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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協議書

手機:M版  分類:合同範本  編輯:小景

  婚前協議書(一)

  甲方姓名:*** 身份證號:

  乙方姓名:*** 身份證號:

  此協議基於營造健康樂觀、民主和諧的家庭氛囤,繼續發揚戀愛時期相互欣賞、互為促進的恩愛精神,使婚後的家庭幸福美滿。經協商,雙方特擬定以下條款:

  一、忠誠原則

  第l條,甲乙雙方必須相互忠誠,任何一方不得背叛對方。

  第2條,如有違犯,甘願按以下懲罰性辦法解決。

  1、感情上,結束婚姻關係。

  2、經濟上,背叛方凈身出戶。

  3、子女撫養,被背叛方有優先決定權。

  第3條,對於感情背叛的認定,違犯以下第l款時,理當屬背叛。違犯第2、3和4款中任何一款,對方有提醒和督促改過的權利,同時違犯的,亦作背叛認定。

  1、與異性發生親密關係。

  2、與異性美系曖昧。

  3、與異性接觸頻繁。

  4、已造成不良影響,危及家庭穩定。

  第4條,雙方工作巾的人員往來、朋友交往應公開透明,不得遮遮掩掩;互相隱瞞。

  二、生活態度

  第5條,雙方對待婚後生活,要有積極樂觀的態度和有科學健康的方法,並確保家庭民主。

  第6條,在家庭遇到困難時,不要對生活拖消極態度,要用積極樂觀的態度,共同克服困難,度過難關。

  第7條,在健康的前提蠶,要尊重對方的生活習慣,接受對方具有個性的生活方式。

  第8條,雙方在撫養和教育子女的方法上,既要講科學又要講家庭民主。

  第9條,雙方對待長輩要寬容禮讓。在出現分歧時,要善予溝通,不要抱抵觸和消極的態度。

  第lO條,雙方對待金錢方面。要堅持戀愛時期的態度,少掙少花,沒錢不花,花錢不是最重要的,沒錢花能讓自己開心才是重要的。

  第ll條,對待生活繼續堅持二十四字原則:愛財有道,不貪不賭;不拿不要,自食其力;輕鬆謄作,智慧賺錢。

  三、信任尊重

  第l2條,雙方要互為信任,不管什麼時候,都要信任對方。互信是家庭的基礎,婚姻的溫床,感情的潤滑劑,信心的凝固劑。

  第l3條,若遇事心有疑問,應抱以信任和積極的態度,及時向對方求證。對方也應用積極的態度及時回應、解釋,消除疑問。

  第l4條,雙方在出現任何問題對,都要抱着向前看的態度和加深感情的原則,以積極的態度化解矛盾,不出口傷人,不翻舊賬,不消極。

  第l5條,甲方作為男人和丈夫,不管什麼時候,都要信任和尊重自己的妻子。

  第16條,在雙方遇有矛盾、爭執,甲方當場要主動退讓、包容。事後可以說明、解釋。

  第17條,若雙方發生爭吵或生氣,必須當天和解,不管什麼事不能放過夜,更不應以消極的態度引入冷戰。

  第18條,在“婚後的磨合期”、“3年後的問題期”和“7年之癢”要重點預防發生大家熟知的感情問題,並要安全平穩地度過甲方40歲的這道易發情況的關口。在信任的基礎上,相互督促,及時溝通。

  四、責任分擔

  第19條,甲方承諾承擔家務活。

  第20條,做家務時間是雙方溝通的好時機,又能緩解做家務一方的勞累,所以,甲方在炒菜做飯、洗碗洗衣服等時候,乙方應陪在邊上說話聊天,不應獨自看電視或吃零食,對甲方不理不睬,視而不見。在拖地和清潔衛生間時例外。

