的矛盾,兩者可以達到完美地諧和統一,並且他斷言人們只有在參與社會政治生活中才能獲得最完美的自由。

  貢斯當強烈地批判了盧梭自由觀念。貢斯當說:“人們不可能建立抽象的觀念,幻想着能增加個人自由的總量;更不用說歸給它一種無限的適用性。公民團體是主權者,只是在這個意義上,即任何人、宗派、協會,都不可僭稱擁有非經人民授予的主權。但有一部分人類生活,必須保持其個性與獨立性,應當有權獨立於所有社會控制之外。盧梭沒有認識到這一基本的真理,他的錯誤的結果,就是其《社會契約論》,儘管經常乞靈於對自由的支持,卻是一切專制主義最可怕的同盟。”③貢斯當在此基礎上論述了他的自由理論——關於古代人的自由和現代人的自由的理論。他認為古代人的自由和現代人的自由是不同的。在雅典和羅馬,自由主要是一種公民資格,即參與公共事務辯論與決策的權利。由於古代城邦國家領土狹小,貿易不發達,特別是由於奴隸製為自由人提供了閑暇,古代人生活的主要內容是公共生活。而在現代,國家的疆域擴大了,人口數量增多了,商業貿易也發達了,現代人過着與古代人完全不同的生活。政治在人們的生活的地位下降了。人們也愈來愈從私人生活中獲得了價值得實現。同時由於國家疆域擴大,個人在政治生活中的所佔的份額也就相對減少了。貢斯當認識到古代人的自由和現代人的自由是完全不同的——“古代人的目標是在共同祖國的公民中分享社會權力:這就是他們所稱謂的自由。而現代人的目標是享受有保障的私人快樂;他們把對這些私人快樂的制度保障稱作自由。”④他認為:“在古代人那裡,個人在公共事務中幾乎永遠是主權者,但在所有私人關係中卻是奴隸。”⑤現代人則正好相反,他們雖然在國家中可能是“兼職公民”,但在私人生活領域他們卻絕對拒絕國家權力的侵蝕。他認為盧梭犯了與古代人相同的錯誤,即“誤將社會機構的權威當作自由”。⑥

  五、結語

  通過對盧梭和貢斯當主權理論的比較,我們不難發現發現:盧梭強調主權在民的意圖就是要建立一個“強勢”國家,希望通過擴大國家權力來整合社會,借國家權力保障公民權利與自由。他雖然批判霍布斯的“利維坦”,但用於取代“利維坦”的方式仍然沒有脫離霍布斯的窠臼。不同是霍布斯將主權交給了君主,而盧梭將其賦予了通過契約建立的政府。但是無論是君主政府還是契約政府,公民(或臣民)都是沒有武器去對抗的。如果霍布斯的君主還存在權力濫用的可能性的話,盧梭則論證了契約政府的完全德性,他以前提的道德性掩蓋了結果可能存在的非正義性。貢斯當在革命是實踐中認識到了盧梭主權理論所導致的不良後果,因而極力主張為主權設立圍牆,以免人民主權成為另一種“利維坦”。

  由主權理論推演到政治思想領域,盧梭的政治哲學開創了一個時代。左右翼學者一致認為他是“共和主義政治理論的奠基人”(哈貝馬斯語)。但是人們對盧梭的革命者形象一直的心存疑慮的。貢斯當就是其中的佼佼者。他在浪漫的法蘭西革命浪潮中保持了頭腦得清醒。

  貢斯當積極地投身於法國大革命的洪流,並與大革命中的許多風雲人物如拿破崙等保持過密切的關係。他清醒地意識到盧梭思想可能帶來災難性的後果——“公意”可能演化為“眾意”或“私意”;人民主權也可能蛻化為極權統治。不幸的是貢斯當對盧梭的質疑在當時的法國並沒有引起人們的普遍關注。只有到二戰以後,西方自由主義者對法西斯主義、極權主義進行反思,大致勾勒出以盧梭為起點,中經康德和黑格爾,最後發展出當代極權主義的線條時,貢斯當才在這裡覓得了知音。

