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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銷售複檢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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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銷售複檢管理辦法 標籤:餐飲銷售 銷售助理 銷售工作

  三道溝林場木材銷售複檢管理辦法

  為加強我場的木材銷售管理,堵塞銷售過程中資源的隱性流失,特制定本辦法。

  一、木材發車時,檢驗員要在木材檢尺斷面標寫檢尺長和檢尺徑,如遇造材不合理現象,要現場改材,堅決杜絕讓尺處理;對發車小票要求寫明車號、日期、收貨單位、作業單位、集裝單位等,檢驗項目齊全,字跡清晰,數字準確,賬貨相符。

  二、購貨單位(或承運方)要持結算單、驗收單、存查單到銷售科交票複檢,複檢無誤後方可打印放行。

  三、銷售科複檢,嚴禁目測估檢,發現樹(材)種、長級、徑級、件數和材積與實際發車情況不符,要及時查明原因,超過場規定標準時,向場長彙報,處理以後方可放行。

  四、林場對銷售的木材進行定期或不定期隨車抽檢,購貨方要積極配合,據實認可。如果發現問題,有關人員承擔相關費用及相應處罰。

  五、處罰規定

  1、數量誤差以原發車數量與複檢數量之差和複檢數量比值為準,場規定為1%.

  2、木材檢驗員不能以權謀私,以木謀私或徇私舞弊。具體規定如下:

  (1)當日發車單車或累計超過0.5立方米的檢驗員,調離檢驗崗位;單車超過0.2立方米的,處罰款人民幣300.00元;單車超過0.3立方米的,處罰人民幣500.00元。以上處罰同時全伐區通報。

  (2)當車夾帶5根以上坑木,調離檢驗崗位;

  (3)串樹種、串材種1根以上的,調離檢驗崗位。

  3、對複檢查出少於實際數量,數量較大(0.5立方米以上,或2件以上),故意損害客戶利益的,調離工作崗位,停職反省,暫不安排工作,並處200元罰款,反省期間停發工資。

  4、對複檢出現問題的,購貨單位需據實認可,以實際發生情況結算貨款及相關費用。

  5、複檢員徇私舞弊,與當車檢驗員同等處罰。

  201*年11月30日

  三道溝林場木材銷售檢驗領導小組

  組長:孫來福

  成員:董玉良 劉 全 張漢勇 石書斌 楊長福 畢苗苗

  1、抽查驗收人員有權對林場銷售的木材進行不定期隨車抽查複檢。

  2、抽查驗收人員要本着對林場高度負責的態度,據實檢測,對發現的問題及時上報,按場規定嚴肅處理。

  三道溝林場

  二0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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