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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朝訴訟審判制度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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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朝訴訟審判制度論略 標籤:三項制度

     金朝入主中原的進程,正處於中華大地民族鬥爭和民族融合的高潮時期。它與兩宋及遼、西夏互相對峙又頻繁交往的歷史氛圍,造就了金朝訴訟審判制度的多元制特色。

  一、訴訟制度

  金朝訴訟制度,大體沿襲唐遼宋舊制,受女真傳統習慣影響,也有一些頗具特色的新規定。金代案件起訴的方式分為官吏糾舉、告訴和投案自首三種。官吏糾舉,指監察官及其他官吏對犯罪案件的彈劾、檢舉。金代進一步強化了中央和地方監察機關糾舉和彈劾官吏違法犯罪案件的職能。

  中央監察機關御史台,又稱"憲台",是"察官吏非違,正下民冤枉"的法紀監察機關。其組織機構大體仿效唐制,而規模較小,仍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為長官。御史大夫"掌糾察朝儀,彈劾官邪,勘鞫官府公事。凡內外刑獄所屬理斷不當,有陳訴者付台治之。"(《金史》卷五五《百官一》)御史中丞協助御史大夫執行其職務。隨着金王朝中央集權的加強,朝廷對監察機關的建設越來越重視。御史台的職權不斷明確和擴大。正隆五年(1160年),海陵王敕令御史大夫肖玉:"朕將行幸南京,官吏多不法受賕,卿宜專糾劾,細務非所責也。"

  (《金史》卷七六《肖玉傳》)大定二年(1162年)世宗"敕御史台檢察六部文移,稽而不行,行而失當,皆舉劾之";后又詔御史台:"卿等所劾,諸局行移稽緩,及緩於赴局者耳,此細事也。自三公以下,官僚善惡邪正,當審察之。若止理細務而略其大者,將治卿等罪矣。"(《金史》卷七《世宗上》)糾彈之官知有犯法而不舉者,減犯人罪一等科之,關親者許迴避";又謂宰臣:"監察專任糾彈。宗州節度使阿思懣初之官,途中侵擾百姓,到官舉動皆違法度。完顏守能為招討使,貪冒狼籍。凡達官貴人皆未嘗舉劾。斡睹只群牧副使(從六品職,掌檢校群牧畜養蕃息之事)仆散那也取部人球杖兩枝,即便彈奏。自今,監察御史職事修舉,然後遷除。不舉職者,大則降罰,小則決責,仍不得去職。"章宗泰和八年(1208年)定製:"事有失糾察者,以怠慢治罪"。貞

  四年(1216年),宣宗採納尚書右丞相術虎高琪建議,敕定:"凡監察有失糾彈者從本法。若人使入國,私通言語,說知本國事情;宿衛、近侍官、承應人出入親王、公主、宰執之家;災傷闕食,體究不實,致傷人命;轉運軍儲而有私載,及考試舉人關防不嚴者,並的杖。在京犯至兩次者,台官減監察一等,論贖,余止坐專差者,任滿日議定升降,若任內有漏察之事應的決者,依格雖為稱職,止從平常,平常者從降罰。"興定元年(1218年)宣宗修定"監察御史失察法";興定五年(1221年)又"更定監察御史違犯的決法",使御史失職違法的責任制度化。

  有金一代,監察官因違法失職而受到處罰的案件,不乏其例。例如,大定年間,御史大夫(從二品)張汝霖"坐失糾舉,降授棣州防禦使(從四品)"。監察御史董師中漏察大名總管承安二年(1197年),章宗"敕御史台糾察諂佞趨走有實跡者,"(

  《金史》卷一0《章宗二》)等等。

  由此可見,監察機關在金代備受朝廷的寵信和倚重,被視為"天子耳目",賦予行政監察和法律監督的重任,是統治者控制各級官吏和整飭吏治的主要工具。因此,金朝廷十分重視監察機關的管理及其自身的建設,發布了一系列監察法規、法令和詔制,建立起一套頗為嚴密的考核、賞罰制度,形成對監察機關嚴格管理、監督的機制。其中明確規定了監察官在執行職務中的法律責任。如天德三年(1155年),海陵王謂御史大夫趙資福曰:"汝等多徇私情,未聞有所彈劾,朕甚不取。自今百官有不法者,必當舉劾,無憚權貴"。(

  《金史》卷六《海陵王紀》)世宗大定十九年(1179年)"制糾忽剌不公事,及忽剌以罪誅,世宗怒曰:"監察出使郡縣,職在彈糾,忽剌親貴,尤當用意,乃徇不以聞,削官一階"。⑦監察御史梁襄等,坐失糾察武器署丞奕、直長骨