  第21條,乙方要珍惜甲方的勞動,愛護剛打掃的房間,不亂扔東西,及時整理衣服,保持清潔。

  第22條,家裡的重大事務由雙方協商決斷。

  第23條,一般性事務由乙方決定。

  第24條,家外的事務,由乙方出面交涉。

  第25條,雙方對子女的教育負有相同的責任和義務。

  第26條,對子女的家庭輔導,按各自的特長分工。甲方負責輔導語文和圖畫等文科和藝術科目,乙方負責輔導英語和數學等理科科目。

  第27條,在輔導中,雙方要相互學習,互為促進,共同提高,不能抱有應付的態度。

  第28條,雙方父母由雙方共同贍養和照顧,一視同仁,不袒不偏。

  第29條,對方的長輩和親友,都應受到雙方的尊重和熱情款待。

  第30條,若有矛盾,在不傷和氣和感情的前提下,作為晚輩理應主動忍讓。

  第31條,在緩解矛盾、解決問題中,要積極主動,態度誠懇,不能耍脾氣。

  五、家庭財務

  甲方於婚前做以下承諾:

  第32條,登記后,甲方須向乙方公開經濟收入賬目,不得少報、瞞報和漏報。

  第33條,甲方將工資卡、信用卡及現金等所有收入,交由乙方管理和支配。

  第34條,乙方承諾在管理家庭的經濟賬目中,財務公開。

  第35條,乙方保證家庭收支平衡,并力保月均有40%(雙方總收入)的節餘。

  第36條,乙方在單項家庭消費1000元以上須告知甲方。並一起商定。

  第37條,為了保證生活質量}在買房之後,每年雙方出國旅遊一次。

  第38條,購房后,第35條中的40%節餘作廢,按實際開支另行核算。

  六、遺留問題

  第39條,甲方感情的遺留問題,應具有特殊性,特列此項,若違犯以下互條中的任何一條,視同背叛性質,處理由乙方決定:

  l、甲方與前女友不得有其他任何聯繫。

  2、如非聯繫不可的情況下,須事前告知乙方,乙方有知情權,並徵得乙方同意,方可。

  3、甲方不得與前女友及其家人有任何經濟往來。

  第40條,以上協議條款,雙方自願制定,沒有異議,願意共同遵守,如有違犯,按所列處罰條款,沒有列出的,按戀愛期間的處罰規則執行。

  第4l條,婚後發現有修改和添加的必要,應及時處理。

  甲方簽名: x x x

  日期:**年**月**日

  乙方簽名:***

  日期:**年**月**日

  婚前協議書(二)

  男方: ,身份證號:

  女方: ,身份證號:

  雙方因相識戀愛至今,感情真摯,現準備登記結婚,為妥善處理雙方的財產問題,避免影響婚後夫妻感情或將來可能出現的爭議,特就有關婚前和婚後的情況約定如下:

  婚前債權債務約定

  第一條 男方婚前有債權元,債務元;女方有債權元,債務元。雙方確認以上債權債務屬於個人的債權債務,結婚後,上述權利和義務各自享有和承擔。

  第二條 婚後,如果一方出現經濟困難,另一方可以自願代替償還債務。

  婚前財產約定

  第三條 婚前,男方有以下財產,屬於男方個人所有:

  1、房產 處:房產證號

  2、汽車 輛:車輛行使證號

  3、股權:

  4、其他:

  第四條 婚前,女方有以下財產,屬於女方個人所有:

  1、房產 處:房產證號

  2、汽車 輛:車輛行使證號

  3、股權:

  4、其他:

  第五條 雙方確認,婚前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不因雙方結婚變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六條 對於在男女雙方各自名下的房屋貸款,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處理:

  1、各自償還;

  2、共同償還,婚後還貸部分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七條 男女雙方上述財產在婚後的收益,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處理:

  1、歸各自所有

  2、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結婚財產

  第八條 為籌辦雙方婚禮和以後生活的需要,雙方以及雙方的親友為男女雙方購買以下財產:

