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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調解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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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調解協議書

  甲 方:  身份證號:

  甲方委託代理人:   身份證號:

  乙 方 :   身份證號:

  乙方委託代理人:   身份證號:

  2010年12月2日13時,甲方的車號為XXXXXX的出租出停於新城子鎮南街路邊,乙方醉酒駕駛摩托車從新城子鎮南街由南往北行駛 ,撞至甲方出租出后,造成乙方右腿小腿骨折,甲方出租車后保險杠與尾燈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甲方立即將乙方送至新城子鎮醫院進行治療,後轉致永昌縣人民醫院,經確診為小腿骨折,再無其他傷勢。后經醫院治癒後於2010年12月14日出院,出院后經甲乙雙方協商,針對該起事故達成如下協議:對具體的賠償事項和雙方權利義務明確如下,雙方須謹遵恪守:

  一、甲乙雙方在公正、公平、自願的前提下進行調解,此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在協議履行完畢后均不得反悔。同時雙方鄭重承諾放棄向司法機關、其他有權管理機關提起訴訟、仲裁等一切救濟措施的權利。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乙方應賠償甲方各項損失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康復費、後續治療費等本次因乙方交通肇事甲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共計XXXXXXX元人民幣。本協議簽字時,本案糾紛即時完結,甲方與乙方即時再與本案沒有任何關係。雙方均認可且承諾以上賠償總額是自願調解且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乙方承諾不再提起任何與本案相關的訴訟和仲裁,也放棄向司法機關提起針對本協議的任何訴訟權利,以後無論乙方身體發生任何變化,甲方均不再負任何法律責任。甲方收到乙方的上述人身損害賠償費用后,不得以賠償項目缺失、身體傷害嚴重、後續治療發生其它併發症等所有理由,向乙方繼續索要賠償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索取賠償。乙方不得以上述賠償項目多、賠償金額多等理由,向甲方索要賠償費用。

  三、乙方在收取甲方一次性損害賠償金時,必須同時將所有的醫療費用票據、病案材料、其他費用票據、各相關證件等全部交付給甲方,並保證票據材料的真實性。

  四、本協議的所有條款均是雙方共同協商議定,非合同法所指明的一方所制定的格式文本,雙方需在本協議書的每一頁下方簽字按右手食指手印。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按手印后立即成立生效,雙方均承諾且確認本協議是合法、真實、不可解除、不可撤銷的民事合同,受法律保護,是一次性解決雙方因交通事故所發生的法定各項損害賠償糾紛的法律文書,雙方在協議中的承諾不能違背,如有違背,則違約方須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拾萬元。

  五、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留存於調解機關卷宗一份。三份均是協議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手印):   乙方簽字(手印):

  甲方委託代理人:   乙方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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