  受贓案,被罰俸一月。世宗斥責梁襄等:"監察,人君之耳目,事由朕發,何以監察為!"⑧

  另一方面,由於朝廷的恩寵和法律的保障,在金代也不乏忠於職守,不畏權勢的監察官。如海陵王視為"忠直之臣"的御史大夫高楨,長期主持御史台政務,"彈劾無所避,每進對,必以區別流品進善退惡為言"。儘管"當路者忌之",⑨每欲中傷陷害,但也無可奈何。在宣宗時,甚至出現了敢於彈劾皇子的監察御史。興定初年,程震任監察御史,"彈劾無所撓"。時皇子完顏守純封荊王,任宰相,因縱容家奴侵擾百姓,被程震"以法劾之"。程震上奏宣宗的彈劾狀指出:"荊王以陛下之子,任天下之重,不能上贊君父,同濟艱難,顧乃專恃權勢,蔑棄典禮,開納貨賂,進退官吏。縱令奴隸侵漁細民,名為和市,其實脅取。諸所不法不可枚舉。陛下不能正家,而欲正天下,難矣。"將皇子違法亂紀的危害性,提到齊家治國的高度,使宣宗深為震動。於是,宣宗下詔切責皇子不法,並令"出內府銀以償物直,杖大奴尤不法者數人"。⑩通過補償百姓物質損失,懲罰不法惡奴,以挽回不良影響。

  金朝前期沒有建立常設性的地方監察機關。地方行政監察和法律監督事務,通常由中央派遣御史台官員前往各地辦理。由於人手和地域的限制,地方監察工作難以開展。大定十七年(1177年)"陳言者乞設提刑司,以糾諸路刑獄之失。"尚書省審議后認為"久恐滋弊",未予採納。直到大定二十九年(1189年),章宗詔曰"朕初即位,憂勞萬民,每念刑獄未平,農桑未勉,吏或不循法度,以隳吾治。朝廷遣使廉問,事難周悉。惟提刑勸農採訪之官,自古有之。今分九路專設是職,爾其盡心,往懋乃事。"(11)正式創設提刑司。不久,章宗又"制提刑司設女直、契丹、漢兒知法各一人",(12)提刑司的組織機構初具規模。金代提刑司大體仿效宋制,設於路一級官署,具有中央派出機構的性質。但並非各路均置,而是若干路合設一提刑司,計有九個提刑司。

  提刑司"專糾察黜陟,號為外台",(13)其職權頗為廣泛。章宗大定二十九年初定"提刑司所掌三十二條",明昌三年又定"提刑司條制"8其具體內容雖然史佚其詳,但從其它史料可知,糾舉、查究地方官吏瀆職違法行為乃是其主要職權之一。如承安二年章宗詔:"比以軍須、隨路賦調,司縣不度緩急,促期征斂,使民費及數倍,胥吏又乘之以侵暴。其令提刑司究察之。"(14)

  承安四年,章宗改提刑司為按察使司,進一步擴大地方監察機關的機構和職權。按察使司設按察使一員,掌"審察刑獄,照刷案牘,糾察濫官污吏豪猾之人,私鹽酒麴並應禁之事,兼勸農桑,與副使、簽事更出巡案。"(15)如承安五年,刑部員外郎馬復奏:"外官尚苛刻者不遵《銅杖式》,輒用大杖,多致人死。"章宗"詔令按察司糾劾黜之"(16)等。

  按察司官員瀆職違法,亦須負法律責任。章宗泰和四年詔:"諸按察司體訪不實,輒加糾劾者,從故出入人罪論,仍勒停。若事涉私曲,各從本法。"(17)

  泰和八年,諸路按察使司改稱按察轉運司,成為地方上權力最重的官署,既是執法機關,又握有財政經濟大權。貞

  三年(1215年)宣宗詔罷按察轉運司。從此,金朝沒有再設立專職地方監察機關。地方監察事務,由朝廷派遣監察御史辦理。

  金代重視地方監察機構的建置,賦予其糾劾、檢控官吏瀆職犯罪的重任,在深層次上,主要是少數民族統治者置身廣袤的中華大地,面對具有較高文明程度的華夏各族人民,深感力不從心,基於強化地方監控的需要而為之;當然,也有肅清官常,懲治姦邪貪穢,以維護地方安定的目的。其後,蒙元統治者報着同樣心態,對地方監察官格外倚重,在各地分設行御史台和肅政廉訪使司,編織了一道道嚴密的監控網絡。

  此外,金朝對負有糾舉職責的官吏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世宗曾詔令:"自今官長不法,其僚佐不能糾正又不言上者,並坐之",(18)以促使各級官吏認真履行糾舉、監督上級官長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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