  雙方確認,上述財產由夫妻二人共同使用,共同所有。

  婚後生活

  第九條 雙方結婚後均負有忠誠義務,應當尊重對方,理解對方,照顧對方。

  第十條 雙方在婚後共同生活中,對於家庭事務有平等的決定權,任何一方不得瞞着對方作出對家庭生活有重大影響的決定。

  第十一條 鑒於女方和男方生理上的差異,男方應當負責家庭中的體力活,承擔起照顧女方的責任。

  第十二條 家務活由雙方共同承擔,一方因工作、身體等原因不能從事家務活時,另一方應當理解。

  第十三條 任何一方不得干涉另一方的工作和生活,如出現工作調動等原因,一方需要離開家庭所在地時,應當提前與另一方協商,另一方應當給予諒解。

  婚後財產

  第十四條 結婚後,雙方的所有沒有在此協議中約定的收入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男女雙方擁有平等的處置權,一方在處置夫妻共同財產超過 萬元時,應當事先同另一方協商。如另一方不同意,由此產生的債務由作出決定方承擔,離婚時,此項債務作為作出決定方的個人債務,不得用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第十五條 婚後,按照法律規定屬於夫妻一方個人的財產,由個人享有,但另一方如果經濟困難,應當給予幫助。

  第十六條 婚後,屬於夫妻共同生活的支出,由雙方共同承擔,在夫妻共同財產不足時,雙方均有義務從各自財產中支付,但事後有權從夫妻共同財產中補回。

  子女撫養、老人贍養

  第十七條 子女有權利向任何一方要求給予經濟幫助,雙方均不得拒絕。

  第十八條 雙方均負有照顧和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 雙方均負有照顧自己和對方父母的義務,不得虐待、遺棄、侮辱對方父母。

  第二十條 照顧雙方父母及親友禮品饋贈,優先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支付。

  第二十一條 雙方應當平等的對待雙方的父母,任何一方不得搞差別性待遇。

  離婚

  第二十二條 在雙方感情確實破裂時,可以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

  第二十三條 因一方身體原因,導致雙方不能過正常夫妻生活時,另一方主有權提出離婚。此種情況下離婚,雙方均視為無過錯方。

  第二十四條 一方在患有重大疾病期間,另一方不得提出離婚。

  第二十五條 一方的父母患有重大病病期間,另一方不得提出離婚。若提出離婚,一方也同意,提出方仍然應當承擔一方父母治病所需費用的一半,一方有權通過協商或訴訟的途徑主張。

  第二十六條 離婚後,無論基於何種原因,任何一方均不得發表對另一方帶有侮辱性、誹謗性的言論,更不得做出影響另一方工作生活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一方患有久治不逾的疾病且無過錯,若另一方堅持提出離婚,應當給予患病方充分的補償,以保證患病方日後得到妥善的治療。若日後補償費用不足,提出離婚方仍然應當承擔另一方治病費用的30%。提出方不履行時,患病方有權通過訴訟維護自己的權利。

  離婚時財產處理及補償

  第二十八條 因一方過錯導致男女雙方離婚時,過錯方不得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只能拿回屬於自己的婚前財產。

  第二十九條 過錯方承諾,在離婚時另外給另一方一次性補償

  元人民幣。

  離婚時子女歸屬

  第三十一條 離婚時,對於子女的歸屬,應當優先徵求子女的意見,若子女決定跟隨一方時,被跟隨方不得拒絕,另一方不得干涉。

  第三十二條 若子女年齡小於十周歲,過錯方應當優先聽從另一方對子女的安排,不得提出異議。無過錯方在作出安排時,應當適當考慮子女的意見。

  第三十三條 若子女決定跟隨無過錯方,過錯方應當每月支付撫養費為月收入的%,但每月不得低於元人民幣,直至子女滿十八周歲。

  第三十四條 若子女決定跟隨過錯方,無過錯方也同意,無過錯方每月支付撫養費為月收入的%,但每月不得低於元人民幣,直至子女滿十八周歲。

  第三十五條 子女在男女雙方離婚後,患上重大疾病或因上學等原因而需要較大費用時,由男女雙方平均負擔。若一方沒有經濟能力,另一方應當及時支付,但事後另一方應當償還,並出具書面憑證。