  盧梭和貢斯當的分歧是具有象徵意義的,它實際上體現了歐洲自由主義發展歷史上兩個分支——英美傳統和歐陸傳統——的分流。英美傳統以英國自由主義為代表,崇尚洛克式的自由;歐陸傳統以法國自由主義為典範,推行盧梭式的自由。前者以經驗主義為基礎,相信漸進的改良,相信社會的自發秩序,注重法治下的自由。後者則以建構理性為基礎,視所有社會與文化現象為人為設計之物,強調人們可能而且應該根據某一被接受的原則或計劃重新組織社會結構。

  ①盧梭開創了法國式的自由主義;貢斯當雖為法人,但他的思想卻更傾向於英國的自由主義傳統。②這當然與他早年就讀於蘇格蘭愛丁堡大學的經歷不無關係。

  自由主義英美傳統和歐陸傳統的分流在西方世界的影響是廣泛而持久的。實際上,這樣的區分涉及到雙方對自由概念的不同理解——即貢斯當提出的古代人的自由和現代人的自由——在當代它又被伯林推演為積極自由和消極自由。伯林認為積極自由所蘊含的危險十分嚴重,輕者如斯多葛學派之自我否定,重者如極權主義之尊奉教條。③當自由主義到20世紀發展為政治自由主義和經濟自由主義時,我們還可以依稀地看到貢斯當的影子。

  ①(法)盧梭在其著作中並沒有提到“合法性”一詞,第一次在著作中使用這一術語的是馬克斯·韋伯。這一術語成為分析政治權威問題的核心概念是韋伯的貢獻。但是由於(法)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所強調的公意觀念和民主觀念包含了合法性的內容並具有極大的感染力,所以被視為“合法性”問題討論的開端。

  ①錢弘道:《為(法)盧梭申辯——(法)盧梭政治法律思想評判》,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15頁。

  ②(法)(法)盧梭:《社會契約論》,何兆武譯,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35頁。

  ③(法)盧梭:《社會契約論》,何兆武譯,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14頁。

  ④(法)盧梭:《社會契約論》,何兆武譯,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24頁。

  ⑤(意)薩爾沃·馬斯泰羅內:《歐洲政治思想史——從十五世紀到二十世紀》,黃光華譯,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2年版,第162頁。

  ⑥(法)盧梭:《社會契約論》,何兆武譯,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41頁。

  ①參見(法)盧梭:《社會契約論》,何兆武譯,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35—41頁。

  ②參見(法)盧梭:《社會契約論》,何兆武譯,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116頁。

  ③(法)貢斯當:《古代人的自由與現代人的自由》,閻克文、劉滿貴譯,商務印書館1999年版,第55頁。

  ④(法)貢斯當:《古代人的自由與現代人的自由》,閻克文、劉滿貴譯,商務印書館1999年版,第55頁。

  ⑤ (意)薩爾沃·馬斯泰羅內:《歐洲政治思想史——從十五世紀到二十世紀》,黃光華譯,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2年版,第158頁。

  ⑥(法)貢斯當:《古代人的自由與現代人的自由》,閻克文、劉滿貴譯,商務印書館1999年版,第106頁。

  ①參見亞里斯多德:《政治學》,商務印書館出版,第4卷,第11章。

  ②(法)貢斯當:《古代人的自由與現代人的自由》,閻克文、劉滿貴譯,商務印書館1999年版,第310頁

  ③貢斯當是拿破崙獨裁統治最激烈的抨擊者之一。也許是由於拿破崙政權深受大眾歡迎的緣故,貢斯當把拿破崙的獨裁統治或多或少看作是盧梭人民主權理論的結果。

  ④羅伯斯比爾:《羅伯斯比爾全集》,巴黎1950年版,第8卷,第311頁。轉引自錢弘道《為(盧梭申辯——盧梭政治法律思想評判》,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234頁。

  ⑤儘管沒有使用“多數暴政”這一術語,貢斯當可能是最早關注這一問題的學者。他認為絕對的人民主權在政治實踐中導致對個人自由的踐踏。他的這一論斷在托克維爾那裡得到了發展,並由後者在《論美國的民主》中發明了“多數暴政”一詞。

