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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置物業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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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置物業協議

  根據《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及《---前期物業管理合同》,針對----小區長期不入住(一年以上)的業主,特制定本協議。

  第一條:對於----小區長期不入住的業主,通過物業公司確認后,可申請繳納70%的物業管理費。

  第二條: 業主(以下簡稱乙方)申請(空置房屋申請)后再入住或申請(空置房屋申請)時間內中途入住,應提前告知物業公司(以下稱甲方),並補交入住時間內的30%物業管理費。

  第三條: 乙方先申請(空置房屋申請)后入住或申請(空置房屋申請)時間內中途入住,沒有提前告知甲方,待甲方巡查驗證后,甲方有權收取乙方從申請(空置房屋申請)之日起全部未繳納的30%物業管理費。

  第四條:乙方先申請(空置房屋申請)后入住或申請(空置房屋申請)時間內中途入住,拒不補繳之前30%物業費,甲方可起訴地方法院(**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訴,並加收乙方申請(空置房屋申請)之日算起的全額物業管理費總額的5%作為違約金。

  第五條:甲方針對乙方房屋長期空置或申請(空置房屋申請)后再入住或申請(空置房屋申請)時間內中途入住的檢查檢驗辦法如下:

  1、乙方申請(空置房屋申請)后,乙方陪同甲方查看確認乙方電錶、水表額度,(乙方裝修期間按裝修后電、水表額度算起,乙方裝修時間按三個月算起,具體時間參照《裝修申請表》。)甲方確認電、水表額度后,甲乙雙方共同簽字確認,甲方確認乙方申請(空置房屋申請)后,乙方電錶、水表無質量技術情況下,超出之前甲乙雙方共同確認乙方電、水表額度的10度、5方,甲方可認為乙方先申請(空置房屋申請)后入住或申請(空置房屋申請)時間內中途入住。

  2、甲方查看檢驗時,乙方長期出入小區(每月10次以上)或乙方夜間長開照明燈(每月7日以上),甲方視為乙方先申請(空置房屋申請)后入住或申請(空置房屋申請)時間內中途入住。

  3、甲方有權結合廣電、電信、移動、供暖、燃氣等部門,如乙方開通並使用廣電、電信、移動、供暖、燃氣等數據,甲方視為乙方先申請(空置房屋申請)后入住或申請(空置房屋申請)時間內中途入住。

  第六條:本協議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或申請向**仲裁委員會仲裁,也可向法院起訴。

  第七條: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地平置業(房地產開發商)各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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