  第三十六條 無論女子跟隨哪一方,另一方都有探視的權利,但不得影響孩子的學習和被跟隨方的正常生活。

  其他約定

  第三十七條 本協議中未約定的事項,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視為雙方享有平等權利和義務,但一方能證明另一方有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 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糾紛,雙方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 (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九條 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持兩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男方: 女方:

  **年**月**日

  婚前協議書(三)

  甲方:

  乙方: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甲乙自願結成婚姻關係,並就有關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一條財產

  (一)甲、乙所得財產均為個人財產,不得歸為共同所有。個人財產包括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益,知識產權收益,繼承、受贈財產、房屋、房屋增值部分及其他財產。

  (二)位於房屋內財產均為甲方所有;位於房屋內財產均為乙方所有。

  (三)除上述財產外,收益人、購買人為財產所有人。財產權屬難以確認的,以財產所有權證確認權利人,財產權證未具名的,如無其他證據 證明,權證持有人為該財產所有權人。

  (四)如基於甲(乙)方原因,雙方共同繼承或受贈第三人財產的,乙(甲)方須放棄權利主張,所得財產全部歸甲(乙)方所有。

  第二條費用

  (一)甲、乙分別承擔本人、本人親屬及其他與自身相關聯的費用,不得涉及另一方任何費用支出。

  (二)甲、乙雙方未經協商單方生養或領養子女,由生養或領養方承擔一切費用及法律責任、法律義務。

  由於單方原因需採取與他人人工受精方式受孕的,所有費用及法律責任由受孕行為人單獨承擔。子女生活、教育、醫療及其他費用,也由受孕行為人單獨承擔。

  如單方選擇領養方式,有關事宜應參照前款。

  (三)財產的修繕、維護由財產所有權人負責,有關費用及衍生費用由財產所有權人承擔。

  第三條債務

  (一)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甲或乙單方行為產生的任何債務均不得歸為共同債務,共同債務必須有甲乙雙方簽字認可的書面證明。

  (二)個人債務 僅以負債方所有財產為限清償,不得涉及另一方財產。因一方負債致另一方財產損失 的,負債方應予賠償。

  (三)債權債務關係形成前,負債方應將上述債務約定告知債權人或第三人,債權人或第三人以不知該約定為由要求甲乙共同償還,並致另一方損失的,負債方應予賠償。

  第四條繼承及受益

  (一)甲、乙均承諾自願放棄對另一方及其親屬財產或權益的繼承權,對另一方處置個人財產及權益行為無任何異議。

  (二)甲、乙或第三人為其中一方購買保險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有權確定保險受益人,未約定受益人、受益人約定不明或因其他原因引起糾紛的,應依照被保險人意願確定受益人。甲或乙中可能的受益人應自動放棄受益,由被保險人直系親屬所有。

  (三)甲或乙一方基於婚姻關係受益,並可能導致另一方既得利益或預期利益損失的,受益方應在受益財產數額以內予以合理補償。

  第五條行為

  (一)甲乙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生活彼此獨立、互不干涉。

  (二)甲乙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無性婚姻,如甲(乙)單方違反規定,甲(乙)承擔一切相關法律責任。

  (三)甲(乙)方在婚姻期間如發生意外,乙(甲)方不承擔撫養義務。

  (四)甲乙雙方應相互體諒,謹言慎行,避免給另一方造成不必要的壓力和傷害。

  第六條補充事項

  第七條其他

  (一)未盡事宜及爭議,應充分協商,本着責、權、利一致原則,公平合理解決。

  (二)甲或乙一方未履行協議或履行協議不當,致另一方財產損失或嚴重名譽損害的,過錯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因甲或乙一方原因導致協議無效或無法履行,致另一方財產損失或嚴重名譽損害的,過錯方應承擔賠償責任。(本條款為獨立條款,不受協議效力影響)

  (四)本協議另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即按協議履行。

  第八條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效力相同。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簽約日期:

  簽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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