  ⑥參見李強:《(貢斯當與現代自由主義》,載於《公共論叢》第四輯,三聯書店1998年版。

  ⑦(法)盧梭:《社會契約論》,何兆武譯,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35頁。

  ①(法)貢斯當:《古代人的自由與現代人的自由》,閻克文、劉滿貴譯,商務印書館1999年版,第60頁。

  ②(法)盧梭:《社會契約論》,何兆武譯,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39頁。

  ③(法)盧梭:《社會契約論》,何兆武譯,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41頁。

  ④(法)盧梭:《社會契約論》,何兆武譯,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41頁。

  ⑤(法)盧梭:《社會契約論》,何兆武譯,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26頁。

  ⑥(法)盧梭:《社會契約論》,何兆武譯,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29頁。

  ①(法)盧梭:《社會契約論》,何兆武譯,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23頁。

  ②(法)貢斯當:《古代人的自由與現代人的自由》,閻克文、劉滿貴譯,商務印書館1999年版,第56頁。

  ③參見(意)圭多·德·拉吉羅:《歐洲自由主義史》,楊軍譯,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51頁。

  ④(法)貢斯當:《古代人的自由與現代人的自由》,閻克文、劉滿貴譯,商務印書館1999年版,第63頁。

  ⑤(法)貢斯當:《古代人的自由與現代人的自由》,閻克文、劉滿貴譯,商務印書館1999年版,第61頁。

  ⑥(法)貢斯當:《古代人的自由與現代人的自由》,閻克文、劉滿貴譯,商務印書館1999年版,第64頁。

  ⑦After the French Revolution:Six Critics of Democracy and Nationalism,New York:Hardvvester Wheatsheaf,1991,P105.

  ⑧參見李強:《貢斯當與現代自由主義》載《公共論從》第四輯,三聯書店1998年版。

  ①(法)盧梭:《社會契約論》,何兆武譯,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125頁。

  ②(法)盧梭:《社會契約論》,何兆武譯,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125頁。

  ③(法)盧梭:《社會契約論》,何兆武譯,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125頁。

  ① (法)盧梭在許多著作均以“日內瓦公民”署名,也因身為“日內瓦公民”而感到自豪。他還將《論人類不平等的基礎和根源》一書獻日內瓦共和國,足見日內瓦在(法)盧梭心中的地位。

  ② 轉引自曹衛東:《(法)盧梭是個操守主義者》載於《讀書》2002年1期。

  ① 參見李強:《直接民主與間接民主》,截《公共論叢》第五輯,三聯書店1998年版

  ④(法)盧梭:《社會契約論》,何兆武譯,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125頁。

  ⑤(法)盧梭和(法)貢斯當並沒有區分積極自由與消極自由,也沒有使用過這兩個術語。對兩種自由分野的關注應當歸功於二十世紀的偉大思想家以塞亞·伯林的貢獻。但伯林對兩種自由論述的最初動機則淵源於(法)貢斯當對古代人的自由和現代人的自由的區分。

  ⑥(法)盧梭:《社會契約論》,何兆武譯,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8頁。

  ⑦(法)盧梭:《社會契約論》,何兆武譯,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16頁。

  ⑧(法)盧梭:《社會契約論》,何兆武譯,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23頁。

  ①參見 (意)薩爾沃·馬斯泰羅內:《歐洲政治思想史——從十五世紀到二十世紀》,黃光華譯,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2年版,第273—277頁

  ②(法)盧梭:《社會契約論》,何兆武譯,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9頁。

  ③參見(意)圭多·德·拉吉羅:《歐洲自由主義史》,楊軍譯,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52頁。

  ④(法)貢斯當:《古代人的自由與現代人的自由》,閻克文、劉滿貴譯,商務印書館1999年版,第33頁。

  ⑤(法)貢斯當:《古代人的自由與現代人的自由》,閻克文、劉滿貴譯,商務印書館1999年版,第27頁。

  ⑥(法)貢斯當:《古代人的自由與現代人的自由》,閻克文、劉滿貴譯,商務印書館1999年版,第35頁。

  ①參見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鄧正來譯,三聯書店1998年版,第61—82頁。

  ②哈耶克在討論法國式自由主義時,曾指出幾個例外:孟德斯鳩、(法)貢斯當以及托克維爾。這幾位思想家更接近於英國自由主義,而明顯有別於法國自由主義傳統。

  ③ 參見江宜華:《自由主義哲學傳統之回顧》,載於《公共論叢》第六輯,三聯書店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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